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之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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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之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现金管理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第一节 概述n支付结算: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n区别:n支付结算:企业以及个人之间通过银行进行的资金往来;n资金结算:银行之间把支付业务往来所产生的资金进行结清划拨。支付结算的特征n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n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使用按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n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

2、人的意志。n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n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支付结算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结算种类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其他结算方式汇票、支票、本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卡、电子支付等补充:异地结算同城结算本票商业汇票、信用卡、委托收款、支票同城异地通用结算银行汇票、汇兑、托收承付1/24/20238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目前适用于支付结算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主要有:票据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电子支付指

3、引(第一号)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人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结算凭证不予受理。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2、单位、个人、银行应按规定开立、使用账户。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假冒或虚构签章变造: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改变签章:签名、盖章或签名+盖章n单位、银行:单位、银行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n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n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不影响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n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

4、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n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更改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不予受理;少数名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馆,金额大写可使用少数名族文字或外国文字。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5.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正楷或行书: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的,也应受理。大写金额后是否加“整”字n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加“整”字;n到“角”

5、为止的,可以不写“整”字;n大写金额到“分”的,后面不加“整”字。大写金额填写n大写数字应紧跟“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n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n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数字中有零时的拼写n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填写:1)中间有“0”的,要加“零”,如¥1409.50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数字中有零时的拼写2)中间有几个“0”的,只写一个“零”,如¥6007.14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数字中有零时的拼写3)万位或元位是“0”,如¥1680.32 或数字中间连续几个“0”,万元、元位为

6、“0”,但千位、角位不是“0”,如¥107000.53 大写可以写一个零,也可以不写零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数字中有零时的拼写4)角位是“0”,分位不是“零”,中文大写“元”后应加“零”;如¥16409.02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阿拉伯数字填写n应一个一个填写,不得连笔;n金额数字应填到角分,无角分的 应在角和分处写“0”,不得以“”代替;n应在小写数字前填写“¥”。票据出票日期的填写n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n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n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票据出票日期的填写n

7、月为1、2、10的,应在前面加“零”;n日为19的,应在前面加“零”;n日为10、20、30的,应在前面加“零”;票据出票日期填写2002/01/152010/10/03n贰零零贰年零壹月壹拾伍日n贰零壹零年壹拾月零叁日现金支票填写第二节 现金管理n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n1职工工资、津贴;n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丁作报酬;n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n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n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n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n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n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

8、现金的其他支出。n使用现金结算的起点为 1000 元。n除上述第5、第6项之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 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二、现金使用的限额二、现金使用的限额n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n确定的原则:原则上以开户单位 3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n例外情况:n 对没有在银行单

9、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 n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n开户单位现金收人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n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账上如实反映坐支金额,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n开户单位对于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n因采购地点不确定、

10、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n开户单位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顶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人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人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不得未经批准坐支现金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等。银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n单位负责人负责;n良好的现金内部控制:n1)现金收支与记账岗位分离;n2)合理合法的

11、票据;n3)收入及时入账,支出有核准手续;n4)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及时送村银行;n5)按月盘点,账实相符;n6)加强现金收支的内部审计。岗位分工、授权审批制度的运用n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n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n根据单位情况进行岗位轮换。n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不得超越审批权限。n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程序: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办理支付。岗位分工、授权审批制度的运用n单位对于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n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第三节 银行

12、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五、基本存款账户六、一般存款账户七、专用存款账户八、临时存款账户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处罚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存款人: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其他、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存款人: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其他、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银行:政策

13、性银行、商业银行、各类信用合作社。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各类信用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银行结算账户特点n办理人民币业务VS外币业务n办理资金收付业务VS储蓄账户(存本取息,不具备结算功能)n活期存款账户VS定期存款账户1/24/202338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按存款人不同按存款人不同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按用途不同按用途不同 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QF专用存款账户专

14、用存款账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体工商户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按开户地不同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核准制的情形: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资金和增资验资的除外)、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QF专用存款账户。核准类账户才有“开户许可证”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基本”户户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3、守法合规原则。、守法合规原则。4、存款保密原则。除另有规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存款保密原则。除另有规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四、银

15、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n(一)开立n1.预留签章:单位存款人、个人存款人n2.名称: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预留银行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的一致性n 例外:P67三种情况n3.注册验资资金或增资验资资金的退还n4.信息查询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n需撤销的情况:n一类:主体资格中止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n二类:迁址变更开户行n 其他原因n “开户行变更”应办理的手续:撤销开立;而不是直接办理变更手续五、基本存款账户n定义: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主办账户。n特点:n 1)只能开一个基本存款账户;n 2)可以支取现金;n 3)存

