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专利行政委托执法暂行办法IPKey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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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并通知通知不予受理知识产权局答辩审理针对屡次侵犯专利权和群发性侵权行为,应当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主动查处的职权。专利法第60条认定侵权成立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事人请求就赔偿额进行调解有人认为专利法的规定存在三点不足1、只规定知识产权局应及时认定专利侵权行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2、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是却没有规定直接制止。3、规定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由于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只能作出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处理决定书只能写明责

2、令侵权人停止制造、销售、使用等行为,导致法院难以实施强制执行。4、与商标法、著作权法不平衡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处理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因此,建议将现行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后半部分的规定单独设为一条,即第A4 条,赋予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情节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较大的行政处罚职权;规定:“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侵权产品和用于实施侵权行为的专用设备。”专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行为进行查处理,可以行使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并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封、扣押的职权。新专利法:对专利侵权行为,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查封、扣押权;对专利违法行为,有查封、扣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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