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概述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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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伤保险概述 我们知道工伤保险是世界范围内建立最早的社会保险制度,早在1884年德国的俾斯麦政府即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工伤保险法劳工伤害赔偿法。1863 随后,英国、法国、美国、日本等也在本国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职业伤害赔偿原则,形成了雇主责任保险,即受害者或其遗属直接向雇主要求补偿,雇主(或雇主联合会)直接给他们支付津贴。世界工伤保险的发展世界工伤保险的发展世界工伤保险的发展(世界工伤保险的发展(2 2)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少数欧洲国家开始用社会保险来弥补雇主保险的不足。二次世界大战后,工伤保险已在世界许多国家普及。目前,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大多数实行工伤社会保险,少部分实行雇主责任保险,另外一些

2、国家两种方式并存。根据国际社会保险协会的资料,在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建立了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有164个,其他的30多个国家也有与工伤事故方面相关的立法。我国工伤保险走过的里程我国工伤保险走过的里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2月26日颁布实施。1953年1月2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包括工伤、死亡遗属社会保险在内的全国统一法规。对工人和职员发生工伤及享受的待遇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我国工伤保险走过的里程(我国工伤保险走过的里程(2)国务院1994年7月5日颁布。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对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作了原则规定。1996年8月12日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基本确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我国工伤保险走过的里程(我国工伤保险走过的里程(3 3)(重点发展时期)(重点发展时期)20032003年年4 4月月2727日国务院颁布:日国务院颁布:自自20042004年年1 1月月1 1日开始施行的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375号),从立法的层面确立了工伤保号),从立法的层面确立了工伤保险制度。险制度。20072007年年5 5月

4、月31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2007年年1010月月1 1日开始施行的日开始施行的河南省工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伤保险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进,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我省的工伤保险工作。一步规范了我省的工伤保险工作。20102010年年1010月月2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2011年年7 7月月1 1日起开始施行的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我国工伤保险走过的

5、里程(我国工伤保险走过的里程(3 3)(法制建设取得突破)(法制建设取得突破)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35号2011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化的又一里程碑。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的实施则把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推向了新的发展阶段.形成了工伤保险“一法一条例”的法律支撑体系,为工伤保险事 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我国工伤保险走过的里程(我国工伤保险走过的里程(4 4)什么是工伤保险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

6、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最新适用范围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

7、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不住范围国家机关、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不在范围国家机关、依照公务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1、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1)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首先要获得及时、有效的抢救,使伤害或者病情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要得到足额的保障。(2)职工病情稳定后,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等级,给予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

8、性的经济补偿。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最初目的,也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2、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1)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国际上的工伤保险制度已逐步形成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结合的模式,对工伤预防及工伤职工的职业、生活、社会、心理等康复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2)在制度设计上,通过行业差别费率,特别是实行单位的费率浮动,使单位缴费与工伤预防工作紧密相连,促使单位搞好工伤事故预防;(3)对工伤职工的救济也不能停留在医疗救治,而要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职业康复上,使社会资源获得最大效益。3、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随着科学技术的

9、进步,对工伤的预防水平已越来越高,但工伤事故的发生仍在所工伤的预防水平已越来越高,但工伤事故的发生仍在所难免。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很多的单位在工伤事故难免。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很多的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往往元气大伤,根本无法赔偿每个工伤职工,发生以后,往往元气大伤,根本无法赔偿每个工伤职工,更谈不上单位本身的进一步发展。为了分散各个雇主的更谈不上单位本身的进一步发展。为了分散各个雇主的风险,增强每个雇主的抗工伤事故风险的能力,有必要风险,增强每个雇主的抗工伤事故风险的能力,有必要由各个雇主都事前筹资形成一个互助式的基金。现代的由各个雇主都事前筹资形成一个互助式的基金。现代的工伤保险制度

10、,仍然具有分散雇主责任的功能,并且随工伤保险制度,仍然具有分散雇主责任的功能,并且随着时代的进步,在分散风险方面的机制已经越来越先进。着时代的进步,在分散风险方面的机制已经越来越先进。在现代的工伤保险制度中,有两项重要的费率确定机制:在现代的工伤保险制度中,有两项重要的费率确定机制:一是行业差别费率制,二是单位的费率浮动制,这两项一是行业差别费率制,二是单位的费率浮动制,这两项制度都体现了分散风险的思想。制度都体现了分散风险的思想。工伤保险的基本特点工伤保险的基本特点一是强制性,它是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在一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参加;二是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

