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环境法律制度概述环境法律制度概述v环境法律制度的分类(一)按制度内容区分v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境标准、环境规划v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征收排污费、限期治理、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环境事故应急、环境监测v生态保护法律制度自然资源权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许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生态效益补偿、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补救第一节第一节 环境法律制度概述环境法律制度概述v环境法律制度的分类(二)按管理阶段区分v预防管理法律制度(源头控制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v过程管理法律制度(过程控制法律制度)“三同时”、征收排污费、排污申报
2、登记、排污许可、环境标准v末端管理法律制度(事后治理法律制度)限期治理、环境事故应急、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补救第一节第一节 环境法律制度概述环境法律制度概述v环境法律制度的分类(三)按管理方式区分v直接管制法律制度强制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境标准、排污许可、限期治理、环境事故应急、自然保护区v间接管制法律制度市场征收排污费、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自然资源权属、生态效益补偿、排污许可证交易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v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一)什么叫环境影响评价?v亦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
3、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技术措施(二)为什么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v预防v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v拟从事活动周围的环境现状;v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及其可逆性;v可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v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v该人类活动是否能够开展的结论。为决策的作出提供科学依据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历史发展v国外:美国1969国家环境政策法(the National
4、Environmental Policy Act,NEPA)v中国:1979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环境保护法199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2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2009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二)环评是实体性与程序性相结合的制度v实体性制度只要符合法定超越环境承载力的情形,决策必须被否决;v程序性制度决策过程中应当考虑环境影响,但负面环境影响不对决策的制定产生实质影响v中国的环评制度实体性&程序性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分类环评制
5、度建设项目环评规划环评综合规划环评专项规划环评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v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建设项目环评的适用范围v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工程项目和其他开发活动。v基本建设项目v从零起步v独立的总体设计、互有内在联系的工程项目的总体v技术改造项目v项目土建工作量投资占整体项目投资30%以上v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建设项目环评的分类管理v建设项目规模、影响有大小之分v环境影响评价法No.16重大环境影响环境影响报告
6、书全面评价轻度环境影响环境影响报告表专项评价环境影响很小环境影响登记表要求以篇章的形式编制,内容要求最为广泛、细致、严格。以表格的形式编制,只需数据和结论,无需详细分析、论证。由环保部门事先编制,项目申请者只须简单填写相关数据即可,不要求作出分析性结论。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建设项目环评的分类管理v重大?轻度?很小?v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建设项目的规模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度:环境敏感区目录No.3v各类生态保护区v居住、文教、科研、办公区域v区域开发建设项目按单项登记最高的确定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
7、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建设项目环评的实施主体v环评报告书(表)应当由环评机构编制专业资质:甲乙两级环评机构不得与环保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环境影响评价法No.19-4v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环评法No.20-1环评报告书必须委托环评机构环评报告表必须委托环评机构环评登记表无需委托环评机构,建设单位自己v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四)建设项目环评的时间要求可行性研究投资主管部
8、门审批或备案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开工建设竣工与投产重大项目和海洋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一般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完成环评文件的编制、审批或备案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五)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主体v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级环保部门例外v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管理部门审批v海洋环境保护法No.43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五)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主体v2.审批权限的划分:环评审批的级别管辖(1)环境保护部审批vA.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vB.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9、vC.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五)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主体v2.审批权限的划分:环评审批的级别管辖(2)省级环保部门审批v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环评法No.23-2)v环保部指导原则v火电站、热电站、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炼铁炼钢、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发电、制浆、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市、县环保部门审批v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v环保部指导原则v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v也可规定为省级环保部门审批 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0、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五)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主体v2.审批权限的划分:环评审批的级别管辖(4)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审批v由共同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v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v有关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v-环境影响评价法No.23 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六)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时限v报告书:60日v报告表:30日v登记表:?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七)对环评报告书(表)是否准予通过的法定考查因素v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环评报告书、表作
11、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不合法或不符合规划;不能满足环境质量治理要求;排放不达标或预防、控制生态破坏的措施 不足;改、扩建项目不能解决原项目的环境问题的;报告书、表编制质量不合格。v-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No.11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八)审批中的技术评估委托v做出审批结论须对报告书、表的技术内容进行审查v对报告书、表进行审查也是技术评估活动v环保部门可将对报告书、表的技术审查委托给其组织的技术机构承担委托费用由环保部门支付,不得令建设单位或其聘请的环评机构支付技术机构对技术评估结论负责v-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No.10第二节第二节 环
12、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九)环评报告书(表)审批通过的法律效力v审批通过的环评报告书(表)对建设单位产生制约力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及生产运营阶段,建设单位应遵守环评报告书(表)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建设单位违反环评报告书(表)中的相关要求,其行为视作违法,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v-环境影响评价法No.26v-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No.22与“三同时”制度衔接v环评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工程建造的基本依据。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十)环评报告书(表)不予批准的法律后果v不得开工建设建设
