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按教育局关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原则及若干具体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学校负责人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如下。一、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按相关规定校长绩效考核为平均数的1.2至1.6倍,全乡校长在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1.4倍计提到中心校办公室考核。二、考核对象中心校常务副校长、完小校长。(中心校、中学校长由教科局考核,其余学校副校长由各校负责考核)二、考核办法1、管理工作(70分)考核方案以中心校办公室修订学校考核方案给各校打分,以该分值折合60分计入校长此项考核得分。2、民主测评(10分)以学校正式教职工对校长的民主测评结果计分,以满意率折合20分计入考核。3、综合评分(20分)。办公室对各校的管理情况、临时工作情况、资料上交以及未量化方面的综合情况进行综合评分,作为校长的此项得分。三、分配办法1、按各校长所得分值分摊总金额90%。2、根据县对乡的考核对校长进行相应的浮动:乡获县考核一等奖各校长考核上浮0.1倍,获二等上浮0.05倍,获三等不变。3、余缺处理:当所提金额不够时在下期学校总额中先行补足,当所提金额有余时,退还到各校,进入下一年绩效考核总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