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的基础理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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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法的概念一、法的语源考释一、法的语源考释二、二、“法法”和和“法律法律”的一般认识的一般认识三、法的概念和特征三、法的概念和特征从词源上分析:中国从词源上分析:中国“法法”字的古字体为字的古字体为“灋灋”,说文解字说文解字:“灋,刑也灋,刑也”,“平之平之如水从水如水从水”;“廌廌(zhi)(zhi),所以触不直去之,所以触不直去之,从去从去”。廌是一种能廌是一种能“治狱治狱”、“别曲直别曲直”的独角的独角神兽,神兽,自古以来被认为是驱害辟邪的吉祥自古以来被认为是驱害辟邪的吉祥瑞物。瑞物。“灋灋”有三层含义:有三层含义:神明裁判神明裁判 强制性强制性 公平性公平性 与“法”经常连在一起

2、使用的“律”字在说文解字中解释为“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法”“”“律律”合一合一 “法法”强调强调“平平”、“正正”、“直直”;“律律”强调强调“人人必须遵守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不一而归于一”。二二.关于关于“法法”与与“法律法律”的一般认识:的一般认识:*法是国家判断人们行为曲直的标准。法是国家判断人们行为曲直的标准。*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判断人们行为曲直标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判断人们行为曲直标 准的文件。准的文件。*在中文中,法与法律在许多情况下可以通在中文中,法与法律在许多情况下可以通 用,但有些含义不尽相同。用,但有些含

3、义不尽相同。三、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v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的总和。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证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和社会管理的工具。(二)(二)法的特征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5、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适用;观察思考:观察思考:v在某大学的校长办公会议上通过了这

4、样的规在某大学的校长办公会议上通过了这样的规定:学生考试作弊,将受记过处分,此类的定:学生考试作弊,将受记过处分,此类的校纪校规具有强制性,问是不是法?校纪校规具有强制性,问是不是法?v解释:解释:v虽然此类校纪校规具有强制性,但其强制力虽然此类校纪校规具有强制性,但其强制力不来自国家,不能动用国家暴力,主要靠学不来自国家,不能动用国家暴力,主要靠学生的自觉遵守,违反者一般只会受到批评教生的自觉遵守,违反者一般只会受到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和纪律处分等。因为校规不具育、责令改正和纪律处分等。因为校规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所以校规不是法。有国家强制力,所以校规不是法。第二节第二节 法的本质法的本质马克思

5、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理解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理解 马克思主义法学从三个层次来分析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从三个层次来分析法的本质。v第一层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包括:第一层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包括:v1 1、国家意志、国家意志v2 2、法律与执政党的纲领、政策、法律与执政党的纲领、政策v3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案例一案例一刘青山,前任天津市委书记,河北省安国县人,雇工出身,现年三十五岁,1931年入党。张子善,天津市委书记,前天津专区专员,河北省深县人,学生出身,现年三十七岁,1933年入党。刘青山、张子善参加革命斗争均已二十年左右,他们在国民党血腥的白色恐怖下,

6、在艰苦的八年抗日战争和三年多的人民解放战争中,都曾奋不顾身地为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的解放,进行过英勇的斗争,树立过功绩。他们本是可以继续给党、给国家、给人民做更多的事情的。可是,他们却在全国胜利后两年多的和平环境中,经不起资产阶级自私自利思想作风的侵蚀和引诱,堕落蜕化了。他们完完全全变成党、国家和人民的无可饶恕的叛徒了。刘青山、张子善为贪图可鄙的不正当的个人享受,为满足其极端腐化的生活需要,不顾国法党纪,不管人民疾苦,盗用机场建筑款、救灾粮、治河款、干部家属救济粮、地方粮及剥削克扣民工工资、骗取银行贷款等共达一百五十五亿四千九百五十四万元的巨额,进行违法经营,并交送四十九亿巨款给奸商张文义倒卖钢

7、铁木材,瓦解国营厂矿,任其投机倒把,扰乱金融,使人民资财损失达十四亿元之多。由此可见,刘青山、张子善已不仅仅是两个普通的贪污罪犯,而是像党所预见的,他们是经不起敌人糖衣炮弹的攻击,向敌人投降了的,并很快地实际上成为反动分子在党内的代理人,肆无忌惮地从内部来腐蚀党和瓦解党。1952年审判年审判案例二:首相犯罪也要受到法律制裁案例二:首相犯罪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v日本前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是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对日本的工业发展、经济腾飞作出过重大贡献的政治家。但是却在1983年被东京地方法院初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v事情的起因,是在1972年田中角荣担任内阁大臣时,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力,决定购买洛克希