13、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v-环境影响评价法No.25v-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No.9v“未批先建”是情节非常恶劣的违法行为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十一)环境影响再评价v报告书(表)审批通过后,建设项目自身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已审批通过的环评报告书(表)无效v环境影响评价法No.2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4、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v重新报批: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No.12-2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十二)环境影响后评价v工程施工或生产阶段中,出现不符合审批通过的环评报告书(表)的情况的,须采取改进措施。v环境影响评价法:No.27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进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
15、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v建设项目周边的环境情况发生了变化v采取改进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一)内涵v针对对人类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政策、法律、和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而开展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v政策:西方大多数国家v法律:加拿大v规划: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在我国,对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无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我国的规划环评对象包括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五、综合规划环境影响
16、评价制度(一)综合规划环评的适用范围v综合规划指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一般为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所编制的规划v成渝经济区发展规划v天津滨海新区发展规划v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五、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文件形式v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v编制主体规划编制机关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环评机构编制v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区别是规划文本的组成部分之一,不是独立的文件内容比较宏观,较多定性描述,较少定量分析没有“环评结论”的内容v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预测、分析和评估;v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
17、影响的对策与措施。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五、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审批主体v不是环保部门v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应当与规划草案其他部分文本一同接受审批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审批机关就是规划草案的审批机关v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五、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四)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法律意义v仅有程序效力附有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综合规划草案可进入规划审批程序;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v-环境影响评价法No.7-3v无实体效力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不能对规划草案提出肯定
18、或否定的意见;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不能对规划审批机关对规划草案作出审批决定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v与建设项目环评不同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六、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专项规划的概念v是对某城市或某行业的发展提出的指标、要求等具体的执行安排。v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各行业的发展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编制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六、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专项规划的分类v1.指导性专项规划只提出预测性、参考性指标,内容宏观,类似综合规划。指导性专项规划环评法律适用同综合规划环评v-环境影
19、响评价法No.8-2v2.非指导性专项规划指标和要求比较具体,大多为量化内容,可操作性强。非指导性专项规划环评不同于综合规划环评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六、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非指导性专项规划的环评文件形式v环境影响报告书v编制主体规划编制机关可以自行编制环评报告书,也可以委托环评机构编制环评报告书与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的区别:强制委托与可以委托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六、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四)非指导性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内容v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预测、分析和评估;v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与措施;v环评结论规划草案
20、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六、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五)非指导性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审批v1.审批主体不是环保部门(同综合规划环评)规划审批机关v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v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行业规划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六、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五)非指导性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审批v2.先行审查程序技术审查,审查内容、数据、结论的科学性。v规划审批机关面对专业性极强的环评报告书缺乏技术审查能力。v先行审查即规划审批机关聘请专业
21、人士组成审查小组对环评报告书的技术内容进行把关。审查小组的组成v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环保部门或其他部门召集有关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报告书作出书面审查结论。v规划环评中环保部门唯一的职责。v-环境影响评价法No.13-1组成审查小组的代表或专家从环境保护部设立的环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六、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五)非指导性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审批v3.先行审查与环评报告书审批的关系(1)联系:审查是审批的前提和必经前置程序v报告书经过审查后,方可交规划审批机关审批(2)审查与审批的区别v审查是技术把关,是科学评价活动,不具有法律意义
22、;v审批是规划审批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法律行为。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六、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五)非指导性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审批v3.先行审查与环评报告书审批的关系(3)审查结论对审批决定的作出有无制约力?v弱制约力v审批决定如何做出仍是规划审批机关的自由裁量权。v但规划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v-环境影响评价法No.14-2/3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六、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六)非指导性专项规划环
23、评报告书的法律意义v程序效力附有环评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可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对没有环评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v-环境影响评价法No.12v规划审批机关对规划做出审批结论,应当参考环评报告书的结论环评报告书的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是规划审批机关审批规划草案的重要决策依据。不采纳环评结论或审批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v-环境影响评价法No.14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六、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七)专项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的关系v考虑这一问题的原因一些专项规划中含有建设项目的内容一些区域开发建设项目表现为区域开发规划v处理原则建设项