16、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条件n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n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等n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n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n个体工商户n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n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n其他组织基本存款账户n开户证明文件:P71n开立程序:核准制六、一般存款账户n定义: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n备案制、开户证明文件P72n特点:n 1)可以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n 2)可以缴存现金,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七、专用存款账户n定义:指存款人

17、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结算账户。n开户要求、证明文件n开立程序:核准制、备案制专业存款账户n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n财政预算外资金等专业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n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业务支出账户只付不收。八、临时存款账户n定义:因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注册验资等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n证明文件:有几种情况需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n开立程序:临时存款账户开立条件1)设立临时机构(只能开立一个);2)异地临时经营(不超过项目个数);3)注册验资;4)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

18、动临时存款账户注意事项n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n支取现金的,按现金管理规定办理;n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n定义: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而开立的的可以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和现金存取,无个数限制。n可转入个人结算账户的款项:11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n申请条件:n 1)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支付等支付工具n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n 自然人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n开户证明文件: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注意事项n单位账户转款超过5万到个人账户的,应提供付款依据

19、;n税收代扣的,需提供完税证明;n个人持单位出票的支票收款的,同5万元限制;n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办理转账结算。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n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n 条件:n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n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n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n4、异地临时经营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n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二)

20、银行的管理(三)存款人的管理(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3.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二)银行(开户银行)的管理n账户的管理n相关业务审查n 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档案需保管10年。n年检制度n账户使用监督(三)存款人的管理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处罚n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n 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存款人n银行及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第四节 票据结

21、算方式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二、支票三、商业汇票四、信用卡五、汇兑简单补充:委托收款、银行汇票、本票本节实际包括了非票据结算的信用卡、汇兑部分,但“票据”一词仅指狭义的票据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n票据: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n1、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n2、按照付款时间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补充:票据功能n支付功能n汇兑功能n信用功能n结算功能n融资功能票据的法律特征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时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2、票据以支

22、付一定金额为目的。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均为记名票据,必须通过背书转让方式进行转让。(一)票据当事人n票据基本当事人(票据做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n n非基本当事人(定义P87):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n汇票、支票基本当事人:出、付、收n本票基本当事人:出、收,无付款人基本当事人n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n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

23、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不同于持票人n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非基本当事人n定义:P87n承兑人(商业汇票的主债务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持票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保证人等(二)票据权利与责任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P88)和票据追索权(P88)。2.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补充:票据权利的取得n票据取得方式:从出票人取得背书税收、继承、赠与n给付对价、未给付对价(税收、继承、赠与例外);n未给付对价取

24、得的票据,其权利不得优于前手:前手善意取得给予对价,前手欺诈取得,前手善意取得未给予对价;n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n不享受票据权利:欺诈等,恶意(相对于善意),重大过失票据权利时效n2年: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到期日起),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出票日起)n 注释:银行汇票、本票都是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属于类情况n 6个月: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出票日),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被拒日)n 3个月:再追索权(清偿日或提起诉讼之日)n超过票据时效或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票据权利的行使n票据权利的行使: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n提示承兑、提示付

25、款、行使追索权提示承兑n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n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1个月内;提示付款见票即付自出票日1个月;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10天;略:持票人未按期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或票据交换系统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如何追索-略)n到期后追索(P89)n到期前追索(P89)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n票据权利的行使场所一般是银行营业点;n时间是银行营业的时间,即票据时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银行营业结束时间为限,

26、而不能以当日的24小时为限。票据权利的保全n保全: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采取的措施,如提示承兑、要求拒绝承兑或付款的证明;n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按期提示、依法证明票据权利的抗辩n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依据票据法,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n对物抗辩(票据形式上:如记载事项不对、背书不连续、票据过期等)、对人抗辩(只能对抗有直接债务关系的持票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票据责任票据责任: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商业)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承担的付款义务;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的付款义务;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汇

27、票由出票银行付款)、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三)票据行为n票据行为: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n票据行为种类: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出票n出票:作出票据、交付票据n出票基本要求: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骗取银行或者票据当事人的资金;n票据记载事项:下页n出票的效力:承担承兑或付款的责任。票据记载事项n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等字样;出票人签章不符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背书人签章不符,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前手签章的效力;n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由法律规定;如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票据到期前背书;n任

28、意记载事项:可记可不记,记载的话产生票据效力;如“不得转让”n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可记但无效力背书n背书:背面或粘单记载并签章;n 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P9091定义)n委托收款背书下,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n 质押背书下,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背书必须连续背书连续: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如下例:承兑n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n 提示承兑、受理承兑、记载承兑事项(在票据正面记载)保证n保证: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

