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从业人员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执业行为准则解析解析2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本条是制定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目的和依据。执业行为准则是评判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是否符合职业要求的标准,也是对违规从业人员进行处分的依据。准则是证券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原则,是从业人员的行动指南。3第二条【适用对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本条规定了准则的适用对象。第三条【执业行为管理】“中国
2、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本条明确了协会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自律管理职能,以及中国证监会对协会自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4第四条【从业人员】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1.证券公司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2.(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3.(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4.(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5.(五)从事上
3、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6.(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7.(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机构。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分
4、支机构负责人。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适用其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5 5第五条【遵纪守法】“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本条规定了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所在机构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首先,本条所称“国家相关法规规范”具有较为宽泛的涵义,包括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
5、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证券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上法律法规。其次,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自律规则。目前,证券市场的自律规则主要是由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制定。第二章第二章 基本准则基本准则6 6第六条【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本条为证券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第七条【专业胜任】“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
6、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第二章第二章 基本准则基本准则7 7第八条【利益冲突】“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以证券公司为例,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可以同时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证券公司经营上述业务,其利益归属于自己或者不同的客户,由于利益主体不同,有时会发生利益冲突。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发生,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
7、之间的利益冲突。第二章第二章 基本准则基本准则8 8 根据本条规定,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对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而言,意味着两方面的义务:1.主动报告。如从业人员确信自身或者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所在机构、机构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益与客户利益存在或可能存在冲突,或者所服务的不同客户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则应及时向所在机构履行报告义务,主动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2.公平对待客户利益。在无法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对待,而不得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证券业从业人员均有责任审慎识别并妥善处理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利益之间的冲突。在无法确知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益冲突或
8、对如何处理利益冲突存有疑问时,应按照机构内部规定向上级主管或合规部门报告,寻求内部专业支持。第二章第二章 基本准则基本准则9第九条【保密义务】“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第二章第二章 基本准则基本准则10第十条【报告违法违规行为】“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
9、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协会对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机构或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对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以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为例,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地向合规总监报告”,其目的就是敦促各证券公司做到主动防止违规、及时发现违规、迅速纠正违规,从而及时、有效地控制或减小机构的违规风险。将可能的违规概率或损害降至最低。第二章第二章 基本准则基本准则11【案例一】王某为某证券公司A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经理。由于股市持续低迷,A证
10、券营业部的交易量不断下滑,该营业部总经理杜某出于对业绩的考虑,对王某施加压力,要求其想办法提高所服务客户的交易量。王某想尽各种办法与客户进行沟通,但交易量一直不见起色。在这种情况下,杜某便授意王某接受一些因工作忙而无法盯盘的客户的全权委托,希望借机增加交易量度佣金收入。王某清楚地知道,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是违法行为,便断然拒绝了杜某的提议,并将杜某的行为向公司管理层作了报告。第二章第二章 基本准则基本准则12【案例评析】现实中下属员工在对待上级领导或直接管理者的违法违规问题上容易产生一种盲目服从的心态。这种心态的出现或是碍于情面,或是个人私心的驱动,其结果往往是忽视了法律法规的要求
11、而引火烧身。因此,当证券业从业人员发现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向其发出的指令涉嫌违法违规时,必须按照内部规定流程履行向更高一级的管理层报告的义务。王某的做法就充分体现了其良好的职业操守及守法合规意识,避免了违规行为的发生。第二章第二章 基本准则基本准则13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1.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2.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4.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5.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8
12、.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9.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10.泄露客户资料;11.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第三章 禁止行为禁止行为14 本条是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在证券执业过程中的一般性禁止行为的规定。本条主要以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的内容为依据,分别列举了11类证券业从业人员在从事证券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般性禁止行为,是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规定的进一步细化。第三章第三章 禁止行为禁止行为15 “(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
