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学教师教育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讲座政策法规知识讲座 主讲人主讲人 :陈莹花陈莹花 教授教授 一、什么是法?什么是法?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法的概念与特征法的概念与特征“灋灋”的故事:的故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东汉)许慎(东汉)许慎说文解字说文解字法的概念与特征法的概念与特征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通过神羊实现司法公正。尧舜时代,羊以神化身份直接参与了对社会和政治秩序的维护和调整。法的概念与特征法的概念与特征 在尧帝主政时,曾用名叫皋陶的大臣在尧帝主政时,曾用名叫皋陶的大臣掌握天下刑法(就是今天国家的
2、大法官)掌握天下刑法(就是今天国家的大法官)他有一只羊,叫他有一只羊,叫“獬豸(獬豸(xie zhi):):一角之羊”这只羊有神性。法的概念与特征法的概念与特征 獬豸(獬豸(xie zhi):人称):人称“神兽神兽”。“一角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故皋陶敬羊。故皋陶敬羊。”论衡论衡是是应应“律律”的释义:的释义:“律,均布也。律,均布也。”“律者,所以范天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法法”“”“律律”同一:同一:“法亦律也,故
3、谓之为律。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战国李悝战国李悝“集集诸国刑典,造诸国刑典,造法经法经六篇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商鞅传授,改法为律。”唐律疏议唐律疏议 81.法的起源 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刻的经济根源和阶级根源。2.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本质法的本质93.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特殊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3)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调整社会关系;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的本质法的本质现代法的概念与特征现
4、代法的概念与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的总称。F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F法由国家制动或认可F法以权利(权力)、义务为内容F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的渊源法的渊源l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称法的效力渊源,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l定的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l例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l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等,都是对不同形式的l法的渊源的称谓。法的渊源法的渊源l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称法的效力渊源,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例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自
5、治条例和单性条例等,都是对不同形式的法的渊源的称谓。概念区分概念区分l概念区分:概念区分:法的渊源与法的历史传统l(法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法系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不同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的区分,如大陆法系(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称谓法的渊源称谓 制定机关制定机关 效力等级效力等级 举例举例 宪法宪法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 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 宪法宪法法律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效力仅低于宪法效力仅低于宪法刑法刑法婚姻法婚姻法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国务院国务院效力仅低于法律效力仅低于法律长城保护条例
6、长城保护条例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效力低于行政法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省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省会城市及国务院批准较大市会城市及国务院批准较大市的人大的人大效力低于行政法规,针对效力低于行政法规,针对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际需要 北京市信访条例北京市信访条例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会城市及国务院批准较大省会城市及国务院批准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市的人民政府 效力低于同级地方性法规效力低于同级地方性法规北
7、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 自治法规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自治区、州、县)区、州、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效力低于法律力低于法律 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经济特区法规 经济特区人大机关经济特区人大机关 效力低于行政法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境保护条例 军事法规军事法规 中央军委中央军委 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服役条例 特别行政区基本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法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 效力低于宪法效力
8、低于宪法 香港基本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澳门基本法法 国际条约惯例国际条约惯例多国协商缔结或接受多国协商缔结或接受 效力由国内法具体规定效力由国内法具体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l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指的是一个国家根据一又称部门法,指的是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的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的总称。总称。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根据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法的调整对象:例如调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行政关系的属于行政法;根据法的调整方式:根据法的调整方式:例如刑法调整对
9、象非常广泛,但调整的方式(利用刑罚方法)具有特殊性,因此也归属于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l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由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由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部法律部门门内涵内涵外延外延宪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宪法立法法立法法全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等行政法行政法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务员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教育法教育法等等刑法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定
10、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范的总称刑法刑法及其修正案及其修正案民商法民商法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总称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合同法婚姻法婚姻法公司法公司法等等经济法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法法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等程序法程序法调整关于诉讼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关于诉讼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总称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
11、法等等注:与程序法相对称,其它注:与程序法相对称,其它5个法律部门又被称为实体法个法律部门又被称为实体法二、教育法二、教育法(一)教育法的性质、地位体系(一)教育法的性质、地位体系 教育法教育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教育关系是国家制定的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育法的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社会关系,它是国家机关、教育是教育社会关系,它是国家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它教育机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教职工、学生、学生家长、社会团构、教职工、学生、学生家长、社会团体和公民等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体和公民等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会关系。教