29、行票据债务而的行为。n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出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付款的,持票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请求付款);非一般责任保证n保证人付款后,可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再追索(四)票据签章n谁签章:出票-持票人;背书-背书人;承兑-承兑人;保证-保证人;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持票人。n出票人签章不符票据无效;背书人签章不符,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前手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六)票据丧失的补救1.挂失止付:定义P92,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才可以,P92四种;不是必经措施;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的,第13日

30、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前已向持票人付款的,银行不再承担责任,但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2.公示催告:通知挂失止付后3天内;申请的主体是最后持票人;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在全国性报刊登载,国内票据60天,涉外票据最长90天;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转让无效;催告期满至法院判决前的转让有效。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最后持票人,失票人不知道票据的下落,利害关系人也不明确。3.普通诉讼:票据上利害关系人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直接诉讼;在讲支票前补充:委托收款n委托收款: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等债务证明(有债务证

31、明即可)而委托银行收取款项,以及同城公用事业费的收取。n可用于同城结算、异地结算委托收款凭证委托收款托收承付贷方凭证借方凭证收账通知付款通知受理回单托收凭证受理回单二、支票n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单位、个人均可使用。n 委付证券,本票为自付证券n支票特点:以支票上记载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做名义上的付款人理解)、见票即付(银行汇票、本票也是见票即付的)n支票:存根、正联支票的种类n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不可转账。n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可支取现金。n普通支票:即能支取现金,也能转账;但若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称为画线

32、支票,只能办理转账,不可支取现金。现金支票正面转账支票正面转账支票背面普通支票正面支票的出票n出票:签发支票并交付的行为。n出票人具备条件:n 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n2)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金,并存入一定的资金;n3)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这些规定主要在于保证支付支票票款的安全,保护支票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n必须记载事项,欠缺下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l)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

33、票人签章。n 可以授权补记: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n可以记载自己为收款人。相对记载事项n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营业场所为付款地;n出票地:为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n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如用途),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支票上的其他法定条件n 禁止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n 出票人存款不够的,全部不予支付。n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n 作为支票付款人的银行并不是支票上的债务人,只是受出票人委托从

34、其账目支付票款。出票的效力n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责任:n1)足够资金,保证支票足额及时支付;n2)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四)支票的付款n提示期间: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n1)支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 10 日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n2)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法律后果见P96末段n付款:当日足额付款n付款责任的解除: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

35、的除外。签发支票的要求n九不准:P97九点n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晰:P98十一点n须由专人签发:支票应由财务部门专人保管、签发,不要多人插手,以便分清责任。兑付支票的要求n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n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n 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n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

36、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三、商业汇票n按承兑人分: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n个人不得使用商业汇票n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 日。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凭证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卡片汇票存根卡片联承兑人留存汇票联承兑后交收款人存根联出票人存查卡片承兑行留存汇票交收款人存根出票人留存商业汇票当事人P99n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受款人n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受款人商业汇票的出票n

37、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当事人的资金;n若出票人签发没有对价的汇票,出票人等债务人仍应按票据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n付款日期:否则为见票即付n付款地n出票地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n如签发汇票的原因、交易的合同号码等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n对收款人的效力:付款请求权、追索权、转让票据的权利 n对付款人的效力: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n对

38、出票人的效力: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商业汇票的承兑n提示承兑: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商业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n提示承兑期限:n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至到期日n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一个月内n见票即付无需承兑承兑成立n承兑时间:3日n接受承兑:n承兑格式:n 必须在票据正面记载(不能在背面或粘单架子啊,更不能以电报、传真方式)承兑文句、承兑人签章(这两个为绝对应记载事项);n 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第3日为承兑日;n退回已承兑的汇票:n不单纯承兑视为拒绝承兑:承兑附有条件的,部分承兑、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承兑n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后,应当承担到期付

39、款的责任。商业汇票的付款n提示付款期:n 见票即付的汇票(银行汇票):出票日起1个月内n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起10天内n持票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n支付票款:当日足额,不足额时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处理不一样;n付款的效力:责任解除,但付款人存在瑕疵除外商业汇票的背书n背书人必须签章,否则背书行为无效;n背书应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在票据到期前背书;n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否则背书行为无效;n背书可附加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n不得条

40、件背书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背书有效)、部分背书(无效背书,指背书无效)。n背书连续n补充:前手注明“不得背书”的汇票不得再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n同P91背书n增加:可以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也可“因收款”、“托收”、“代理”等法定禁止背书n背拒绝承兑的汇票n被拒绝付款的汇票n超过提示付款期的汇票商业汇票的保证n保证: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的行为。n 已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不得再充当票据上的保证人。n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n保证人付款后,可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再追索保证的记载事项n必须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保证”字

