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7章-金融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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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经济法概论第7章 金融法律制度2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概述v 一、金融一、金融法法概念及调整对象概念及调整对象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关系可分为以下三类:1.金融交易关系 2.金融监管关系 3.金融调控关系3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概述 金融法是以金融关系,即金融交易关系、金融监管关系和金融调控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v 二、金融二、金融法法的特点的特点 (一)金融法的系统性 (二)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 (三)关注资金流通的效率性综上所述,4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概述v 三、金融三、金融法的渊源和体系法的渊源和体系(一)金融法的渊源 1

2、.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 4.地方法规5.国际条约5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概述(二)金融法的体系 金融法主要由以下几个法律部门组成:(1)银行法 (2)货币法 (3)证券法 (4)票据法 (5)保险法 (6)信托法 (7)金融租赁法 (8)投资基金法6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概述v 四、金融四、金融法的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一)以稳定货币为前提,促进经济发展(二)维护金融业稳健(三)保护投资者利益(四)与国际惯例接轨 (五)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7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v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一、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概述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

3、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 12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8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它兼具国家机关和金融机构的双重属性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和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9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2.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1)发布与履行与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

4、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10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12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体制 1.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

5、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13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2.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 货币政策委员会由国务院主管财经的综合职能部委组成。3.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 14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五)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 1.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2.人民币的发行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15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1)发行原则 集中统一原则 经济发行原则 计

6、划发行原则 (2)发行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人民币发行计划,确定年度货币供应量。16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报批的货币发行计划。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发行基金的挑拨。普通商业银行业务接收调拨基金。普通商业银行业务库进行日常现金收付。17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3.人民币的管理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残缺、污损的人民币,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18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六)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1

7、)存款准备金制度 (2)基准利率政策 (3)再贴现政策 (4)再贷款政策 (5)公开市场政策 (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19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七)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1.授权性业务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2)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3)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20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4)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5)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

8、年。21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2.禁止性业务(1)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2)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3)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22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v 二、商业银行法二、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和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是指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2.股份制商业银行 23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1)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3)合作制商业银行 3.有限责任商业银行 目前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

9、式的主要是指中外合资银行。24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法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5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其他审慎性条件。26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2.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 设立商业银行,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国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

10、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7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商业银行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28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3.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董事会、监事会、行长(经理);股份制商业银行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行长(经理);有限责任商业银行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行长(经理)。29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4.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11、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30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三)商业银行的业务及基本规则 1.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1)安全性原则(2)流动性原则(3)效益性原则 31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2.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的业务,可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类。负债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筹借资金以形成其经营资产的业务;资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其资产获得利润的业务;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凭借其业务条件提供金融服务、收取服务费的业

12、务。32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3.存款业务基本准则 (1)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2)对单位存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33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3)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4.贷款业务基本规则 (1)指导思想 (2)严格审贷规则 34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3)贷款担保规则 (4)书面合同规则 (5)利率规则 (

13、6)资产负债比例规则 (7)关系人贷款规则 (8)自主贷款规则 35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5.禁止经营的业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36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四)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1.商业银行的接管 (1)含义 商业银行的接管是指金融管理机构通过一定的接管组织,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全面控制和管理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37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2)接管的条件和机关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

14、该银行实行接管。(3)接管的目的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38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4)接管的期限 接管的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5)接管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39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经恢复正常的营运能力;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40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2.商业银行的终止

15、 (1)商业银行终止的原因有:因解散而终止;因撤销而终止;因宣告破产而终止。41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2)破产清算支付顺序: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税款;其他债务。42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v 三、政策性银行法三、政策性银行法 (一)政策性银行的概念和特征 1.政策性银行的概念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43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1994年中国政府设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大政策性银行,均直属国务院领导。2.政策性银行的特征(

16、1)从资本金性质看,政策性银行一般由政府财政拨款出资或政府参股设立,由政府控股,与政府保持着密切关系。44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2)从经营宗旨上看,政策性银行经营时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标,而是执行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3)从业务范围上看,政策性银行不能吸收活期存款和公众存款,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提供的资本金、各种借入资金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筹措的资金。45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4)从融资原则上看,政策性银行有其特殊的融资原则。在融资条件或资格上,要求其融资对象必须是从其他金融机构不易得到所需的融通资金的条件下,才有从政策性银行获得资金的资格,且提供的全部

