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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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 法律制度法律制度 法律儒家化过程的深入法律儒家化过程的深入 第一节 概述 一、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概况(一)三国政权(一)三国政权 魏魏(公元二二零年至二六五年)、先后(公元二二零年至二六五年)、先后经历文帝、明帝等四代皇帝。经历文帝、明帝等四代皇帝。蜀蜀(公元二二一年至二六三年),仅传(公元二二一年至二六三年),仅传刘备刘备父子两代。父子两代。吴吴(公元二二二年至二八零年),自(公元二二二年至二八零年),自孙孙权权以后传四世以后传四世。(二)两晋政权 西晋:西晋:公元二六五年晋武帝司马炎司马炎篡夺曹魏政权建立统一的西晋王朝,但仅传四世即被北方胡族灭

2、亡。中中国北方国北方自公元三一六年进入五胡十五胡十六国时期六国时期。东晋:东晋:公元三一七年建立的偏安江南偏安江南的政权。公元四二零年被刘裕刘裕建立的宋所取代。(三)南北朝時期南朝:南朝:宋、齐、梁、陈宋、齐、梁、陈北朝:北朝:北魏:北魏:东魏东魏 西魏西魏 东魏东魏 北齐北齐 西魏西魏 北周北周 民族交流融合的时代民族交流融合的时代 北方民族与中原民族的长期融合北方民族与中原民族的长期融合 五胡:五胡:匈奴、羯族、鲜卑、氐族、羌族匈奴、羯族、鲜卑、氐族、羌族 各方面都有进步、发展的时代各方面都有进步、发展的时代 政治领域:中央政治领域:中央三省制三省制 思想文化领域:思想文化领域:儒、道、佛

3、儒、道、佛 三教合流三教合流 魏晋风度:魏晋风度:玄学玄学 与反礼教;与反礼教;“竹林七竹林七賢賢”士族豪门占统治地位的时代士族豪门占统治地位的时代 实际权力多被大家族所控制,因而出现一系列维护士族权益的特殊制度。第二节第二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 立法概况立法概况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大体上可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时期:分为以下三个时期:(1)沿用期:沿用期:三国初期主要沿用汉朝的法三国初期主要沿用汉朝的法律。律。(2)改革期:改革期:从曹魏从曹魏明帝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后至两晋时期,主要是对秦汉以来的法律体系、法典结主要是对秦汉以来的法律体系

4、、法典结构进行技术上的改革、内容上的充实和构进行技术上的改革、内容上的充实和调整。调整。(3)分支期分支期:南北朝时期,一般认为南北:南北朝时期,一般认为南北朝时期中国的法律相应分为南北两个支朝时期中国的法律相应分为南北两个支系,而且是系,而且是“北优于南北优于南”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活动 魏国魏国-魏魏新律新律制定于魏明帝太制定于魏明帝太和三年(公元和三年(公元229年),共年),共18篇。这篇。这部部魏律魏律是魏晋时期法典完备化是魏晋时期法典完备化的第一阶段,其突出之处在于:的第一阶段,其突出之处在于:(一一)、改、改具律具律第六为第六为刑名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第一,突出了法典

5、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位 (二二)、删繁就简,增加篇目、删繁就简,增加篇目 (三三)、改革刑罚制度、改革刑罚制度 新律与汉律比较发生的变化 新律新律 篇章:篇章:十八篇十八篇 体例:体例:刑名刑名具首;删具首;删除合并了部分条款除合并了部分条款 刑罚:刑罚:减少肉刑,刑制定减少肉刑,刑制定为七种为七种 礼律结合:礼律结合:结合结合“八议八议”入律入律汉律汉律 篇章:篇章:九篇九篇 体例:体例:具律具律既不在既不在始,也不在终。无法起到提始,也不在终。无法起到提纲挈领纲挈领 的作用的作用 刑罚:刑罚:刑罚残酷,虽经刑罚残酷,虽经改革,但仍有肉刑、宫刑的改革,但仍有肉刑、宫刑的条款条款 礼律结合:礼律结

6、合:春秋决狱,引经春秋决狱,引经注律注律 蜀国蜀国-蜀科蜀科 “开诚心,布公道开诚心,布公道邦域邦域之内,咸畏而爱之。刑政虽之内,咸畏而爱之。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劝戒明也”吴国吴国-科条科条,科令科令二、两晋南朝的立法活动:泰始律 两晋时期的基本法典,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公元267年)完成,故亦称“泰始律”。因后经张斐、杜预两位著名学者的注释,所以晋律又称“张杜律”。共20篇。晋律晋律是一部里程碑式的重要法典:是一部里程碑式的重要法典:(一)、新增法例篇,扩大法典总则的内容 (二)、精简律令章句 (三)、再度改革刑制 (四)、增加律疏注释 三、北朝各代的

7、立法活动:北齐律 制定时间达制定时间达14年之久,共年之久,共12篇,被认为是一部系统总结篇,被认为是一部系统总结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立法经验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立法经验的法典。的法典。北齐律北齐律的制定的制定完成,为中国封建立法的发完成,为中国封建立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一)、北齐律基本上确立了后世法典的体例与规模。北齐律的12篇篇目,大多被隋唐律继承。(二)、北齐律将晋律之“刑名”、“法例”,二篇合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完成了法经 以后法典总则的完善过程。自此直至清朝大清律例都是以“名例”为首篇。(三)、北齐律突出了科条简要的立法特点 四、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律律,

