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課第七課 應用刑法應用刑法壹、壹、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犯罪貳、貳、毒品濫用與防制毒品濫用與防制参、参、性自主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性自主與性侵害犯罪防治肆、肆、家庭暴力與家庭暴力防治家庭暴力與家庭暴力防治伍、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的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的防制壹、青少年犯罪壹、青少年犯罪一、青少年犯罪的成因與類型一、青少年犯罪的成因與類型(一)青少年犯罪的成因(一)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1.個人性格層面:個人性格層面:心理分析理論的學者認 為犯罪係人格結構中自我與超我衝突,無法妥協之結果。2.同儕層面:同儕層面:青少年時期,最容易受到同 儕之影響,更容易在同儕團體中尋求認 同,一旦加入不良幫派,非常容易受其
2、 影響而從事違規或犯罪行為。3.家庭層面:家庭層面:家庭是奠立少年健全人格發展及適當社會化的重要機構,影響的因素包括:父母管教態度不當、功能不彰家庭、犯罪家庭、貧困家庭等。4.學校層面:學校層面:如果學校在行政、制度及教學取向上有所偏差,就很容易導致教育機能產生障礙,使教育目標難以達成,甚至造成少年各種偏差與犯罪行為。5.社會環境層面:社會環境層面:美國芝加哥學派的學者認為,社會環境是導致犯罪的重要原因,例如:貧民區、擁擠及衰頹的住宅區均可能導致少年犯罪的形成。此外,大眾傳播媒體對於青少年犯罪行為也有一定的影響。例如:電視、報紙對於犯罪手法鉅細靡遺的介紹,很容易造成青少年模仿而導致犯罪,內容充
3、滿色情和暴力的漫畫、書刊,對於青少年也容易形成不良的影響。(二)青少年犯罪的類型(二)青少年犯罪的類型 1.竊盜罪竊盜罪在各類型青少年犯罪中,竊盜罪一向高 居首位,約占犯罪人數半數以上。根據刑法的規定,竊盜是指,也就是在沒有得到他人的同意下,不告而取或順手牽羊,將他人的東西據為己有。舉例:課文的案例中,國強、天林、大華三個人,在深夜偷取他人車上財物之行為,即觸犯了竊盜罪。2.贓物罪贓物罪 贓物與竊盜經常是一體兩面,收受別人 竊取來的東西,就構成贓物罪。例如:明知朋友贈送的東西來路不明,甚至是偷來的,你還收下,就犯了收受贓物 罪;或是朋友所竊取的東西,還幫忙搬運、寄藏、變賣,也同樣構成贓物罪。3
4、.3.傷害罪傷害罪 青少年血氣方剛,常為了難忍一時之氣,或是為了逞一時之快,而發生打架、鬥 毆等行為,如果將他人打傷,就觸犯傷害 罪。例如:近年來校園中常見到暴力行為,造成對同學或老師的傷害;此外,青少年飆車砍傷路人的事件也時有所聞,這些都屬於傷害罪,也是青少年較容易觸犯的罪行。4.搶奪及強盜罪搶奪及強盜罪 根據刑法之規定,搶奪罪是指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強盜罪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例如:像我們在電視新聞中聽到的青少 年騎乘機車,搶劫夜歸婦女的皮包等,就 是觸犯搶奪罪;持刀脅迫超
5、商店員交出金 錢,則是觸犯強盜罪。5.公共危險罪公共危險罪 青少年最常觸犯的公共危險罪,就是飆車的行為,因為飆車不僅危害道路上往來人車的安全,也常造成社會大眾的恐慌。另外,基於氣憤而丟擲汽油彈,燒毀他人機車甚至波及建築物等行為,也是屬於公共危險罪。6.恐嚇取財罪恐嚇取財罪校園勒索也是常見的青少年犯罪,勒 索在法律上稱為恐嚇取財,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例如:我們常聽到的校園小霸王,在校園中恐嚇其他同學,向同學強索財物、勒索零用錢或收取保護費等行為,都是觸犯了恐嚇取財罪。7.毒品犯罪毒品犯罪 青少年使用毒品,多半是為了滿足感官刺激,追求短暫快樂,但是
6、施用毒品之後,常會對身體健康產生危害,同時因為對於毒品藥物的依賴,往往為了購買毒品而犯下其他罪行。二、認識少年事件處理法二、認識少年事件處理法 我國對於犯罪青少年的處理方式,也仿 效英美等國之做法,制定專屬於青少年之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有關少年犯罪和虞犯的事件。所謂少年是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而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處理之對象包括: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以及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的少年。該法的基本精神在於預防重於治療、教育重於處罰,因此重點不在於處罰,而是如何透過調整少年的成長環境,使其能夠健全的成長,以避免發生犯罪行為。對於已經犯罪的少年,也著重在如何透過各種教育和輔導的措施,矯治少年的性格,使其
7、未來不再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特色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特色(一)專門的審理機關(一)專門的審理機關 基於少年和成人之不同,且對於少年犯罪行為處理的態度及重點和成年犯罪行為不同,特別設立專門的機關負責審理少年事件。在直轄市設少年法院,其他縣市得視其地理環境和案件多寡,分別設少年法院。如果未設少年法院之地區,則於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二)虞犯行為列入處理範圍(二)虞犯行為列入處理範圍 所謂如果從刑法的角度而言,並不會去處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然而由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立法精神並不僅止於對犯罪少年的矯治,更重視少年犯罪的預防,因此,對於有犯罪之虞的青少年,強調要積極加以輔導、矯正,以避免其真的發生犯罪行為