41、样;未在票据上记载而另外签订保证合同的,不属于票据保证;n 记载于正面:为持票人、承兑人保证n 记载于背面或粘单:为背书人保证n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票据,被保证人为承兑人;未承兑的票据,为出票人;n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保证的效力n保证人的责任: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n共同保证人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不分先后向一人或数人要求部分或全部票据金额;n保证人的追索权:补充:银行汇票汇票申请书银行汇票凭证汇出汇款卡片银行汇票汇票解讫通知多余款收账通知存根借方传票贷方传票银行汇票的核算申请人代理付款行出票行持票人转交汇票划付票款签发汇票

42、申请签发送存汇票退回单银行汇票第一联:汇出汇款卡片银行汇票第二联:银行汇票 专用水印纸蓝油墨,出票金额栏加红水印银行汇票第二联背面银行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银行汇票n一般异地使用,单位个人均可使用,(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可以支取现金;n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要求申请人先交钱,银行再出票,信用极高,存在代理付款行,所以转账的银行汇票和本票不能挂失止付P92银行汇票n出票:银行汇票申请书;出票金额;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汇票,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适用于所有现金票据);收款人受理票据后的审查;n必须记载,否则银行汇票无效的事项:n

43、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收款人n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出票金额(还包括出票日期、收款人)、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实际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出票金额,否则银行不受理;n多余金额可修改一次银行汇票n背书:背书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的不得背书;n提示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否则银行不受理;超期的,代理付款行不受理,可向出票行请求付款;n退款:现金汇票才能退现金(适用于所有现金票据);缺少解讫通知联的,期满1个月后补充:银行本票n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同一票据交换区(未使用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时)使用;n有定额现金本票、定额转账本票、不定

44、额现金本票、不定额转账本票n定额本票:1000、5000、10000、50000n定额本票:存根、正联n不定额本票:一式两联(卡片、本票)n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银行出票,银行付款)、收款人n银行本票,银行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信用高,存在代理付款行,所以P92转账本票不能挂失转账银行本票的核算申请人代理付款行出票人持票人转让提出交换签发本票申请签发退进账单送交本票不定额本票卡片联不定额本票本票联不定额本票第二联背面银行本票n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方可签发现金本票n用于转账的,划去“现金”二字;现金的对应;n付款: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最长(可限定小于2个月)2个月;超期

45、只能向出票行请求付款;个人支取现金的应记载身份证、复印件等;四、信用卡n银行卡分类:n 是否可透支;信用卡(是否需要交存备用金:贷记卡、准贷记卡)、借记卡(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n 人民币卡、外币卡;n 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n 磁条卡、芯片(IC)卡;n 金卡、普通卡。信用卡的概念n信用卡: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贷记卡),或者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银行卡(准贷记卡)。信用卡的申领n单位卡的申请,必须在中国境内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可申领若干张;n个人卡最多可申请两张

46、附属卡。信用卡的销户 l)信用卡有效期满 45 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2)信用卡挂失满 45 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3)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 45 天的;4)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 45 天的;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 45 天的;6)信用卡账户 2 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7)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单位卡销户时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各任课可转账也可提取现金。信用卡的资金来源n单位卡: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人的款项存人其账户。n个人卡:只限

47、于其持有的现金存人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人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1.单位卡不得用于 10 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一律不得支取现金;2.个人卡可以支取现金,应提交银行卡和身份证件;3.贷记卡取现每笔授权,每日不超过2000元;4.银行卡计息n计付利息。n付息:准贷记卡、借记卡(不含储值卡),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n不付息:贷记卡、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n 贷记卡有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待遇,而准贷记卡无、借记卡不允许透支贷记卡非现金交易享受的优惠(1)免息还款期待遇:最长为60 天;(2)最低还款额待遇

48、: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贷记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无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卡计息计收利息n贷记卡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自支取日或透支日计息;n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n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49、。5.银行卡收费n不低于2: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n1: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nATM机取款手续费:n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不超过2 元;n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2 元+取款金额的0.51。6.信用卡风险控制指标n个人卡单笔透支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n单位卡单笔透支不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n个人卡月透支余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n单位卡月透支余额不超过银行对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额度的按10万元人民币n外币卡透支不得超过保证金的80%n108天以上的月均透支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额的15%n准贷记卡透支期限最长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

50、支余额的10%五、汇兑n汇兑: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便于汇款人向异地的收款人主动汇款。电汇信汇信汇一式四联、电汇一式三联办理汇兑的程序1.汇款人签发汇兑凭证2.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3.汇入银行处理1.汇款人签发汇兑凭证n必须记载事项:P115;n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有一方是非个人的,不得使用)的,需在汇入行支取现金的,在大写金额前加“现金”二字;2.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n第一联受理回单退回汇款人,作为汇出行受理汇款的凭证(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的证明)。3.汇入银行处理n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将款项转入其账户,并发出收账通知;n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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