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案例分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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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查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明文规定经查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明文规定“在高疟区,凡不明原在高疟区,凡不明原因发热病人,须作血检,并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因发热病人,须作血检,并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因而鉴定,因而鉴定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误诊(误治)、漏诊-134例 38.0%临终抢救-57例 16.1%药物因素-27例 7.6%补液-24例 6.8%猝死-38例 10.8%异物残留-26例 7.4%手术并发症-22例 6.2%其他(摔倒、转院)-25例 7.1%最小年龄新生儿,最大年龄92岁防范建议技术因素:技术因素:科室岗位:科室

2、岗位: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患病人群:患病人群:重点降低误(治)漏诊;继续加强手术管理和提高基本操作技能。重点提高外科、妇产科风险意识;降低门急诊、内科、妇产科误(治)漏诊。重点加强对医生职业风险意识的教育,培养提高技术水平和医德医风。重点提高对60岁以上人群的风险警惕性。防范建议防范建议-2.抓病史质量的管理抓病史质量的管理第 九 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 六 条: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 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 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 的字迹。刮、粘、涂刮、粘、涂!被告某医院 原告的母亲*于

3、2004年12月2日晚上9点30分娩一女婴,经妇产科医生诊断为:足月顺产,低体重儿;胎儿宫内窘迫,脐带过短。给予深部吸痰,给氧等抢救,即转儿科治疗。两天后转市儿科医院,诊断: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蛛网膜下腔出血,病情好转出院。2005年5月28日经儿科医院诊断为脑瘫。原告以被告在分娩过程中存在医疗行为不当为由,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诉至法院。1.分娩过程中,护士未做全面检查,当胎儿心跳异常,未能及时给氧,导致胎儿心跳严重失常。2.在自然生产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医生用手挤压母亲腹部,至胎儿娩出,胎儿出生后没有哭声,未能及时抢救,给新生儿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缺血性脑病,脑瘫。3.

4、脑瘫经多家医院诊治确系无法治愈,原告的健康受到伤害。案例 1.整个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该起病例经区医学 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属医疗事故。2.原告的脑瘫与被告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医院辩称:1.原告所提供医生用手挤压其母亲腹部等不良行为,缺乏依据。从分娩过程中的病历记录看,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在分娩过程中具有过错。2.医学会鉴定结论:不属医疗事故。所以,原告的脑瘫与被告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3.造成原告脑瘫的原因不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诉主要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经上诉人申请,对现存病历,法院委托进行司法文检鉴定。2.文检鉴定认定病历中在“住院病历首页”、“高危孕妇家属谈

5、话记录”、“实习医师廖某某的签名”,有不是同一人所写或不是一次性连续书写的事实。3.区医学会以该病历为鉴定的检材,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客观性。4.再次进行司法鉴定。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并对病历资料提出质疑。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法院指定委托司法鉴定鉴定内容:1.待产期间及分娩过程中是否存在 过错;2.脑瘫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 果关系。司法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及客观性,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认定法院判决承担30%的民事责任。防范建议防范建议-3.充分重视告知义务充分重视告知义务1、构成对人体损伤性的治疗方法与手段及并发症、后 遗症;2、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3、使用药物的毒副作用

6、和个体素质反应差异性;4.改变手术方式,扩大手术范围;5.手术切除的组织器官;6、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7、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8、需要对患者实施行为限制的。9.转诊病人。1.1.原审认定事实无误,予以确认。原审认定事实无误,予以确认。2.2.另查明,另查明,被告医院在为原告施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术被告医院在为原告施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术前,未明确将术后可能产生提上睑肌断裂的并发症告知原前,未明确将术后可能产生提上睑肌断裂的并发症告知原告,此节事实由被告医院在术前与患者家属陈某的谈话笔告,此节事实由被告医院在术前与患者家属陈某的谈话笔录佐证;录佐证;3.3.委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室就原告伤

7、情进委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室就原告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左眼上睑重度下垂,容貌毁损。构行鉴定,结论为:原告左眼上睑重度下垂,容貌毁损。构成九级伤残,一般可酌情予休息五个月左右。成九级伤残,一般可酌情予休息五个月左右。最后,二审法院判决如下:最后,二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一、撤销原审;二、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二、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活补助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62,388.4762,388.47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被告医院承担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被告医院承担9,5209,520元。元。医院

8、(医生)错在哪里?医院(医生)错在哪里?目前原告构成九级伤残,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为此花费了一定的医疗费、交通费,并发生误工损失,损害后果十分明显。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目前损伤目前损伤未充分了解未充分了解手术后果手术后果丧失避免风险丧失避免风险发生的选择发生的选择医院的手术医院的手术直接原因直接原因告知告知不详不详 首先,在术前应明确向患者告知有关医疗风险,包括术中及术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如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等;其次,应当注意详细记载术前谈话的内容。由于医患双方当初动态的谈话不能再现,因此,谈话记录成为重要的静态证据,这正是要求书面详细记载谈话内容的意义所在。医院说:曾经告知过。但病史医院说:曾经告知过。但病史中找不到手术可能导致提上睑中找不到手术可能导致提上睑肌断裂的谈话记载。肌断裂的谈话记载。书面告知书面告知-列举主要问题尽可能详尽,使医院有较大的列举主要问题尽可能详尽,使医院有较大的 抗辩空间。抗辩空间。口头告知口头告知-没有记录,不能作为没有记录,不能作为静态证据。口头告知不静态证据。口头告知不 能有能有“保证保证”、“没问题没问题”等允诺行为。等允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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