8、。(三)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三)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 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重點在於保護優先主義,因此特別將少年之犯罪行為依犯行的輕重,區分為。對於犯行較輕或犯罪者未滿十四歲之少年犯罪,將依少年保護事件來處理。少年刑事案件則是指少年觸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及少年法院(庭)在調查後認為犯罪情節重大,以接受刑事處分較為適當者。(四)保護處分與刑事制裁(四)保護處分與刑事制裁 1.保護處分保護處分 關於犯行較輕之少年保護事件的處理方式,首先由少年調查官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的行為、少年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等事項。基於保護少年之原則,
9、少年法院(庭)依據少年調查官之調查結果,如果認為沒有需要交付保護處分的原因者,或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以不交付審理為適當者,就不必交付少年法院(庭)審理,。如果認為需要交付保護處分者,則交由少年法院(庭)審理。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的保護處分的方式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的保護處分的方式(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少年矯正學校及輔育 院)施以感化教育。如果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藥物成 癮者,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 禁戒。如果犯罪少年之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 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2
10、.2.刑事制裁刑事制裁 經過少年法院(庭)調查之結果,如果 屬於少年刑事案件,則交由檢察官偵辦並依偵查結果,決定起訴或不起訴。如果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以不起訴處分 而受保護處分較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而移送少年法院(庭)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如果檢察官認為應起訴者,則應向少年法院(庭)提起公訴,並由少年法院負責審理。少年法院(庭)對於少年刑事案件的審理,採取的原則。如果該少年之犯行重大須採取刑事制裁,則依法判處徒刑,命其進入少年矯正學校,接受矯正和教育,少年矯正學校兼具行刑矯正及學校教育之雙重功能。政府對於犯行較重之少年,除了刑的矯正之外,更重視其教育的部分,希望經由學校教育方式,來矯正少年受
11、刑人不良習性,幫助其改過自新,重新適應社會生活。(五)審理及審判不公開(五)審理及審判不公開 基於保護青少年之原因,不論是保護事件的調查、審理或刑事案件的偵查與審判,原則上。如果有任何人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得他人可以知悉該事件之被告身分時,主管機關可以依法予以處分。(六)塗銷前科紀錄(六)塗銷前科紀錄 為了給予犯罪青少年自新的機會,避免被社會貼上犯罪者的標籤,少年事件處理法還有塗銷前科紀錄之規定。符合規定者,少年法院(庭)要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塗銷相關之紀錄和資料。(七)對少年法定代理人之處罰(七)對少年法定代理人之處罰 如果
12、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忽視對少年之教養,導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的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庭)可以裁定明令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接受。如果情況嚴重者,還可以公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貳、毒品濫用與防制貳、毒品濫用與防制(一)毒品的定義和分級(一)毒品的定義和分級 聯合國於1988年發布禁止非法販售麻 醉藥品及影響精神藥物公約,將毒品分為及。我國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參考聯合國之分類方式,認為所謂毒品是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該法並將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的嚴重性分為。常見四級常見四級毒品分類毒品分