13、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又规定证券交易括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三章第三章 禁止行为禁止行为16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14、 一般而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及其他手段,人为抬高、压低或者固定证券行情,引诱他人参与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上述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和秩序,扭曲了证券市场正常的供求关系
15、,对证券市场秩序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必须予以禁止。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情节严重者最高会被处以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第三章第三章 禁止行为禁止行为17【案例二】2006年,某证券公司电脑部人员梁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窃取该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商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股改方案、收购、重组、整体上市等涉及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并利用公司电脑以电子邮件等方式泄露给其同伙蔡某,由蔡某进行股票买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梁某泄露给蔡某的上市公司未公布的内幕信息共计35条。梁某曾经于2006年7月14日,通过非法手段获悉即将在第二日公布的“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业绩将
16、大幅提升”的消息后,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股票账户,以人民币107万余元买入该公司股票。并在3天后以111万余元总价将该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3.8万余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2月30日以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与内幕交易罪将梁某依法逮捕,并在2007年8月30日正式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9月17日,浦东新区法院判定梁某的行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与内幕交易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第三章第三章 禁止行为禁止行为18【案例评析】梁某采用非法途径获得信息,并在公司内下载其无权看的信息,属于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梁某的行为已经达到了我国刑法规定的
17、“情节严重”的程度,不仅要接受行政处罚,还要接受刑事处罚。第三章第三章 禁止行为禁止行为19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案例三案例三】某证券公司研究员宋某在某证券公司研究员宋某在2007年年4月月16日至日至5月月月月18日,以该证券日,以该证券公司名义连续公司名义连续4次发布某股票的投资分析报告。在这些报告中,分析次发布某股票的投资分析报告。在这些报告中,分析师宋某指称该公司股票是牛市里面攻守兼备的好品种,给予师宋某指称该公司股票是牛市里面攻守兼备的好品种,给予“增持增持”评级。然而,按照该公司于评级。然而,按照该公司于2007年年4月月20日到日到5月月18日发出
18、的澄清公告日发出的澄清公告,分析报告存在众多纰漏。尽管该公司多次发出澄清公告,在分析报,分析报告存在众多纰漏。尽管该公司多次发出澄清公告,在分析报告先后公布的短短告先后公布的短短12个交易日内,该股票价格还是从个交易日内,该股票价格还是从942元飙升至元飙升至199元。宋某的报告与该股票价格如此元。宋某的报告与该股票价格如此“巧合巧合”地对接立刻引起深地对接立刻引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警觉。不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介入调查,发现圳证券交易所的警觉。不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介入调查,发现作为该证券公司分析师的宋某直作为该证券公司分析师的宋某直 接参与该股票的交易,因此获利接参与该股票的交易,因此
19、获利12万万元。元。2007年年5月月24日,该证券公司将对宋某的处罚下发至整个系统,日,该证券公司将对宋某的处罚下发至整个系统,并追缴其非法所得并追缴其非法所得12万元。宋某除被记行政大过外,还被公司除名。万元。宋某除被记行政大过外,还被公司除名。第三章第三章 禁止行为禁止行为20【案例评析】宋某以所在机构为平台,利用社会公众对其专业认可的心理,通过发布内容虚假的分析报告影响证券价格,为自己获取利益,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第三章第三章 禁止行为禁止行为21 “(五)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案例四】2008年某日,甲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营销人员进入乙证券营
20、业部的营业大厅内,向正在自助交易机前进行交易的客户介绍所在证券公司的情况并承诺向客户收取费率更低的佣金。乙证券公司营业部人员发现后,与该经纪人交涉未果,遂向当地证监局报告,经过调查,认为该营销人员在其他证券公司营业部营业场所挖客户,涉嫌不正当竞争,对前者营业部负责人进行了监管谈话,提出严正警告,要求该营业部强化人员教育,深刻汲取教训,严防重蹈覆辙。第三章第三章 禁止行为禁止行为22【案例评析】营业场所是经营主体进行经营活动的主要场所,经营主体在自己的场所内能充分体现自己的品牌和服务,自己的经营场所是自己进行宣传的当然场所,经营者对自己的营业场所具有排他的权利。竞争对手到他人的营业场所进行宣传,
21、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第三章第三章 禁止行为禁止行为23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案例五】前期,中国证监会处罚了两起基金公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案件:第一起是某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唐某先后以其父及第三人账户,利用职务便利,在其管理的基金建仓前买入桌股票,为自己及他人获利逾152.72万元。第二起是某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王某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股票投资买卖的同时,通过网上交易方式,直接操作其父开立的账户,进行相同股票的买卖交易,为该账户非法获利150.94万元。这类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俗称“老鼠仓”。证监会对以上两起“老鼠仓”案件的行为人均已进行了市场禁入、罚款的行政处罚。如发生在刑法
22、修正案(七)颁布之后的话,则还要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三章第三章 禁止行为禁止行为24【案例评析】在证券市场上,“老鼠仓”通常是指证券业从业人员在公有资金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个人资金在低位买入该股票,待公有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其率先卖出个人仓位进而获利的行为。参与证券投资的机构和一般投资者的资金则可能因此有被套牢的危险,这显然会对一般投资者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需要指出的是,“老鼠仓”行为作为一种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其前提是行为人使用
23、自己拥有或自己控制的账户,买卖了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在上述两起“老鼠仓”案件中,中国证监会在两份处罚决定书中均将行为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禁止有关人员参与股票交易的规定作为处罚的法律依据之一。第三章第三章 禁止行为禁止行为25 “(八)违规向客户作出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案例六】深圳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在未取得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2001年至2004年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期间,违规对客户承诺保证10的年收率,并采用先行支付部分或全部收益,合同到期再支付本金的违规操作方式。由于证券市场连续处于下跌状态,该营业部为客户管理的资产实际上已产生了很大的亏损,但为了防止资金链断裂,履
24、行对客户的承诺,只得不断地与客户续签、新签资产管理合同并违规支付收益和本金。2004年9月,中国证监会要求各证券公司暂停新签资产管理合同并进行自查,该营业部终于无法继续违规进行资产管理业务的操作,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客户的委托资金。客尸纷纷起诉甚至去公司、营业部滋事,严重影响了该公司正常办公秩序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该营业部总经理因违规承诺收益造成该公司实际亏损数十亿元。第三章第三章 禁止行为禁止行为26【案例评析】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无论是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还是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都不得向客户承诺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这是我国目前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法规所
