护理相关法律知识-初级责任护士课件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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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护理相关法律知识2013丘集青丘集青医院医院法院法院1 1、临床一线的你最害怕发生什么?、临床一线的你最害怕发生什么?2 2、怎样去避免你害怕发生的事情?、怎样去避免你害怕发生的事情?3 3、如果不幸发生了该怎样去面对?、如果不幸发生了该怎样去面对?情理VS法理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60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目标目标分析案例敲警钟分析案例敲警钟 提高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意识解读

2、法律画方圆解读法律画方圆 知晓权利义务知晓权利义务 案例案例1 1:违反护士条例违反护士条例 未及时向医师报告病情未及时向医师报告病情 患者,男,患者,男,6262岁;上腹部手术术后第三天,发现岁;上腹部手术术后第三天,发现 “咳痰困难、呼吸窘迫咳痰困难、呼吸窘迫”,值班护士未及时向医师报,值班护士未及时向医师报告病情,仅予坐位、拍背;约告病情,仅予坐位、拍背;约5 5分钟后,患者面色青紫、分钟后,患者面色青紫、大汗淋漓,予吸氧;大汗淋漓,予吸氧;2020分钟后,心跳呼吸骤停,经值分钟后,心跳呼吸骤停,经值班医师抢救无效,死亡。班医师抢救无效,死亡。法理:护士条例护士条例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

3、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生;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案例2:南京双胞胎案 违反护理常规、未告知 双胞胎早产儿,出生后不久出现“面红、呼吸急促、一级颅内出血等症状”;予暖箱保暖、面罩吸氧一周;出院医嘱“复诊”;六个月后,两患儿双眼失明;新生儿学“早产儿供氧勿常规使用(原则上不超过3天),仅在呼吸困难时才给予吸氧,吸氧时间过长易致视力障碍。”新生儿护理常规:曾吸氧的早产儿应当进行定期眼科检查,首次检查为出生后4-6周内;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应当尽到最善告知义务,即明确告知两原告监护人“出生后4-6周内到眼科复诊”;因告知不明确导致两原告丧失最佳治疗时

4、机,造成损害后果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理:护士条例护士条例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故临床护理技术规范患者十大安全目标各种教材也是我们应该遵守的“规矩”)案例3:中江龙凤胎案 未进行主动医疗 患者姜文,女,27岁;怀孕6个月,B超显示为先兆流产;医生遂为其作流产手术,产出龙风胎;医护人员按惯例未对两流产儿进行主动医疗;13个小时后,发现两个婴儿尚有呼吸、心跳;立即送至中江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以优生优育为借口剥夺两新生婴儿健康权和生命权。医生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医生有期徒刑2年;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192万元。司

5、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首度碰撞法理:1.法律上自然人的出生是指胎儿与母体分离并且处于存活状态。2.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案例4:错误执行医嘱 2008年3月16日晚,北京市80岁的王老太太因“呼之不应半小时”被送往某医院急诊治疗,当晚症状加重。医生安排护士给患者注射盐酸胺碘酮注射液,并嘱咐护士要慢推,推十分钟。2008年3月17日凌晨两点零五分,一名护士开始给王老太太推药,此时有其他患者叫护士,于是该护士放下注射器离去。随后另外一个护士拿起注射器继续注射,两名护士注射完液体时间共计五分钟。注射完毕后,王老太太经

6、抢救无效死亡。王老太太的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遂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各类损失共计25万余。法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案例5:违反查对制度(这是护理差错和纠纷的重灾区)1):抑郁症孕妇,孕37+5周,产后,予婴儿“氯硝西泮”。2):脑外伤术后患者,甘露醇静滴完毕后,患者家属发现药物过期一月余。3):左右错误。南京某三甲医院,右下肢骨折,术中左下肢内固定。(书写错误)4):器械过期。63岁老年患者,住院期间,患者突发大量呕血,予

7、三腔二囊管止血后呕血停止。数小时后再次呕血,三腔二囊管外脱至口腔,抽尽囊内气体后,拔除三腔二囊管,体外检查发现三腔二囊管接头处漏气,拟再行三腔二囊管植入,因患者病情持续恶化当日死亡。后发现该患者所用三腔二囊管已过有效期。5)输液液中含有絮状物。原告高秀云诉邹城某医院输入含絮状物药物致使老人陷入亚植物状态一案。原告认为,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实习护士违规独立操作输液,并冒签护士吕某的姓名;该医院没有严格执行护理“三查七对”制度,被告方存在过错。因此,对原告高秀云受到的损害,被告应负主要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33139.