24、目环评的内容应当避免与规划环评的内容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v-环境影响评价法No.18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总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v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v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v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导性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非指导性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七、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一)公众参与环评的条件v肯定性条件编制环评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或规划v建设项目:重大环境影响v-建
25、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v规划:非指导性专项规划v否定性条件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七、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二)公众参与环评的形式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v公众参与环评的形式的由谁决定?建设单位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七、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三)环评中公众参与程序的法律意义v自由表达和倾听意见公众参与不是由公众享有最终决策权,对决策如何作出无最终决定权。v公众意见对报告书的编制、报告书的审批均不产生实体制约力。程序性制约力v公众意见对报告书的编制仍有一定制约作用环评报告书应当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不
26、采纳的说明总结:建设项目环评的流程总结:建设项目环评的流程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八、违反环评制度的法律责任民事合同关系行政许可关系资质管理关系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八、违反环评制度的法律责任(一)民事法律责任v1.违约责任环评机构只对事实和数据负责,不能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环评机构有义务确保建设单位的环评文件一定能够获得审批通过防止数据造假环评机构应当确保数据和环评结论的真实性,否则即构成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付环评技术服务费,否则即构成违约。分期付款的合法性问题v2.环评机构的侵权连带法律责任环评机构弄虚作假,导致环境损害发生的
27、,与环境污染者或生态破坏者承担连带责任。环境保护法No.65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八、违反环评制度的法律责任(二)行政法律责任v1.环评机构的行政法律责任:弄虚作假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处罚款v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v环境影响评价法No.32新趋势v环评机构改革为合伙制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八、违反环评制度的法律责任(二)行政法律责任v2.建设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未批先建”未批先建”行为的两种类型v未依法报批环评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v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法律后果v行政强制措施v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
28、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v行政处罚v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v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民事责任行政化)v双罚制v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v建设项目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八、违反环评制度的法律责任(二)行政法律责任v3.建设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未备先建”只针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法律后果v行政强制措施v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备案v行政处罚v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节第二
29、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八、违反环评制度的法律责任(二)行政法律责任v4.规划编制机关的行政法律责任规划编制机关的违法行为v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v编制环评文件时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导致环评严重失实法律责任v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v-环境影响评价法No.29第二节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v八、违反环评制度的法律责任(二)行政法律责任v5.规划审批机关的行政法律责任违法行为v对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法律责任v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v-环境
30、影响评价法No.30立法不足v未规定已违法批准的规划的效力第三节第三节“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 v一、“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v与环评衔接预防管理v排污管制过程管理v二、“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凡依法开展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第三节第三节“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v三、“三同时”的实施(一)同时设计v1.工程设计方案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应当依据经批准的环评报告书(表)编制。环境保护篇章:不同于综合规划环评中的“环境保护篇章”。落实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提出的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措施,并明确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v2.法律
31、责任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20万;逾期不改正的,罚款20-100万。v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No.22第三节第三节“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v三、“三同时”的实施(二)同时施工v1.建设单位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作用v保证施工进度和建设资金法律责任v建设单位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20万;逾期不改正的,罚款20-100万。v2.建设单位应按照环评报告书(表)提出的对策措施施工法律责任v建设单位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
32、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0-100万;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第三节第三节“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v三、“三同时”的实施(二)同时施工v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主体v建设单位自行验收验收方式v编制书面验收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验收报告应向社会公开验收的效力v编制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法律责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处罚处罚双罚制双罚制未验投产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0-100万;逾期不改正的,罚款100-200万;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或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
33、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5-20万。弄虚作假未公开验收报告责令公开,罚款5-20万,并公告。/第三节第三节“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v三、“三同时”的实施(三)同时投产使用v1.建设单位的义务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v2.法律责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处罚处罚按日计罚按日计罚擅自闲置、拆除环境保护设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治(大气)。罚款1万-10万(固废);罚款20万-50万(放射);罚款10万-100万,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关闭(大气)。违法排放污染物,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日连续处罚。未依法开展环
34、境影响后评价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20万/第四节第四节 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 v一、环境标准的概念v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主要内容为技术要求和各种量值规定。按法定程序制定界定性规范v环境标准可以为实施环境法的其它规范提供准确、严格的范围界限,为认定行为的合法与否提供法定的技术依据。强制性v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强制执行第四节第四节 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v二、环境标准的分类(一)环境质量标准v定义以维护一定的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规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
