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纠纷裁判标准规范 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 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愿原则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运用1、合同法实质自由的一般内容2、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上的体现3、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及其规范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运用三、公平原则在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的运用四、鼓励交易原则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的运用 合同法实质自由的一般内容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违约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上的体
2、现合同的管理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效力认定违约责任的规定平衡当事人与国家意志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及其规范对订立合同主体的选择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二百八十九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对合同内容选择的限制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合同形式的限制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运用 1、合同的订立阶段主要体现在诚实、
3、保密、相互照顾和协办的附随义务 2、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 3、合同履行阶段体现在全面的履行 4、合同终止后,依据此原则所遵循的通知保密协助 5、合同发生争议后,妥善处理争议,避免造成新的损失公平原则在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的运用 1、可撤销合同 2、情势变更 3、违约金的调整、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鼓励交易原则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的运用 1、无效合同的概念 2、严格区分无效与可撤销合同 3、严格区分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 4、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5、严格限制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认定标准 二、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 三、无效合同的补正 四、可撤销合
4、同纠纷的裁判标准合同成立的认定标准 1、具备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2、关于条款的补充 3、合同成立应当经过邀约与承诺 4、合同的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合同生效的认定标准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2)法人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5、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可撤销合同纠纷的裁判标准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无效合同的补正 1、资质的补正 2、权利瑕疵的补正 3、因法
6、律变更而补正 4、合同违法性的消除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一、一般买卖合同价款的确定标准 二、一般买卖合同质量的确定标准 三、一般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的确定标准 四、一般买卖合同不能交货的确定标准 五、一般买卖合同分期买卖的确定标准 六、一般买卖合同样品的确定标准 七、一般买卖合同试用的确定标准一般买卖合同价款的确定标准 一、数额的确定 二、支付地的确定 三、支付时间的确定 四、买受人未按约定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的承担一般买卖合同质量的确定标准一、标的物质量标准的确定1、当事人约定2、补充协议3、行业标准二、标的物质量瑕疵的表现及认定1、外观2、内在3、包装三、质量异议的认定标准1、买受人对标的物
7、质量的检验标准(验货人、时间、方法、地点、费用)2、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义务(1)在约定的时间提出异议(2)在未约定时间的情况下(3)有质量保质期(4)质量异议期限的例外(5)通知的形式要求一般买卖合同不能交货的确定标准 1、买受人解除合同 2、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或定金)3、按实际损失或按约定的损失计算方法一般买卖合同分期买卖的确定标准 第一百六十六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8、,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一般买卖合同样品的确定标准 第一百六十八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第一百六十九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
9、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一般买卖合同试用的确定标准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一、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问题 二、合同主体的关系问题 三、快递单上印制“货损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一、租赁合同效力的问题 二、租赁期限的认定标准 三、租金的认定标准 四、租赁合同的解除事由 五、租赁人对租赁物受让人的效力
10、 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及其适用的标准 七、租赁物的维修租赁合同效力的问题 1、房屋状况 2、消防验收 3、是否竣工验收 4、擅自改变出让合同约定土地用途 5、对在建房屋 6、一房多租 7、租赁期限 8、承租是否合法 9、转租租赁期限的认定标准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
11、金的认定标准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租赁合同的解除事由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
12、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租赁物的维修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