17、是中长期信贷资金,贷款利率明显低于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有的甚至低于筹资成本,但要求按期还本付息。46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5)从信用创造能力看,政策性银行一般不参与信用的创造过程,资金的派生能力较弱。因为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不是吸收存款,而往往是由政府提供,而且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主要是专款专用,正常情况下不会增加货币供给。47第二节第二节 银行法银行法 3.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区别 (1)经营方式不同(2)资金来源不同(3)经营目的不同 (二)我国的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2.中国进出口银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48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v 一、保险法概述一、保险

18、法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及分类 1.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 49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保险的分类 (1)根据保险标的不同,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2)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 50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3)根据保险的性质,分为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政策保险 (二)保险法概念及颁布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

19、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51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199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02、2009、2014年进行了修改。同时,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09年、2013年和2015年颁布了三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52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三)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适用于商业保险,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保险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要受保险法制约。保险法不适用于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应由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来调整。53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保险法也不适用

20、于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或者由国家直接经营,或者由国家提供政策优惠和财政支持。海商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54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四)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保险利益原则 4.保险近因原则 5.保险补偿原则 6.保险代位原则 55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v 二、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分类 1.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2.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56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3)保险合同是格式

21、合同(4)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5)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1.依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57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2.依保险合同实施形式不同,分为强制保险合同和自愿保险合同 3.依保险人的责任次序的不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4.依保险人的人数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单保险合同和复保险合同 58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三)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和保险合同关系人。1.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59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22、2.保险合同关系人 保险合同关系人是指保险事故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还包括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四)保险合同的客体 60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所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或身体。(五)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61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下列事项:(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

23、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2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63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2.保险合同的特别条款 (1)不丧失价值条款 (2)宽限期条款 (3)复效条款 (4)自杀条款 64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六)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1.保险合同的订立 订立保险合同,包括投保和承保两个步骤。投保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请求的单方意思表示,属于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阶段;承保是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保险要约的意思表示,65第三节第三节

24、 保险法保险法属于订立保险合同的承诺阶段。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2保险合同的形式 实践中保险合同多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合同一般由投保单、保险单或暂保单或者其他书面文件构成。66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3.保险合同的效力 (1)保险合同的生效 (2)保险合同的无效 基于民法上的原因 基于保险法上的原因 67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七)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1)缴纳保险费(2)通知保险事故发生(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4)通知危险程度增加(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68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

25、险法(6)通知保险标的转让 2.保险人的义务与责任(1)保险金的给付义务(2)拒赔时的通知义务(3)保险人的违约责任(4)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69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3.索赔和理赔(1)索赔 索赔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出险后,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保险人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行为,索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出险通知;提供索赔证明;提出索赔请求;领取保险金。70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2)理赔 理赔是指保险人依据规定的工作程序处理被保险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的行为。理赔按下列程序进行;立案检验 审核责任 核算损失,给付赔偿金 剩余处理 71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八)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

26、终止 1.保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两种情形:(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2.保险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保险人相反。72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3.保险合同的终止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2)保险合同因保险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的给付而终止。(3)保险合同因接触而终止。73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4)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5)在以生存作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死亡,保险合同终止。74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v 三、保险

27、公司三、保险公司 (一)保险公司的概念和组织形式 1.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法人。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我国的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都是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5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属于国有保险公司。(二)保险公司的设立 1.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保险76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

28、验的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7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2.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 (1)申请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首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2)审批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正式78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3)登记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保险公司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79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

29、法 (三)保险公司的变更和终止 1.保险公司的变更 保险公司的变更是指保险公司成立后,公司的合并、分立或重大事项等的变更。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80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2.保险公司的终止 保险公司的终止是指保险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其经营保险业务,亦指保险公司法人资格的丧失和公司主体地位的消灭。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81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四)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五)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禁止 1.欺骗

30、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82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5.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83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v 四、保险四、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一)保险代理人 1.保险代理人的种类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84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2.保险代理的特征

31、(1)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人如因此受到损失,可以请求保险代理人赔偿。如果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恶意串通的行为,则对保险人没有约束力。85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2)投保人将有关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告知了保险代理人,视为已经告知了保险人,即便保险代理人没有告诉保险代理人,也是为保险人已经知悉该种事项与信息。只要保险人出具保险单,就不能以不知悉保险标的或保险危险等而拒绝保险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代理人的过错就是保险人的过错。86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3)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权限

32、的限制,非经通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时,不得接受两个以上的保险人的委托。87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3.保险代理权的限制 (1)保险代理人只能为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不得为无权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和个人代理业务。(2)保险代理人只能在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行政区域内,为在该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88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3)代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公司代理保险业务。(4)保险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5)保险代理人本身向保险公司投保,均视为保险公司的直接业务,保险代理人不