13、類(二)毒品的危害(二)毒品的危害 依毒品對於中樞神經作用的不同,可以分為中樞神經抑制劑、中樞神經興奮劑及中樞神經迷幻劑。1.中樞神經抑制劑:長時間使用會產生食欲 不振、體力衰弱、運動協調功能障礙、失 去性慾,使用過量甚至會導致死亡。2.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容易產生精 神障礙,幻覺、妄想等症狀,若使用過量 ,會導致死亡。3.中樞神經迷幻劑:會讓使用者有判 斷力混淆、脫離現實、錯覺及幻覺 等感受,嚴重者會產生焦慮、恐慌 的情緒,甚至造成精神分裂、自殘 或自殺等行為。(三)毒品防制的規定(三)毒品防制的規定 我國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特別制定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在該條例中將毒品分
14、為四級,並分別明確規定了製造、運輸、販賣各級毒品所應受之懲處,意圖販賣而持有各級毒品應受之懲處,施用、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應受之懲處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製造、運輸、販賣毒品者,以及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者,科以較重的刑罰。對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雖然 也有刑罰的處分,但是對於這些施用毒品的人,只靠刑罰並不能戒斷他們對於毒品之需求,也無法減輕他們的痛苦,因此。毒品防制的作法毒品防制的作法 政府為了加強毒品防制工作,將2005年至2008年定為全國反毒作戰年,全面向毒品宣戰。在各縣市成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加強拒毒、反毒的宣導。在北中南東四區,分別成立專責戒治所,並整合醫療資源,提供施用毒品者,接受
15、完整的醫療照顧,提升其戒毒動機,並在離開戒治所後,銜接社區醫療系統的藥癮治療和追蹤,以防止其復發。參、性自主與性侵害犯罪防治參、性自主與性侵害犯罪防治一、社會對於性侵害犯罪的迷思一、社會對於性侵害犯罪的迷思1.認為會被性侵害的女性,多半是因為他們 的外表、穿著或動作而引發的。2.大部分的性侵害犯罪者是躲在暗巷的陌生 人。3.性侵害犯罪是性格異常男性的性犯 罪行為或暴力性行為。4.許多報案的性侵害案件都難以偵破 等。過去社會對於女性片面貞操的要求,使得法律的內容重視的 要改善社會迷思,除了必須要改變社會大眾對於貞操觀念的錯誤迷思外,在制度面也需要進行改革。在教育面也需要加強,懂得尊重每一個人對身
16、體及性的自主權。二、性侵害犯罪之防治二、性侵害犯罪之防治 我國自1990年起,不少婦女團體即將性侵害犯罪問題,列為婦女人身安全議題之一,並嘗試修改現有法令。直到1996年底發生彭婉如命案,由於彭女士身分的特殊性,才喚起朝野注意,終於在1997年1月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同時也在1999年,進一步修正刑法中關於性侵害犯罪之法律條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重點在於保護不幸遭受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以及防治性侵害事件的發生。從相關社會福利法規及程序保障部 分,可以看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特色。(一)社會福利法規部分(一)社會福利法規部分 1.設立主管機關:設立主管機關: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應設立家庭暴力暨
17、性侵害防治中心負責主管或辦理相關業務。2.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規定各級中小學每 學年至少應有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 育課程。3.對性侵害被害人給予補助:對性侵害被害人給予補助:規定地方主 管機關得依性侵害被害人之聲請,核發 包括醫療、心理復健、訴訟及律師費用 等補助。4.對加害人施以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對加害人施以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許多性侵害案件之加害人,常有多次犯 案的情形,顯示犯案者可能有心理上的 問題,這不是只靠監禁可以解決。因此。(二)相關程序保障部分(二)相關程序保障部分1.建立加害人檔案資料:建立加害人檔案資料:將加害人資料建檔,一方面具有嚇阻作用,另一方面,我們
18、可以從被害人身上所取得之嫌犯檢體,和加害人檔案資料進行比對,將有利於性侵害犯罪之追查,提高破案率。2.對醫療院所之規定對醫療院所之規定:。如果該醫療院所之設備或技術無法提供完整的診療時,也應該主動轉診。3.禁止洩漏被害人身分資訊禁止洩漏被害人身分資訊:為了保護 被害人,避免其身分暴露後造成之困 擾,該法規定不得報導及記載性侵害 事件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 害人身分之資訊,違反者得處罰鍰,並得沒收有關之物品。同時,行政機 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之文書,如果必 須公示,使大眾得以閱覽者,也不得 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4.對執法人員之專業要求:對執法人員之專業要求:對於性侵害案 件的執法人