12、育法的特征1、广泛性、广泛性。教育法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和适用范围十分广泛,社会事业,关系到千家万户,各个机关和社会其他方面。2、行政主导性。、行政主导性。教育关系主要以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具有行政主导性。3、教育性、教育性。教育法主要是靠教育宣传和行政措施来加以贯彻。(二)教育法的内容与体系(二)教育法的内容与体系 教育法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一个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整体。我我国教育法国教育法律体系律体系层级层级形式形式制定机关制定机关 宪法中的教育条款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全全国人民代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会第一层级第一层级 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
13、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层级第二层级 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务委员会第三层级第三层级 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 国务院国务院第四层级第四层级 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人大或其常委会第五层级第五层级部门或地方政府教育规章部门或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部门:教育部及国务部门:教育部及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政府主要8大部类l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l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l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l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14、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l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l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l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三)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教育法(1995.3.18公布,公布,1995.9.1生效)生效)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1986.4.12公布,公布,1986.7.1生生效;效;2006.6.29修订通过,修订通过,2006.9.1生效)生效)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1996.5.15公布,公布,1996.9.1生效)生效)教师法(教师法(
15、1993.10.31公布,公布,1994.1.1生生效)效)我国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我国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1998.8.29公公布,布,1999.1.1生效)生效)学位条例(学位条例(1980.2.12公布,公布,1981.1.1生效)生效)成年教育法或终身教育法成年教育法或终身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9公布,公布,2003.1.1生效)生效)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我国现行教育法规体系结构我国现行教育法规体系结构l(四)与中小学教师工作有关的主要教育行政法(四)与中小学教师工作有关的主要教育行政法规
16、与规章规与规章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l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l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l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l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l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守则、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等。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等。(五)地方法规和规章(五)地方法规和规章 三三、
17、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通过调整教育社会生活而形通过调整教育社会生活而形成的教育主体及相关主体之成的教育主体及相关主体之间教育法意义上的权利和义间教育法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分为主体、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分为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内容三个要素。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公民等。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教育行为、教育财产、精神产品等;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1、教育行政法律
18、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之间,与教师、学生之间,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的因教育行政主体实施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权所发生的现在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主要是一种为教育目的设立的合同关系。如:人才培养合同、联合办学合同、教师的录用、报酬、辞聘等。(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主体之间构成了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某学校录取了一个学生并入学注册。那么这个学生就与学校之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 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就与法律关系构
19、成要素的变更。主体、客体、内容有一个变更,如:一学校基建合同中地点、面积、竣工期限都有变化。3、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不再享有的权利,也不再承担的义务。法律关系终止。如教师退休、学生退学。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产生、变更和消灭消灭是需要法律事实的。如:开办学校、聘用教师、招收学生、开除学生学籍、解聘或开除教师、乱收费用、伤害学生等行为都会导致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三)教育法规定教育主体的权(三)教育法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利与义务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
20、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及其他受教育;)、招收学生及其他受教育;(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实施奖励和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用;(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学校及其他教
21、育机构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合法权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4)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教育法)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教育法29条规定:条规定:“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22、收取费用并公)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依法接受监督。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1)受教育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受教育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利。(2)受教育者获得奖贷助学金的权利。)受教育者获得奖贷助学金的权利。(3)受教育者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受教育者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权利。(4)受教育者享有申诉和起诉的权利)受教育者享有申诉和起诉的权利(5)受教育者享有其他法定的权利)受教育者享有其他法定的权利受教育
23、者的义务受教育者的义务(1)受教育者遵纪守法的义务。)受教育者遵纪守法的义务。(2)受教育者养成良好品格的义)受教育者养成良好品格的义务。务。(3)受教育者努力学习的义务。)受教育者努力学习的义务。(4)受教育者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受教育者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务。(四)中小学与未成年人法律(四)中小学与未成年人法律关系的性质关系的性质 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是教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是教育合同的关系。育合同的关系。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公布,公布,1992.1.1生效生效;2006.12.29修订通过,修订通过,2007.6.1生效)生效
2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6.28公布,公布,1999.11.1生效)生效)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1 1、监护说监护说2、委托监护说委托监护说3、行政关系说行政关系说4、教育合同说教育合同说1.1.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1818岁以下:未成年人岁以下:未成年人2.2.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1 1)1 1岁岁1010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 2)1010岁岁181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 3)靠自己劳动养活的)靠自己劳动养活的1616岁岁1818岁:可视岁:可视为完全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l3.3.