8、令令,科科,比比(汉朝汉朝)律律,令令,格格,式式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法律内容 一、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一)、法典编纂技术的成熟完善 (二)、律学理论水平的空前提高 (三)、刑事法律思想的发展进步 二、刑罚制度的重大变化 (一一)、肉刑制度的逐渐废止、肉刑制度的逐渐废止 (二二)、族刑连坐范围的不断缩小、族刑连坐范围的不断缩小 (三三)、新五刑制度的逐步形成、新五刑制度的逐步形成三、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一一)、“准五服以制罪准五服以制罪”产生产生 “准五服以治罪”为晋律首创,是礼法合流的体现,其目的在于峻礼教之防。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尊长杀伤卑幼,

9、亲等越近则定罪越轻,反之则加重;有些犯罪,如亲属相盗,则是亲等越近定罪越轻。服制:是规定死者的亲属为其服丧时应穿何种丧服的制度,主要是指五等服制:(1)斩衰,(2)齐衰,(3)大功,(4)小功,(5)缌麻。我国古代通过五等服制来区分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二)、“重罪十条”罪名的确立 “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北齐统治者将危害北齐统治者将危害国家利益和封建礼教的犯罪行为,国家利益和封建礼教的犯罪行为,概括总结为反逆、大逆、叛、降、概括总结为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十种不得减免的重罪,称为内乱十种不得减免的重罪,称为“重罪十条重罪十条”。“重罪

10、十条重罪十条”进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隋唐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十恶”定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四、官僚贵族特权法的强化 (一一)、“八议八议”制度制度 所谓“八议八议”制度,是法律规定八种官贵人士犯罪不经普通司法程序审判,而应报请皇帝,由皇帝召集亲贵大臣“议其罪”,多数时候减免其刑罚的制度。在西周时就有“以八辟丽邦法”的记载。但直到曹魏时,因士族豪门地位提高,“八议”即正式成为法律。有资格享受“八议”的八种人是:亲:皇亲国戚;亲:皇亲国戚;故:皇帝的故

11、旧;故:皇帝的故旧;贤:贤:有大德行的贤人有大德行的贤人;能:能整军旅、莅政法、出将入相者;能:能整军旅、莅政法、出将入相者;功:有大功勋者;功:有大功勋者;贵:地位尊贵的士族;贵:地位尊贵的士族;勤:为朝廷辛勤操劳者;勤:为朝廷辛勤操劳者;宾:朝廷引以为宾客者,如前朝遗民。宾:朝廷引以为宾客者,如前朝遗民。自曹魏律以后,各朝法律均规定有此制度。这自曹魏律以后,各朝法律均规定有此制度。这种典型特权制度说明了传统法律的一个特性。种典型特权制度说明了传统法律的一个特性。(二)、“官当”制度 所谓所谓“官当官当”,是指法律规定一,是指法律规定一定官职的官员犯罪,可以用官职、定官职的官员犯罪,可以用官

12、职、爵位来折低刑罚的特权制度。爵位来折低刑罚的特权制度。“官当官当”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特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特权性格的又一反映。权性格的又一反映。在晋律中,有所谓 “杂抵罪”、“免官比三岁刑”等制度,北魏律进一步规定,五品官员可以用官职当徒三年。南陈亦有类似规定。(三)、九品中正制 公元220年,魏文帝采纳陈群的建议,实行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由州郡的大中正、小中正评选所在地区出生的士人,根据其家庭出身、才德政绩分为三等九级,呈报中央,然后按等级品第高下任官。九品中正制将选官之权收归中央,并结合门第、德才、舆论多方面考察应选者,选任标准较为全面。但是在选才用人标准上往往偏重家世门第,

13、流弊甚大。至隋朝,该制度被较为公正的科举制所取代。(四)、品官占田荫户制确立 第四节第四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 司法制度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体系一、司法机关体系 中央司法机构名称上的变化:由三国两中央司法机构名称上的变化:由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廷尉发展到北周的秋官大司晋南北朝的廷尉发展到北周的秋官大司寇,最后到北齐的大理寺。从魏开始,寇,最后到北齐的大理寺。从魏开始,中央设律博士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中央设律博士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官吏。地方司法机构有州、郡、县三机构成。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皇帝参与审判录囚 (二)、改进上诉直诉制度 (三)、完善死刑复奏

14、制度 (四)、盛行刑讯逼供酷法 为什么说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南朝统治阶层崇尚玄学与佛学,蔑弃礼法,其重要法典基本因袭晋律。刘宋五十多年未立新制;萧齐仿照晋律制定了永明律,却因意见不一而未实行;梁武帝命蔡法度、沈约等人依照永明律修订梁律,单实际内容与晋律基本相同,仅是名称有所改易;陈修订完成的陈律,一准梁律,实质上仍然是晋律的继续。可以说南朝法制并无多少创制。北魏首开北朝重视法典编纂之风。自太祖拓拔圭着手修律,至孝文帝修订完成北魏律,前后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时间。北魏律由著名律学家崔浩、高允等人主持修订,冶汉、魏、晋律于一炉,在篇章体例、罪名刑制方面较前朝都有发展。东魏以格代科,制定有麟趾格,西魏编定有大统式,从而把“格”和“式”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形式,为隋唐时期格与式成为基本法律形式奠定了基础。北齐律则完成了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它以名例律开篇的十二篇体例、五种法定刑的设置、重罪十条的入律,这些重要的创新都被隋唐两代的律典所借鉴。本 章 重 点 名词:名词:准五服以制罪准五服以制罪 重罪十条重罪十条 八议制八议制度度 官当制度官当制度 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 魏魏新律新律比汉比汉九章律九章律有哪些有哪些发展?发展?简述简述北齐律北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儒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的主要体现。家化的主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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