33、得从中提取代理手续费。(6)保险代理人不得擅自转委托。89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二)保险经纪人 1.保险经纪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2.保险经纪人是依法成立的单位,个人不能成为保险经纪人 3.保险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保险经纪活动,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4.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90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有保险经纪人承担责任。5.保险经纪行为是盈利性行为,保险经纪人有权收取佣金。91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五、保险代位求偿权五、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

34、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92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伤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数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的一项独立的法定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或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93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保险法 六、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六、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指保险业的主管机关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的监督管理。七、法律责任七、法律责任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保险

35、监督管理部门人员所进行的保险欺诈、非法营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94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v 一、证券和证券法概述一、证券和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1.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依票面所载内容,取得相关权益的凭证。95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 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证券一般指货币证券、财物证券和资本证券。其中货币证券主要是汇票、支票和本票;财物证券主要是提货单、货运单等;资本证券主要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如股票、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96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2

36、.证券的特征(1)证券是财产性权利凭证(2)证券是流通性权利凭证(3)证券是收益性权利凭证(4)证券是风险性权利凭证 97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 3.证券的种类 (1)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要式有价证券。(2)债券 债券是企业、金融机构或政府为募集资金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向 98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债券持有人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3)证券投资基金券 证券投资基金券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表明持有人对基金享有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的有价证券。99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 (二)证券法概述 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经第

37、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历经三次修订,于2014年8月31日实施。该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按国际惯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而非由政府某个部门组织起草的经济法。100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 1.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证券法以特定社会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其调整对象包括证券发行关系、证券交易关系以及证券监管关系。2.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01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 (3)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 (4)合法原则 (5)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6)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10

38、2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v 二、证券市场二、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由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两部分组成。(一)证券发行市场 又称证券一级市场,是指通过发行证券进行筹资活动的市场。发行市场主要有证券发行人,认购人和中介人组成。103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 (二)证券交易市场 又称证券二级市场,是指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和流通的市场。证券交易市场主要由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组成。104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v 三、证券发行三、证券发行 (一)一般规定 证券发行制度包括股票发行和债券发行。股票发行一般有两种:一是为设立新公司而首次发行股票,即设立发行;二是为扩大已有的公司规模而发行

39、新股,即增资发行。105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 (二)股票发行 1.设立发行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相关文件。106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 2.新股发行(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107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 3.募集资金的使用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

40、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108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1.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股份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109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3.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行(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

4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110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 (3)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四)证券承销 我国证券承销业务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必须采取承销团的形式销售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111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 (五)证券发行的中介机构 1.律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 3.资产评估机构 112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v 四、证券交易四、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 1.证券交易的条件 (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

42、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程序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2)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113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3)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114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 2.证券交易的方式 对于证券交易的方式,证券法规定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方式,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二)证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请参考股票、债券暂停交易和终止交易情形一览表)115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三)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1.禁止内幕

43、交易行为 2.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3.禁止虚伪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 4.禁止欺诈顾客行为 5.在证券交易中,严禁账外交易,另立非法账户;116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 6.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7.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8.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等等。117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v 五、证券上市五、证券上市 (一)证券上市的申请、条件与公告 (请参考股票和债券的上市申请、条件与公告一览表)(二)信息公开制度 1.公开文件 2.公开报告118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 (三)上市公司的收购 1.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 上市公

44、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以法定程序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发行上市的股份以达到对其公司控股或兼并目的的行为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119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 2.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1)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2)收购要约(3)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4)报告和公告收购情况(5)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120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v 六、证券公司六、证券公司 (一)证券公司概述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

45、公司。121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 (二)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122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123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v 七、七、证券业的监督管理证券业的监督管理 (一)证券监管概述 1.证券监管的概念 证券监

46、管是指监管机构依据证券法规,对证券发行、交易和服务活动实施的监督与管理。证券监管制度就是关于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交易与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一系列124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规范的总称。它包括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证券监管体制、证券监管机构的性质、职责权限、法律责任以及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等内容。2.证券监管的原则 证券监管原则是指证券监管活动本身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它贯穿于证券监管活动的始终,对证券监管行为具有指导性作用,有助于125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法证券法保障证券监管目标的实现。证券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依法监管原则、适当监管原则、效率原则、自律管理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原则等。新修订的证券法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趋势,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126第七章 金融法律制度本章完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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