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珊苏珊奥根霍夫奥根霍夫博士、教授博士、教授 耶鲁法律硕士、柏林自由大学法律硕士洪堡大学德国柏林执法(救济、调查类型)执法(救济、调查类型)昆明,昆明,2010年年10月月15日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任何法律只有在执行中才是好的任何法律只有在执行中才是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I.德国执法制度德国执法制度II.案件案件III.结论结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I.德国执法制度德国执法制度1.可以适用哪些救济?可以适用哪些救济?2.谁代表?谁代表?3.调查调查4.其他:自我规范法典的执行其他:自我规范法典的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一种私法制度:主要是一种私法制度
2、:在民事法院,在民事法院,由私人主体由私人主体 主要是民事法律救济主要是民事法律救济没有行政机关没有行政机关(除非涉及消费者保护合作方面的法规)(除非涉及消费者保护合作方面的法规)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 禁令和停止不正当商业实践的请求禁令和停止不正当商业实践的请求(8 UWG)损害赔偿请求损害赔偿请求(9 UWG)剥夺侵权获利的程序剥夺侵权获利的程序(10 UWG)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主要救济主要救济 特定类型广告的刑事处罚特定类型广告的刑事处罚(16 UWG)泄露贸易和工业秘密的刑事处罚泄露贸易和工业秘密的刑事处罚(17 UWG)使用模
3、型的刑事处罚使用模型的刑事处罚(18 UWG)违规罚款的规定违规罚款的规定(20 UWG)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额外救济额外救济1ATTENTION注意注意不正当商业实践也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不正当商业实践也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外的规定法以外的规定因此可能适用额外的救济因此可能适用额外的救济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额外救济额外救济2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禁令和停止不正禁令和停止不正当商业实践当商业实践1(8 UWG)禁令禁令要求被告停止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求被告停止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行为绝大多数寻求救
4、济绝大多数寻求救济 停止不正当商业实践停止不正当商业实践禁令和停止不正当商业实践禁令和停止不正当商业实践2-要求要求 不要求过错不要求过错/疏忽疏忽 但:但:禁令要求侵权危险(首次或正禁令要求侵权危险(首次或正在进行)在进行)首次侵权的危险需要由请求人举证并且它首次侵权的危险需要由请求人举证并且它应当是迫在眉睫的应当是迫在眉睫的 正在侵权的危险在首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正在侵权的危险在首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后是推定的事实法以后是推定的事实 推定同样适用于类似的侵权推定同样适用于类似的侵权禁令和停止不正当商业实践禁令和停止不正当商业实践3-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5、的执行-被告被告 主要是导致侵权(危险)的人主要是导致侵权(危险)的人有时第三方承担责任(例如雇主对有时第三方承担责任(例如雇主对雇员侵权承担责任;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雇员侵权承担责任;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请求人请求人 8 no.3 UWG 每个竞争者每个竞争者 特定贸易协会特定贸易协会 适格主体(消费者组织)适格主体(消费者组织)在禁令指令下也可以来自其他成员国在禁令指令下也可以来自其他成员国 商会商会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竞争者竞争者 2(1)no.3 UWG“应当指与一个或更多提供所需商品或服务应当指与一个或更多提
6、供所需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存在固定竞争关系的任何人的企业存在固定竞争关系的任何人”以及与竞争者利益相关的主体以及与竞争者利益相关的主体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大多数积极大多数积极的执法者的执法者 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中心(Wettbewerbszentrale)联邦德国消费者组织(Verbraucherzentrale Bundesverband):作为42家德国消费者协会总代表的非政府组织Wettbewerbszentrale 1912年作为独立机构成立年作为独立机构成立 成员:所有商会、大多数贸易和船舶公司,成员:所有商会、大多数贸易和船舶公司,大约大约750个其他工商业