8、德制造公司的“三星”喷气式客机21架,同时收受了该公司交付的贿金500亿日元(约折合200万美元)。1976年2月,美国参议院国际公司小组委员会在调查洛克希德公司以贿赂方法推销产品的行为时,发现该公司贿赂案与日本政界有重大牵连。这一事件被新闻界披露出去后,引起日本社会舆论大哗。v各界人士纷纷要求严惩。日本国会及司法当局迅速行动,查明参与接受外国商人贿赂案的除田中内阁外,还有几位高级官员。1976年田中角荣被捕,经过7年多的审理,于1983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v简析:v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法最本质的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共同意志,这种意志的整体

9、性表现为,统治阶级的意志一旦上升为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内部成员也必须遵守,违反了也必须接受惩罚。v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这个道理。v第二层次:法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一第二层次:法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它由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自己个上层建筑,它由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的经济基础服务。马克思深刻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v v第三层次:法的内容还受到经济以外的各种第三层次:法的内容还

10、受到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政治、思想、道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第三节第三节 法的分类法的分类v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是指宪法,宪法的内容和制定、修改根本法是指宪法,宪法的内容和制定、修改的程序都严格于其他法律。的程序都严格于其他法律。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如民法、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v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

11、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所有权、债权,通常表现为民法、刑务,如所有权、债权,通常表现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法的方法,如刑程序法是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法的方法,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v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针对一般的人或事,在较长时期内,在全国即针对一般的人或事,在较长时期内,在全国范围普遍有效的法律。范围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例如

12、: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例如: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v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内法与国际法 国内法是在一国主权范围内,由该国的国家国内法是在一国主权范围内,由该国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保障其实施的法律。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保障其实施的法律。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之间通过协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通常表现为多国议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通常表现为多国参与的国际条约、两个以上国家间的协议和参与的国际条约、两个以上国家间的协议和被认可的国际惯例。被认可的国际惯例。第四节 法的历史 一、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与法的创制主体有密切的关系。国法的起源与法的创制主体有密切的关系。

13、国家是法的主要创制主体。追溯法的起源必须首先家是法的主要创制主体。追溯法的起源必须首先追溯国家的起源追溯国家的起源国家起源的观点分析国家起源的观点分析 西方学者:自然起源论:以亚里士多德,阿奎那,博丹,黑格尔为代表。社会契约论:以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卢梭等为代表。暴力论:以伏尔泰,边沁为代表。中国学者:1、墨家的“壹同天下之义”论。2、儒家的“化性起伪”论。3、法家的“人口论”。儒、墨、法家的国家与法的起源论的实质是暴力论。恩格斯的观点:国家与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法的本质是其阶级性。国家与法的发展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

14、会(代议制)和社会主义几个阶段。法最终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唯物史观)(一)原始社会的(一)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和和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氏族氏族习惯习惯 氏族的特点:氏族的特点: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基础 全体成员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劳动成果全体成员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劳动成果 氏族的重要事情通过全体成员平等讨论产生氏族的重要事情通过全体成员平等讨论产生 氏族首领没有任何特权氏族首领没有任何特权 行为模式的规范是行为模式的规范是“习惯习惯”(二)法的产生(二)法的产生金属工具出现金属工具出现阶级出现阶级出现原始社会解体原始社会解体私有化私有化剩余产品剩余产品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国家产生

15、国家产生法律产生法律产生(三)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三)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法法氏族习惯氏族习惯1、以私有制为经济基础、以私有制为经济基础2、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3、自觉性形成、自觉性形成4、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依靠国家的强制力5、适用于主权或领土范围内、适用于主权或领土范围内所有居民所有居民6、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维护统治阶级利益1、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2、反映全体成员的意志、反映全体成员的意志3、自发性形成、自发性形成4、依靠成员自律、舆论约束、依靠成员自律、舆论约束和首领权威和首领权威5、仅适用于氏族成员、仅适用于氏族成员6、维护全体成员利益、维护全体成员利益

16、二、法的作用、v法的作用v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对社会关系最终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运用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简言之,是指法律在社会系统中所承担和履行的功能。v v 指引作用v 评价作用v 法的规范作用 预测作用2、法的作用(分类)警示作用v v 政治作用,即法的阶级统治作用v 法的社会作用v 社会公共作用,即法的社会管理作用法的局限性v1、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的方法;v2、法的僵化性;v3、法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v4、法的保守性;v5、法可能带来的压制;案例观察案例观察v有这样一个有趣的事例:在美国的内华达州有这样一个有趣的事例:在美国的内华达州,有一