35、质或因素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最大含量(容许含量)的环境标准。v法律意义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被污染的依据,也是确认污染者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是国家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第四节第四节 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v二、环境标准的分类(一)环境质量标准v环境污染排放污染物导致环境质量标准被突破的现象。可操作性强v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第四节第四节 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v二、环境标准的分类(二)污染物排放标准v定义为了实现国家的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对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数量所作的限量规定。v分类浓度控制标准v污染物在其载体
36、中的百分比总量控制标准v一定时间内排放污染物的总量第四节第四节 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v二、环境标准的分类(二)污染物排放标准v法律意义衡量、评价污染者的排污行为是否合法(行政合法性)的依据,是否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依据。与是否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没有关系v例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第四节第四节 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v二、环境标准的分类(三)环境监测方法标准v含义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中涉及的试验、检查、采样、分析、统计和其他作业的方法所作的规定。它是使各种环境监测和统计数据准确、可靠并具有可比性的保证。v法律意义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是确定环境监测数据以及环境纠纷中有关各方出示的证
37、据是否合法有效的根据。合法的数据及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收集。v例锅炉烟尘测试方法、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试验方法等第四节第四节 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v二、环境标准的分类(四)环境样品标准v定义:是为了在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标准实施过程中标定仪器、检验测试方法、进行量值传递而由国家法定机关制作的能够确定一个或多个特性值的物质和材料。它是一种实物标准。例:水质COD标准样品、水质BOD标准样品等v法律意义:是标定环境监测仪器和检验环境保护设备性能的法定依据。只有监测仪器和设备的性能符合要求,其监测结果才是准确的,才能够具有法律效力。第四节第四节 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
38、准制度v二、环境标准的分类(五)环境基础标准v定义是国家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名词术语、符号、规程、指南、导则等所作的规定。它是制定其他环境标准的基础。v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国家空气质量词汇、国家水质词汇等v法律意义环境基础标准是确定某环境标准是否合法有效的根据。第四节第四节 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v三、环境标准的执行标准化法No.7v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v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是推荐性标准;v推荐性标准若被强制性标准所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第四节第四节 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v四、环境标准的分级(一)国家环境标准
39、v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同发布的环境标准。代号中包含GB或GB/T。包括全部五类标准。可适用于各国各地和各个行业。v包括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第四节第四节 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v四、环境标准的分级(二)环境保护部标准v尚未制定国家环境标准,但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并由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标准。v内容限于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v推荐性标准第四节第四节 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v四、环境标准的分级(三)地方环境标准v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在其管辖区域内适用的环境标准。
40、只包括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v均为强制性标准第四节第四节 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v四、环境标准的分级(四)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v1.当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并存且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时,地方标准优先于国家标准实施。环境保护法No.15、16仅限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更为严格v2.对国家环境标准尚未规定的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订地方补充标准。v3.地方环境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第四节第四节 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v五、企业排放标准(一)定义v企业排放标注是指企业自行制定的比国家或
41、地方规定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二)适用v仅适用于企业内部v不具有法的拘束力,但以下情况除外:在企业与政府或者周边局面签订的环境协议中作为企业义务明确规定的企业违反承担违约责任;司法机关认可某些特殊领域的企业排放标准可以作为鉴定标准予以适用的。第四节第四节 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v六、制定环境标准所依据的原则(一)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依据v确保人体健康、社会财产和生态系统不受损害(二)技术可行与经济合理性v容易导致环境标准要求低于生态环境承载力要求v我国特有的现象达标排污(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却仍然造成环境污染(突破环境质量标准)(三)充分考虑地区差异第四节第四节 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
42、v七、主要的环境质量标准(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v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一级浓度限值vPM2.5:35 g/m3二类: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二级浓度限值vPM2.5:75 g/m3第四节第四节 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v七、主要的环境质量标准(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v2.限定的主要污染物质SO2、NO2、CO、O3、PM2.5、PM10、总悬浮颗粒物、N2O、Pb、BaP(苯并芘)vPM2.5:直径2.5 m,可入肺颗粒物vPM10:直径10 mv总悬浮颗粒物:直径10 0m第四节第四节 环境
43、标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v七、主要的环境质量标准(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v1.地表水水域功能区I类:源头水、自然保护区II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惜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III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IV类: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V类: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v同一水域兼有多种用途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第四节第四节 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v七、主要的环境质量标准(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v2.限定的主要污染物质COD、BOD、氨氮、总磷、总氮、各种重金
44、属、氰化物、硫化物、硝酸盐等共24种化学需氧量(COD):以化学方法测量水样中需要被氧化的还原性物质的量,是反应有机物污染的综合指标。生化需氧量(BOD):是水体中的好氧微生物在一定温度下将水中有机物分解成无机质,这一特定时间内的氧化过程中所需要的溶解氧量。以毫克/升或百分率、ppm表示。它是反映水中有机污染物含量的一个综合指标。第四节第四节 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v七、主要的环境质量标准(三)声环境质量标准0类: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v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1类: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v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45、2类: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v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第四节第四节 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v七、主要的环境质量标准(三)声环境质量标准3类: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v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4类: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4a: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v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4b:铁路干线两侧区域v昼间:70分贝,夜间60分贝v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5分贝。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