7、协会以及大约个其他工商业协会以及大约1200家家公司公司 也参与立法过程也参与立法过程 每年处理越每年处理越15000件投诉件投诉 提供复制意见书提供复制意见书第一步:投诉第一步:投诉如果具有实质性:如果具有实质性:第二步:承诺修正或停止商业实践第二步:承诺修正或停止商业实践被拒绝的话:被拒绝的话:第三步:禁令第三步:禁令-案件诉诸法院案件诉诸法院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实践实践1如果禁令被授予而贸易商未遵守:如果禁令被授予而贸易商未遵守:最高行政罚款可达最高行政罚款可达25万欧元万欧元 可以批准公开判决书可以批准公开判决书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8、执行-实践实践2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哦执行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哦执行-损害赔偿请求损害赔偿请求(9 UWG)请求的目的:请求的目的:应当支付赔偿以填补所受损失应当支付赔偿以填补所受损失要求过错要求过错/疏忽疏忽损害赔偿请求损害赔偿请求-请求人请求人根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根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只有条,只有竞争者有权起诉主张赔偿竞争者有权起诉主张赔偿请求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请求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需要证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损害事需要证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损害事实以及过错实以及过错/疏忽疏忽损害赔偿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消费者作为请求人?消费者作为请求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9、第9条:不行条:不行但是,根据第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但是,根据第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特别强调了消费者的保护目的特别强调了消费者的保护如果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被看作是如果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被看作是保护法保护法(Schutzgesetz),消费者就可以依据德消费者就可以依据德国民法典第国民法典第823条主张损害赔偿(有争议)条主张损害赔偿(有争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剥夺侵权获剥夺侵权获利的程序利的程序(10 UWG)在在2004年作为和解年作为和解的某种方式被引入的某种方式被引入 替代了讨论很多的个人消费者自力救济的替代了讨论很多的个人消费者自力救济的
10、私权私权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剥夺侵权获剥夺侵权获利的程序利的程序(10 UWG)由于须满足的要求而被视由于须满足的要求而被视为为“纸老虎纸老虎”www.vol.be.ch剥夺侵权获利的程序剥夺侵权获利的程序-要求要求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和第条和第4条的条的故意故意违违反反 从该违法行为中获利从该违法行为中获利 以大量消费者的支出为代价以大量消费者的支出为代价难以证明难以证明 贸易协会贸易协会 消费者组织消费者组织 商会商会获利应当上缴联邦财政(而请求人获利应当上缴联邦财政(而请求人却要承担败诉风险)却要承担败诉风险)剥夺侵权获利的程序剥夺侵权
11、获利的程序-请求人请求人时限时限(11 UWG)禁令禁令/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请求: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请求:自请求提出之日起自请求提出之日起6个月内以及请个月内以及请求人知道或因疏忽未知可以提出请求的求人知道或因疏忽未知可以提出请求的(赔偿的客观时间:(赔偿的客观时间:10/30年)年)剥夺侵权获利程序:剥夺侵权获利程序:自提出请求以后自提出请求以后3年内年内调查调查根据强制执行法第根据强制执行法第13条,消费者组织、贸条,消费者组织、贸易协会和商会有权易协会和商会有权 要求邮政和电话机构及要求邮政和电话机构及公司通知有关个人消费者的数据公司通知有关个人消费者的数据 披露例如披露例如p.o.bo
12、x 持有人姓名的可持有人姓名的可能性能性调查调查2依据依据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第第242条(诚实信用)条(诚实信用)披露的一般义务披露的一般义务如果请求人确实不知道其权利的存如果请求人确实不知道其权利的存在和范围,否则没有获得信息的可能,而在和范围,否则没有获得信息的可能,而被告有比较容易的渠道接触所要求的信息被告有比较容易的渠道接触所要求的信息违规罚款违规罚款 20 UWG 2009年引入年引入 对消费者的无约电话构成一项违规行为对消费者的无约电话构成一项违规行为 罚款最高可达罚款最高可达5万欧元万欧元但谁打了电话?但谁打了电话?对自我规范法典的执行对自我规范法典的执行 每个人都有权投诉每个
13、人都有权投诉 如果执行委员会接受了投诉,它将会被委如果执行委员会接受了投诉,它将会被委员会处理员会处理 委员会将或者认为投诉是正当的或者移交委员会将或者认为投诉是正当的或者移交其他机构或者驳回其他机构或者驳回委员会只有产业界代表构成委员会只有产业界代表构成没有意见书副本没有意见书副本在线服务被广告称“无偿”或“免费”的-只有在网页的最后存在一个收费合同订立的信息法院:考虑意图,因为违法是法院:考虑意图,因为违法是明显的明显的“免费占星免费占星”法兰克福美茵河畔高级地区法院20.05.2010,文件号 6 U 33/09(审理中)其他可能的救济:其他可能的救济:合同法(合同无效吗合同法(合同无效
14、吗?可撤销?)可撤销?)刑法(欺诈)?刑法(欺诈)?禁令禁令德国司法部计划德国司法部计划“按钮按钮”-解决解决“免费占星免费占星”2如果价格比较以不同产如果价格比较以不同产品为基础比较广告是误品为基础比较广告是误导性的:导性的:基于重量或尺寸的邮政基于重量或尺寸的邮政服务服务误导性价格比较误导性价格比较德国最高法院2009年11月19日,文件号 I ZR 141/07https:/privatpaketservice.hlg.de“普通消费者是普通消费者是被用作反讽的被用作反讽的”“反讽还是诽谤?反讽还是诽谤?”德国最高法院2009年10月1日,文件号 I ZR 134/07www.taz.de德国法制度以私法为基础。德国法制度以私法为基础。刑法未来在与所谓的像胭脂般渲染刑法未来在与所谓的像胭脂般渲染和吹嘘其产品的贸易商相关时可能和吹嘘其产品的贸易商相关时可能变得更重要。变得更重要。与消费者(自力救济、集体诉讼)与消费者(自力救济、集体诉讼)相关的改善空间。相关的改善空间。结论结论多谢关注!多谢关注!苏珊奥根霍夫博士、教授,耶鲁法律硕士,柏林自由大学法律硕士德国柏林洪堡大学susanne.augenhoferrewi.hu-berlin.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