19、員,也有專業要求之規定。相關業務單位,如法務部、內政部、警 政署、衛生署等,須制定性侵害事件處 理準則,以保障被害人之權益。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5.設陪同陳述人制度:設陪同陳述人制度:規定被害人之法 定代理人、配偶、家長等人或主管機 關指派之社工人員,。6.禁止揭露被害人過去性史禁止揭露被害人過去性史:為了避免 產生先入為主之偏見,該法規定性侵 害犯罪中之被告或其辯護人,除非檢 察官或法官認為有必要者外,7.對智障或年幼者之保護措施:對智障或年幼者之保護措施:為了保護心 智障礙或十六歲以下之性侵害被害人,避免加害人與被 害人直接面對面,造成被害人心理的恐慌 。8.審判不公開:審判不公開:
20、基於保護被害人的原則,對 於性侵害案件之審判,。但是如果經被害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中對於性侵害犯罪之規定三、刑法中對於性侵害犯罪之規定(一)罪名及用語的改變(一)罪名及用語的改變。將強制性交罪等性侵害犯罪,從原來的妨害風化罪章中抽出,另外增加妨害性自主罪章,強調此類犯罪所侵害的乃是個人自由、個人對於其身體的自主性,因此這是在立法觀念上一個非常重大的轉變。(二)擴大被害對象與行為內涵(二)擴大被害對象與行為內涵 過去刑法中強姦罪的被害人僅限於女性,新修正之刑法則將強制性交罪之對象擴大為。一方面是因為強調所保護的是個人之性自主權,因此,不論是男性或女性的性自主權均應受到尊重,另一方面也在
21、破除過去社會對女性片面貞操的迷思,改變單獨要求婦女要保持貞操,甚至是要以生命來維護貞操的錯誤觀念。(三)犯罪構成要件及性交定義的改變(三)犯罪構成要件及性交定義的改變 將犯罪構成要件從過去的,修改為,亦即只要加害人違反了被害人之意願而強制與其發生性行為,就構成犯罪,被害人不再需要證明致使不能抗拒之程度。修正後的刑法第十條已經將性交的定義 擴大為: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 或口腔之行為;及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 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 行為。也就是。由於強調個人對於自己身體的性自主權 利,因此,只要違反了被害人的意願,而對被害人有上述之行為者,都可能會 觸犯強制性交罪。(四)夫妻間亦可
22、能構成強制性交罪(四)夫妻間亦可能構成強制性交罪 新修訂之刑法由於重視的是當事人對於性行為之自主意願,因此。但法律為了兼顧夫妻間之情誼與和諧,特別規定夫妻間之強制性交罪採,也就是要由其中一方提出告訴,法院才會受理。(五)強制性交罪改採非告訴乃論(五)強制性交罪改採非告訴乃論 刑法修改後的另一項改變是過去基於保護被害人名節,強姦罪採告訴乃論,必須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法院才會受理,此次修法則將強制性交罪改為非告訴乃論,此項規定已經於200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六)對加害人的診斷與治療(六)對加害人的診斷與治療 由於性侵害犯罪的加害人本身,可能具有心理上的問題,如果要避免其再犯案,應該要給予治療。因
23、此刑法配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如果經評估有再犯之危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肆、家庭暴力與家庭暴力防治肆、家庭暴力與家庭暴力防治一、社會對家庭暴力的迷思一、社會對家庭暴力的迷思 一般大眾常見的迷思包括:1.家庭暴力並不會經常發生,即使發生也不 會太嚴重。2.家庭暴力只會發生在貧窮的家庭或是夫妻 教育程度不高的家庭。3.許多人認為家庭中難免發生一些爭執,但是夫妻床頭吵、床尾和,此乃別 人的家務事,最好少管閒事。4.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都是女性,而加害者 都是男性。5.對孩子的打罵乃是基於不打不成器 ,別人打孩子是他的家務事,外人不宜 插手。本身即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
24、樣對家庭暴力存在許多迷思,例如:1.受到傳統觀念的影響,覺得家醜不可 外揚,因此不願意告訴別人。2.許多受暴婦女認為,先生只是一時衝動 ,忍一下就過去了。受害者對家庭暴力的迷思3.孩子需要一個完整的家,因此即使受暴也要忍耐下去。4.許多施暴者在對家人暴力相向後,也常會懊惱悔過,使得受害人一再原諒、隱忍,相信這是對方最後一次施暴,以後不會再發生了。二、家庭暴力防治法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社會對家庭暴力的迷思,讓發生在家庭中 的暴力事件被社會所容忍,而家庭暴力 也一直不被當成一個重要的公共議題。1998年6月通過了,打破過去法不入家門的傳統觀念。家庭暴力防治法先界定家庭暴力,並仿效英美國家引進,給予受
25、暴者較完善的保護措施,同時對於施暴者也實施,實施、或等,希望藉由這些措施,積極防治家庭暴力事件的發生。(一)何謂家庭暴力(一)何謂家庭暴力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所謂 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謂家庭成員,範圍相當廣,包括配 偶、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 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 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者;現為或曾為四親 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者。對於不法侵害則大致上可以分為:等。因此並不是只有身體上的虐待或傷害才屬於家庭暴力,如果加害者對於被害者在性行為上採取強迫或被害者所不願意的方式,也是屬於家庭暴力的行為。另外,控制被害者的行動、對於