25、严格禁止的。第三章第三章 禁止行为禁止行为27 “(十)泄露客户资料;”【案例七】某电影明星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了资金账户,并委托其开立了上海A股和深圳B股证券账户,在此过程中按照该公司开户程序向营业部提供了其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和资料。当初为该明星办理开户手续的员工张某将明星的家庭住址公布在自己的博客里,导致众多不明身份的人整天守候在该明星家门口,严重扰乱了其家庭生活。第三章第三章 禁止行为禁止行为28【案例评析】上述电影明星从事特殊的职业,具有公众人物的身份,张某泄露客户资料产生了严重的后果,给客户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巨大麻烦,也给自己和所在机构的声誉造成损失。第三章第三章
26、 禁止行为禁止行为29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1.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2.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3.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4.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5.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6.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第三章 禁止行为禁止行为30 “(四)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案例八】李某在广州H证券公司T营业部开设了资金账户,随后在账户内存入了100万元,由于初涉股市,经验不足。连续几个月的操作下来,亏损了近5万元。此时,T营业部工作人员赵某主动找到李某
27、,提出营业部可以帮助李某投资股票,只要李某全权委托营业部买卖股票,营业部承诺李某每年可获利15,超过15的部分归营业部。李某经过考虑后接受了赵某的建议。到了年底,李某发现非但没有盈利,反而又亏损了10万余元,便要求赵某和T营业部兑现其以前提出的承诺,但遭拒绝。于是,李某投诉到当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查实后。依法对H证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理,并对李某进行了教育。对于赔偿损失的要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李某最终诉至法院。第三章第三章 禁止行为禁止行为31【案例评析】赵某的行为不但构成全权委托,而且还承诺投资收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事实证明,从业人员
28、一旦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面临的将是公司纪律处分、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以及对客户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说是得不偿失。第三章第三章 禁止行为禁止行为32 “(五)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这同样触犯了刑法修正案七所述的“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这也是一种“老鼠仓”的行为。第三章第三章 禁止行为禁止行为33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1.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2.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3.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4.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
29、易资金和基金份额;5.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6.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第三章 禁止行为禁止行为34第十四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1.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3.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4.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第三章 禁止行为禁止行为35【案例九】深圳某投资咨询有限论司原工作人员刘某在任职期间,于2007年1月至3月代理某客户从事证券买卖,并私下收取该客户支付的费用合计人民币18万元。
30、后经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调查取证,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对刘某进行公开谴责,注销其执业证书,并且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注册申请。第三章第三章 禁止行为禁止行为36【案例评析】作为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业从业人员,刘某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并私下接受客户的巨额费用,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第四条等若干条款对于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代理投资人或客户从事证券买卖”以及“与投资人或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禁止性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禁止行为禁止行为37【案例十】2006年,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张莱在广东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从事咨
31、询业务时,使用超级黑马、金股、牛股等夸大性词语,明示或暗示投资者一定获得投资收益,并以免费赠股或研究报告的方式招揽业务。同年10月,协会就上述行为向张某进行质询时,张某矢口否认,抵制协会的调查,协会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开谴责处分,并记入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录。第三章第三章 禁止行为禁止行为38【案例评析】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张某不能严格自律、谨慎客观执业,进行不实宣传,明示或暗示投资者一定获得投资收益,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于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与投资人或客户约定分事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以及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务第三
32、款严禁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菔人员在开展会员制业务时,以“黑马推荐”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资者一定获得投资收益,或以“免费赠股”等营销方式招揽业务的规定。此外,张桌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国证券韭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此协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公开谴责处分,并记入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录。第三章第三章 禁止行为禁止行为39第十五条 机构应根据本准则制定相应的人员管理、培训和执业监督制度,管理本机构从业人员,督促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执业。第十六条 协会对机构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配合协会检查工作。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及惩戒监督及惩戒40第十七
33、条 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机构和从业人员对纪律惩戒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的,协会应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惩戒措施,并将纪律惩戒信息录入协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及惩戒监督及惩戒41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协会可酌情免除纪律惩戒,但应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批评教育。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机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协会将有关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及惩戒监督及惩戒42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谢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