25、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l 0 0岁岁1414岁:无刑事责任能力;岁:无刑事责任能力;l 1414岁岁1616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l 1616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主体范围包括:规定的监护人主体范围包括:1、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2、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3、未成年人的成年兄姐;、未成年人的成年兄姐;4、未成年人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
26、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员会同意的;l5、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l 法律并没有把学校规定为未法律并没有把学校规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体范围。成年人的监护人主体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
27、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学校不是学生监护人的原因1、学校不具备监护人的资格,、学校不具备监护人的资格,法定监护人的变更需要法院裁定法定监护人的变更需要法院裁定。2、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与监护人不同。与监护人不同。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
28、任。四、教育法律责任四、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三种主要方式 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本身就是带有行政违法性,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教育行政处分和教育行政处罚两类。在处理教育纠纷时,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降主要有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分。对学校教职工的处理有对学校教职工的处理有8种种行政处分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教育行政处罚三类教育行政处罚三类申诫罚
29、:申诫罚:主要形式是警告;财产罚:财产罚:主要形式是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能力罚:能力罚:主要包括撤销违法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的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停考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此罚为教育领域特殊所有)案例 某县教育局在2005年6月接到举报电话,反映该县某小学在6月的全县小学统考中,将该校5名学生拒之考场门外,后经教育局查证属实。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又发现该校 隐瞒六年级考生5人。教育局以查处通报的形式,对该小学统考违纪人员进行处理:撤销何某校长职务,建议乡镇撤销李某教导主任职务,两人异地安排工作;主要责任人何某、李某各赔偿统考经济损失500元,付某、王某各赔偿
30、经济损失400元;违纪事件所涉4人,3年不能评优评模,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本年师德考核记0分,年度考核不合格。何、李、付、王四人不服,李某申请行政复议,经局纪检委、局务会核查研究决定:维持原处理 2006年10月,何某等4人以该县教育局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对原告4人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退回不合理的罚款1800元。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何某等人为了提高本校教学成绩,隐瞒了考生人数,均属事实。但法院认为:被告县教育局应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在教育部禁止用任何形式进行统考统练意见下发后,被告自行设立统考统练,在无法律依据的前提下
31、,责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的现在处罚,无法无据,属于无效行政行为。4名原告的要求撤销被告违法处罚决定的请求,应予支持。法院判决如下:l 撤销被告县教育局下发的关于对某小学统考严重违纪问题的查处通报中责令4名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决定;诉讼费120元由县教育局承担。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教育法上的民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的规定,侵犯了主体一方的财产或人身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作出了规定。下列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A.侵占、破坏学校场地、房屋和设侵占、破坏学校场地、房屋和设备的;备的;B.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C.体
32、罚学生的;体罚学生的;D.将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移将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案例 某高中二年级分文理班。原高二(4)班的女生王某被分到了6班,由于王某皮肤长的很白,班主任赵老师以为她擦了化妆品。在王刚刚到高二6班的一个星期内,赵某三次警告王某不要擦化妆品。王某曾对赵某说她没擦化妆品,赵某不相信。在一天早自习上,赵某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说:“王某,看你脸上抹的那么白,就跟挂了大白似的。快到前面桶里去洗一洗。”王某含着泪说:“我洗,我给你洗。”赵某认为王某当着全班学生的面冲撞了她,于是当天下午赵某把王某的母亲找到了学校。在办公室里,赵某当着王某
33、母亲的面,狠狠地批评了王某。王某向赵某承认了错误并写了检讨书。王某的母亲也向赵某赔了礼、道了歉。在此后的一个月的时间里,因王某不能完成作业和考试成绩低,赵某多次让王某到她办公室站着,最长一次让王某背着书包,连续3天站在赵某的办公室旁边没有上课。王某认为自己“洗脸风波”后,赵某就看不上她,刁难她,于是整天偷着哭,慢慢地变得精神恍惚,最后住进了精神病院。经医院诊断:王某患了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班主任赵某要求学生王某洗化妆品是对学生名誉权的侵害。体罚学生,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受行政处分。对赵某的处理:赵某因此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赔偿王某因受到名誉权侵害的精神损失费2万元。3.
