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法规法规(政策政策)咨询讲座咨询讲座 宪法宪法全国人大制定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国务院制定地方法规地方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制定国务院部委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婚姻法婚姻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刑法刑法相关法律相关法律部门配套规章部门配套规章相关卫生、药监相关卫生、药监婚姻、统计婚姻、统计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计划
2、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一法)(一法)宪宪 法法继承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收养法收养法 劳动法劳动法 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 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组织法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组织法组织法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三规)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专门法优先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旧法;属地法规优先
3、;无法从惯例;一、制定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义法的意义A.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B.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C.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统一起来。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解决的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解决的7个的重点问题个的重点问题三、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三、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知情权知情权免费服务权免费服务权奖励优待权奖励优待权健康权财产权健康权财产权人格权生育权人格权生育权信息权民主权信息权民主权隐私权平等权隐私权平等权依法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自觉落实计划生
4、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缴纳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制度 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 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 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一、制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原则一、制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原则 总体上总体上稳定低生育率稳定低生育率不放松,不收紧。不放松,不收紧。局部局部地区微调地区微调调整之前必须严格论证调整之前必须严格论证 和科学测算。和科学测算。二、国家层面的生育政策二、国家层面的生育政策 地方生育政策是根据国家生育总政策结合地方特点的具体化。一般都首先对普通人群的生育政策做出规定,即提倡一般都首先对普通人群的生育政策做出规
5、定,即提倡一对夫妻生一个孩子。一对夫妻生一个孩子。然后对各种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做出具体规定,如收然后对各种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做出具体规定,如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夫妻、患不孕症的、独生子与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夫妻、患不孕症的、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生育了病残儿并经鉴定可再生育的、在独生女结婚的、生育了病残儿并经鉴定可再生育的、在艰苦工作岗位连续工作一定年限的、双方都是农村居民艰苦工作岗位连续工作一定年限的、双方都是农村居民等等。等等。地方制定的具体生育政策不能在全国通用,也不能把地方制定的具体生育政策不能在全国通用,也不能把甲地的生育政策,适用到乙地去。甲地的生育政策,适用到乙地去。1、生
6、育政策的适用范围、生育政策的适用范围 2、生育政策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 3、法律法规对生育政策的排除性规定 4、再婚夫妻生育政策 5、跨省夫妻的生育政策规定 第四部分社会抚养费征收咨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做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
7、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由做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制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1)、征收对象(双方有一方未到法定婚龄同居生育者、非婚姻关系而)、征收对象(双方有一方未到法定婚龄同居生育者、非婚姻关系而同居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不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而多生育子女同居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不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而多生育子女的原配夫
8、妻、不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而多生育一个孩子的再婚夫的原配夫妻、不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而多生育一个孩子的再婚夫妇、不符合收养条件的非法收养者、将自己生育的子女送人,未经批妇、不符合收养条件的非法收养者、将自己生育的子女送人,未经批准再生育者)准再生育者)(2)、征收标准(省区不同,城乡不同,已生育和未生育不同,婚内生)、征收标准(省区不同,城乡不同,已生育和未生育不同,婚内生育和婚外生育不同,生育数量不同而不同,生育间隔年限不同而不同,育和婚外生育不同,生育数量不同而不同,生育间隔年限不同而不同,生育年龄不同而不同)生育年龄不同而不同)(3)、征收主体)、征收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9、可以委托乡执行可以委托乡执行.(4)、征收、缴纳方式)、征收、缴纳方式-可以申请分期缴纳可以申请分期缴纳(5)、征管体制)、征管体制征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征缴分离,收支两条线(6)、执行经费保障问题)、执行经费保障问题-计生部门征收工作经费保障问题计生部门征收工作经费保障问题,法院法院强制执行经费保障问题强制执行经费保障问题,跨地区协助执行经费保障问题跨地区协助执行经费保障问题.(7)、征收存在的问题:流动人口高额征收规避问题)、征收存在的问题:流动人口高额征收规避问题;恶意规避问题恶意规避问题.(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
10、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
11、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抚养费。一、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颁的颁布实施布实施 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明确一个宗旨,坚持两大原则,着力三个推进,强化四
12、个落实,突出五项便民维权措施,规范六项基本内容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1)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2)采集流入人口信息,查验婚育证明;(3)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补办婚育证明;(4)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
13、服务项目的落实;(5)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6)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通报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7)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8)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1)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2)出具婚育证明,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料;(3)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14、1)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通报相关信息;(2)帮助流动人口提交婚育证明,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流动人口及时补办;(3)告知流动人口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和应履行的义务。(1)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2)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4)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
15、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1)全国范围普遍实施的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2)地方规定的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政策,如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以及培训等方面的倾斜、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等。(1)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2)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第六部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咨询二、国家和地方政府向
16、育龄人群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第四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和国家计生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规
17、定,规定,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一)发放避孕药具;(一)发放避孕药具;(二)孕情、环情检查;(二)孕情、环情检查;(三)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三)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学检查;(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五)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各项医学检查;(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一、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
18、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1)再生育许可(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1)制定处罚的权力是法定的;(2)决定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程序是法定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
19、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计划生育行政违法是指计划生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损害国家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
20、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6)不履行法定职责(7)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2、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3、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4、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5、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6、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7、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一、农村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原则一、农村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农村部分计
21、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人年均不低于排专项资金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元的标准(2009年提高到年提高到720元)发放奖励扶助金,元)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直到亡故为止。(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的对农村部分计划生
22、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332.1933年年1 1月月1 1日以后出生、日以后出生、19731973年至年至20012001年间没有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3.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4.年满年满6060周岁。周岁。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
23、故为止。已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超过60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制度的特点。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制度的特点。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查确认四个步骤。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它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法律制定的依据。它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
24、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有关条文:有关条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及以上政府是法定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县级及以上政府是法定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机关。刑法是惩治犯罪的重要法
25、律。政策外生育是犯法不刑法是惩治犯罪的重要法律。政策外生育是犯法不犯罪,非法医疗活动既犯法又犯罪,严重时要受到犯罪,非法医疗活动既犯法又犯罪,严重时要受到刑事处罚。刑事案件追诉有一定的时效性刑事处罚。刑事案件追诉有一定的时效性: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五年;(四)法定最
26、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身权包括: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及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等 民事责任方式:如,民事责任方式:如,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行政法是调节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行政法
27、是调节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法律。国家颁布的主要行政法有:法律。国家颁布的主要行政法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 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实行计划生育。第六条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五条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第六条
28、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
29、限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国血亲关系图中国血亲关系图 曾祖曾祖 祖父、祖母祖父、祖母 外祖父、母外祖父、母 姑姑姑姑 婶叔伯伯婶叔伯伯 父父 母母 舅姨舅姨 代代丈妈丈妈 婶父母父婶父母父 亲亲 亲亲 舅妈舅妈 堂堂堂堂 弟哥弟哥自自 己己 姊妹姊妹 兄姊兄姊 妻妻(夫夫)
30、代代 弟妹弟妹 侄侄侄侄 儿儿 女女 代代 女子女子 子子 儿儿 孙孙 孙孙 外外 外外 子子 女女 孙孙 女女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第五十一条妇女
31、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1、收养条件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
32、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 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2、收养手续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