8、28元。法理:护士条例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一)未取的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6)注射药物错误。患者彭某与谭某患者面貌相似,当班护士未经查对病房、床号和姓名,误将谭某的80万单位青霉素给彭某注射,半分钟后诉局部剧痛、胸痛、气紧、心慌,并出现四肢抽动等过敏反应。经注射0.1%肾上腺素1毫升、非那更25毫克,静脉推注维生素C500毫克加葡萄糖液100毫升等措施,

9、半小时后过敏症状消失。案例6:违反病历书写规范:修改病历与篡改病历患者关某在河北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医时死亡。事后,关某家属查阅了原始病历并对其进行了复印。但当家属再次查阅病历时,发现院方有关人员对病历进行了改动。法院认为:医院在对关某进行治疗过程中以及治疗完毕后,违反病历书写规定,擅自涂改、修改病历,并且医院所提交的病历中的死亡记录(报告)表与原告所提交的复印件不一致。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由于医院所提交的病历存在涂改等现象,从而不能反映医院在对关某进行治疗的真实情况,故医院所提供的病历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医院不能据此来证明其在给关某进行治疗的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

10、律责任。法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护理法的范畴护理法的范畴国家规定的国家规定的医医疗卫生疗卫生法律法律法规法规规章规章地方行政主管地方行政主管及卫生行政部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门制定的规定、标准、办法、标准、办法、通知、通知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度和办法医疗技术操作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等规范等 是指由国家制定的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规定护理活动,用以规定护理活动(如护理(如护理教育、护

11、理管理、护理科研、护理服务教育、护理管理、护理科研、护理服务)及调整这些)及调整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护理法护理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4.01.01 施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09.01 施行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05.09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12.01 施行 护士条例2008.05.12 施行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05.12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07.01 施行 护理工作核心制度技术操作规范技术操作规范 课后复习 十大安全目标 技术操

12、作规范技术操作规范 课后自习法规法规 护士条例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四条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13、第十五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护士条例 权利护士条例 义务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范的规定。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立即通知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发现医嘱违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

14、护患者,保护保护患者的隐私隐私。第十九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法律赋予我们义务的同时也是在授予我们权利,法律规定的细则我们要遵守,法律划定的红线我们不能逾越。规章规章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

15、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颁布日期:19930326 实施日期:19940101 颁布单位:卫生部规章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四章执业第十九条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第二十条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第二十一条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

16、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第二十二条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第二十三条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第二十四条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第二十六条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法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17、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1: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过错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1:涉及护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前提条件,一般由受害人举证证明

18、行为人具有过错;(54条)过错推定原则:特殊情况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过错,即行为人须举证自己没有这方面的过错,否则推定为有过错。(58条)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患者知情权为例)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患者知情权为例)(故意的不愿告知、过失的没有告知)主观过错侵权行为 损害结果(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客观、真实、确定的发生)因果关系(损害结果与未告知有因果关系)不管在何种情况下不管在何种情况下没有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由医疗机构证明由医疗机构证明否定过错情况医院证明难度极大,行为、结果、过错由患方举证,免责事由由医院举证;过错推定的三种情况由医方举证没有过错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

19、的,医疗机构不承担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符合诊疗规范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4法定免责事由及敬业敬职义务(尽职尽力是我们永远不变的尚方宝剑,按照护理规范实施护理行为,确保无过错是法律的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3第五十五条 告知义务及知情同意义务(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

20、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法律特别授权行为(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要求我们要有书面的证据,预防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让护士陷于被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5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21、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做好护理文书书写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绝对不能掉以轻心,一个字、一个标点都要写仔细。(法庭上没有事实,只有证据。)患者的隐私权被法律所确定下来,这也是一条不折不扣的红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颁布日期:20020404 实施日期:20020901 颁布单位:国务院法规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

22、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今天我们就干这个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

23、夺病历资料。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

24、故的损害。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

25、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

26、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结束语选择医疗;就选择了辛苦辛苦;选择护理;就选择了奉献奉献!没有后悔;只能勇往直前!勇往直前!让我们共同携手,用自己的双手创造平安!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谢谢聆听!祝愿您的职业旅途顺心 顺利本文观看结束!谢 谢欣 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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