34、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由刑法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主体实施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该行为又触犯了刑法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惩罚的负担。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2.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3.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4.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5.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的,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6.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也作了规定。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刑法第第138条规定:明知校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舍或者
35、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例 2007年11月6日晚,呼和浩特市天气特冷,该市民族小学500名小学生上晚自习,由于天气冷,宿舍第一次生起了火炉,孩子们都急着去宿舍烤火,一出教室就一窝蜂地朝宿舍跑,在经过宿舍区的门洞时,前面的孩子摔倒,后面的孩子仍往前拥,结果造成7名小学生被踩死,18名被踩伤的惨剧。根据检察机关的侦查 民族小学的管
36、理工作存在很大漏洞,学校班主任教师和生活教师的责任范围不明确,学生下晚自习后从教室到宿舍区这段路长期以来没有人负责,生活教师不到岗也是正常的事。法院认定校长、主管学生生活的副校长、学生生活教师负责人三人为这次事件的主要责任人,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二)中小学的校园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责任1、中小学的校园安全保障义务、中小学的校园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学校的安全管理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门卫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危房报告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住宿学生
37、安全管理制度、用水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设施安全应急机制。(2).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的教育(3).学校要全面履行日常安全管理职责最大限度保证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合理预见,积极防范风险的发生。(4).当事故发生时,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如: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发生,要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进行抢险、救护。2、违反校园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违反校园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学校不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38、其刑事责任:3、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刑事和教职工伤亡的;(2)发生事故后,为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3)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4)妨碍事故调查或提高虚假情况的;(5)拒绝或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的。l体罚学生体罚学生 l侮辱学生侮辱学生 l侵犯学生财产权侵犯学生财产权 l限制学生人身自由限制学生人身自由 l侵犯学生隐私权侵犯学生隐私权 l非法搜查非法搜查 l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 l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鹏,在被任课老师李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鹏,在被任课老师李某批评后骂了一句脏话,李老师随手打了某批评后
39、骂了一句脏话,李老师随手打了小鹏一个嘴巴。事发第三天小鹏住进,诊小鹏一个嘴巴。事发第三天小鹏住进,诊断为断为“左眼钝挫伤左眼钝挫伤”、“重度心理障重度心理障碍碍”,随后入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随后入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被诊断为被诊断为“分裂性精神病分裂性精神病”。小鹏的父母。小鹏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及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及李老师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老师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3.76463.76万万元。元。1、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分析及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分析及处理2、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3、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教
40、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 4、课堂教学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对策、课堂教学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对策l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 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的过错责任学生伤害事故的过错责任 根据主体对象不同,可分为:根据主体对象不同,可分为:学校过错责任、学生过错责任、学校过错责任、学生过错责任、家长过错责任、混