17、种叫科纳特的野生动物,它专吃羊,有一种叫科纳特的野生动物,它专吃羊,它的大量存在严重危害着内华达州的重要产它的大量存在严重危害着内华达州的重要产业业-养羊业。于是,该州的立法机关制定了养羊业。于是,该州的立法机关制定了一项法律,要求每一个政府官员都买一双科一项法律,要求每一个政府官员都买一双科纳特的耳朵带到办公室去。此举的用意在于纳特的耳朵带到办公室去。此举的用意在于刺激人们猎杀科纳特,以减少其数量。然而刺激人们猎杀科纳特,以减少其数量。然而,该法公布实施以后,农民们为了有更多的,该法公布实施以后,农民们为了有更多的科纳特耳朵卖给政府,谋取利润,便开始在科纳特耳朵卖给政府,谋取利润,便开始在家

18、中喂养这种动物。这样内华达州的科纳特家中喂养这种动物。这样内华达州的科纳特数量不仅未减少,反而大量增加,社会被迫数量不仅未减少,反而大量增加,社会被迫承担喂养科纳特的物质损耗。承担喂养科纳特的物质损耗。案例观察案例观察v类似的例证在我国也有,比如在改革开放之类似的例证在我国也有,比如在改革开放之初,许多党政官员经商,从中以权谋私。为初,许多党政官员经商,从中以权谋私。为改变这一状况,有些省份即以地方性法规或改变这一状况,有些省份即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形式明令禁止党政官员经商,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明令禁止党政官员经商,以确保政治廉洁和社会公正。该法律公布实施确保政治廉洁和社会公正。该法律公布实施

19、后,党政官员经商确实少了,但党政官员的后,党政官员经商确实少了,但党政官员的子女、配偶、朋友经商的多了,这些党政官子女、配偶、朋友经商的多了,这些党政官员可以更员可以更“合法合法”地利用职权并在更大程度地利用职权并在更大程度上以权谋私而不受法律制裁。上以权谋私而不受法律制裁。v以上两个例证,都是说明:以上两个例证,都是说明:v法律失效的情况。法律不可能是万能的,它法律失效的情况。法律不可能是万能的,它有其固有的局限性。有其固有的局限性。三、法的消亡和更替三、法的消亡和更替1、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v法产生以来,到现在已经经历了四种历史类型。从奴隶制法发展到封建制法

20、,继而发展到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反映了法发展的一般规律。2、私有制和阶级、国家和法都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v私有制、阶级、国家和法都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四、法的历史类型四、法的历史类型v奴隶制法v封建制法v资本主义法v社会主义法奴隶制法奴隶制法1、严格保护奴隶主的财产所有权和对奴隶 的人身占有权2、刑罚极端野蛮残酷3、公开确认和维护等级特权4、带有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残余封建制法封建制法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维护封建等级特权3、刑罚残酷资本主义法资本主义法1、确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2、标榜“契约自由”维护

21、雇用劳动制度。3、宣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人权原则4、确立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第五节 法律关系v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v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v具有三个特征:v1、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v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特殊的社会关系;v3、法律关系是主体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观察思考:观察思考:v小张和小李是同事。小李爱斤斤计较,贪图小张和小李是同事。小李爱斤斤计较,贪图利益,小张虽然很看不惯,但为免伤和气,利益,小张虽然很看不惯,但为免伤

22、和气,小张总是克己忍让。小张与小李的这层关系小张总是克己忍让。小张与小李的这层关系,虽属于社会关系,但不归法律调整,所以,虽属于社会关系,但不归法律调整,所以不是法律关系。但如果有一天,小李损害或不是法律关系。但如果有一天,小李损害或侵占了小张的财产,那么他们之间就确立起侵占了小张的财产,那么他们之间就确立起法律关系了。因为,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律关系了。因为,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根据法律的规定,小张有法财产不受侵害,根据法律的规定,小张有权要求小李赔偿或返还,小李有义务承担相权要求小李赔偿或返还,小李有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法律关系是具有权利应的法律责任。可见,法律

23、关系是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义务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v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v1、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v2、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国家利益。v3、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案例v甲到某家电商场购买一台名牌电视机,价格6800元。问这构不构成法律关系?如构成,哪主体、客体、内容各是什么?v案例是一种购买行为,构成了买卖法律关系行为。v主体:甲和某家电商场v客体:购买名牌彩电行为v内容:甲有权利提走名牌彩电,有义务支付6800元货款;某家电商场有义务提交名牌彩电,有权利收取6800元货款。第六节 法律意识v一、一、法律意识的概念v1、概念:法律意识是人们对社会客观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即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v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v1、加强法制建设v2、开展法制宣传v3、充分发挥法律作用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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