26、被害者給予言語的羞辱或恐嚇等造成被害者精神上的虐待,也都屬於家庭暴力行為。(二)民事保護令及相關規定(二)民事保護令及相關規定 保護令通常是法院為了保護特定人使其免於受到侵擾所發的命令或裁判內容,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則是民事保護令可約束加害人之行為或科加害人以義務,保障被害人之安全。1.民事保護令的類別及說明民事保護令的類別及說明 2.民事保護令之內容民事保護令之內容 為了落實對於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該法也規定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應設立負責主管相關業務,並提供二十四小時專線電話及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等協助。而各級中小學校,則需在每學年安排至少的家庭暴力防治課程,
27、希望透過教育的方式,讓學生了解如何與家人相處、如何避免家庭暴力、以及萬一碰到家庭暴力時,該如何求助等,以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與傷害。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的防制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的防制 在諸多民間團體的努力推動下,終於在1995年立法院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該法之立法目的,係,使其免於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為了有效防制兒童和少年被成人利用進行性交易,嚴重侵犯兒童與少年之身心健康與人權,該法。一、加強救援一、加強救援 為了落實防制工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 制條例規定中央之主管機關為;在 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而在縣(市)則為。各該主管機關應獨立編列預算並設置專職人 員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
28、易防制業務。同時法 務部與內政部應指定所屬機關成立檢警之專 責任務編組,負責全國性有關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犯罪之偵查工作。為了保護兒童及少年,該條例還規定相關機關與人員的報告責任。由於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電信系統業者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等人員,較有機會知悉或發現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二、提供安置保護二、提供安置保護 為避免脫離家庭之未滿十八歲兒童或少年淪入色情場所,該條例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如果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到三天以上,或者轉學生沒有向轉入學校報到時,應該立即通知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立即指派社工人員
29、調查及採取必要措施。就是希望避免學生因在外遊蕩,被不肖人士引誘或欺騙而從事性交易。對於已經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性交易之虞的兒童和少年,則提供安置的場所,使其能夠脫離從事性交易之控制。該條例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立或委託民間機構設立關懷中心,提供緊急庇護,或是其他必要的措施。設置緊急收容中心及短期收容中心,專門安置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之兒童或少年。三、對犯罪者科以刑罰三、對犯罪者科以刑罰 對於參與及協助犯罪者,採科以刑罰之方式,達成防制及消弭以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事件。1.引誘、媒介或用暴力、脅迫、詐術等違反本 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 者,會被科以刑罰。2.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進行性交或猥褻 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等行為,或是散 布、販賣上述物品之行為,及公然陳列供人 觀賞之行為等,均會受到刑事制裁。3.各種媒體如果散布、刊登足以引誘、媒 介促使人進行性交易者,則會被科以罰 鍰。4.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於未滿十八 歲之子女、養子女或被監護人犯該條例 所規定之罪者,除了會被之外 ,還可以,對 於養父母,可以宣告。結語結語 兒童與少年是國家未來的主人,家庭和社會應該給予安全的環境,使其順利成長。對於這種傷害兒童與少年甚劇的性交易,大家應該共同關注。另一方面,身為青少年的我們也應該建立正確的價值觀,千萬不要將自己的身體作為交易賺錢之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