41、合过错责任和家长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和其他过错责任等类型。其他过错责任等类型。学校过错责任是指学校在管理过学校过错责任是指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程中,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存在过失行为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存在过失行为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责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应承担的责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个方面: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施(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设备不符合
42、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案例 某小学三年级12岁学生荣海洋和13岁的荣波放学后到家附近的荣苗小学操场去玩,荣波爬上篮球架上玩,突然篮球架倒地,将站在球架地下的荣海洋当场砸死。我国民法通则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第二被告荣苗小学支付原告各项赔偿金3400元。第一被告荣波的监护人支付赔偿金13200元。l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
43、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的;l(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有关标准、要求的;l(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案例l某县小学五年级学生马建国2008年11月5日上早操时因迟到插队时被同学摔倒在地,造成左
44、肘臂骨折,花去医药费1300余元。其父多次与校方协商要求其承担责任,赔偿医疗费。而校方认为,学校按时上操是正常的集体活动,马建国迟到违反校规,学校不负任何责任。马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把校方推上了被告席。法院认为,l马建国被摔伤,系校方管理不当所致,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四)之规定,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本案中学校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其父作为监护人也要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经法院调解:学校赔偿马建国医疗费1000元,其余及诉讼费由其父负担。l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45、;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l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动的;l 案例l 2012年3月,某市小学二年级学生在学校的倡导及班主任老师的指导下,组成了一个“学雷锋小组”,有16名成员,均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某星期天,该小组的全体成员到某福利院做好事。事前未告知班主任及学校。在打扫卫生时,女学生赵晓娟从椅子上失足摔下来,造成右脚骨折。本案学校要负责吗?“学雷锋小组学雷锋小组”星期天外星期天外出做好事学校、班主任不知出做好事学校、班主任
46、不知道。道。学校应当依法相应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六)之规定,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l(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必要的注意的;l(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致不良后果加重的;某小学下第二节课后,小学生李某冲某小学下第二节课后,小学生李某冲出教室,准备到操场去上体育
47、课,但因出教室,准备到操场去上体育课,但因其下楼速度过快而失足跌倒,并将前面其下楼速度过快而失足跌倒,并将前面同时下楼的学生张某撞倒,造成张某前同时下楼的学生张某撞倒,造成张某前臂骨折。张某的父亲遂将学校和李某的臂骨折。张某的父亲遂将学校和李某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张某因伤造成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张某因伤造成的损失。的损失。(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关规定的;案例l 2012年6月,某小
48、学12岁6年级学生刘某,在语文测试中未做完 全部试题便匆匆交卷,班主任宋老师为让其记住这个粗心大意的教训,要求刘某站起来并让班上同学们都狠狠地打他一下。刘某忍痛回家,此后,刘某病情加重,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医院初步诊断为脑震荡,刘某服药后未见好转。随后刘某先后被转至另外两家医院,分别诊断为“脑震荡”和“脑外伤综合症”,住院回家后刘某出现了健忘、反应迟钝等精神病症状。2012年12月专家鉴定为:刘某被殴打后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伤残程度为六级。本案中,宋老师指使学生殴打刘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体罚”性质,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九)之规定,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
49、任。法院判决:宋老师和学校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140000元。(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l(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
50、生伤害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的;l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形的。疫苗错接事件 2009年5月12日,某市22完小组织四年级93名学生到校医务室打流脑疫苗,事后发现有三支卡介苗被误当成流脑疫苗注射给了学生,当晚就有学生出现注射部位肿大、咳嗽、头晕、恶心等症状。据市卫生局透露,这次22 完小组织的流脑疫苗接种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疫苗的接种应当由卫生防疫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自行接种疫苗。学校及有关责任人负有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12)款之规定,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学校免责情况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