11、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三是非营利性,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四是互助互济性,是指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使用基金。工伤保险应遵循的八个基本原则工伤保险应遵循的八个基本原则1 1、强制实施原则。国家立法强制所有用人单位实行工伤保险。包括国、强制实施原则。国家立法强制所有用人单位实行工伤保险。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乡镇、三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有、集体、私营、乡镇、三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有

12、雇工的个体劳动者在内,均须按时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劳动者在内,均须按时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实行强制实施的原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实行强制实施的原则是由工伤保险的性质决定的。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则是由工伤保险的性质决定的。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的一项社会政策,为达到保障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是政府的一项社会政策,为达到保障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因工伤残时基本生活的目的,必须强制实行,不能靠商业保险的意外者因工伤残时基本生活的目的,必须强制实行,不能靠商业保险的意外伤害自愿投保

13、的办法解决。在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制度提供基本待遇之伤害自愿投保的办法解决。在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制度提供基本待遇之外,允许企业和职工个人自愿投保人身保险,但不必由工伤保险制度作外,允许企业和职工个人自愿投保人身保险,但不必由工伤保险制度作这方面的限制或规定。这方面的限制或规定。2 2、社会化原则。工伤保险的社会化主要指三个方面,即范围的社会化、社会化原则。工伤保险的社会化主要指三个方面,即范围的社会化、资金的社会化和管理的社会化。范围的社会化已由强制实施的原则所规资金的社会化和管理的社会化。范围的社会化已由强制实施的原则所规定,资金和管理的社会化主要指定,资金和管理的社会化主要指“工伤保险基金在

14、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行全市统筹”,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用人单位费率的确定,资金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用人单位费率的确定,资金的征集、使用、调剂管理;负责审核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审核支付工征集、使用、调剂管理;负责审核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审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工伤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伤保险待遇。对工伤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开展。工伤保险实现社会化,对增强制度的保障性、合理使用有限的同开展。工伤保险实现社会化,对增强制度的保障性、合理使用有限的费用资金、发展生产都是有利的,但它的实现要求社会具备一定

15、的社会费用资金、发展生产都是有利的,但它的实现要求社会具备一定的社会化管理体制、组织网络及社会保障意识。化管理体制、组织网络及社会保障意识。3 3、无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也可以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也可以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它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它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害者均可无条件地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劳动者因工负受害者均可无条件地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国际上称为伤、致残或死亡(国际上称为“职业伤害职业伤害”),即使受害者负有

16、责任,即使受害者负有责任,也要给予受害者工伤保险待遇。但这不包括故意破坏而受伤、自杀、也要给予受害者工伤保险待遇。但这不包括故意破坏而受伤、自杀、自残。无责任补偿原则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原则,它切实保障了劳动自残。无责任补偿原则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原则,它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者的利益。4 4、无责任补偿原则虽然将工伤事故的责任与原因和给予保险待遇区、无责任补偿原则虽然将工伤事故的责任与原因和给予保险待遇区分开来,但并不等于不追究事故责任,与此相反,还要认真调查事故分开来,但并不等于不追究事故责任,与此相反,还要认真调查事故的责任和原因,以便改进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对工伤的责任和原因

17、,以便改进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对工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如有必要可给予行政上的处分。工伤保险之所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如有必要可给予行政上的处分。工伤保险之所以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原因有三条:首先,工伤事故是意外发生的,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原因有三条:首先,工伤事故是意外发生的,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一般都会注重自身安全,没有人愿意受到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一般都会注重自身安全,没有人愿意受到伤害,所以工伤事故也被称为伤害,所以工伤事故也被称为“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其次,无责任补偿。其次,无责任补偿原则消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无责任补偿原则使所有劳动者了解到,原则消除了劳动

18、者的后顾之忧。无责任补偿原则使所有劳动者了解到,即使不幸发生了工伤,生活也是有保障的,这样还会激发他们工作的即使不幸发生了工伤,生活也是有保障的,这样还会激发他们工作的积极性。最后,工伤保险是所有社会保险项目中享受条件最低,待遇积极性。最后,工伤保险是所有社会保险项目中享受条件最低,待遇水平最优厚的。水平最优厚的。5、区别因工和非因工的原则。只要工伤社会保险单独成为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项目,在制定工伤保险立法时就必须确定工伤保险的范围,规定工伤和非工伤的政策界限。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性质,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均比其他保险待遇优厚,享受条件只要符合

19、工伤范围,不受年龄和缴费期限的限制。而因病或非因工伤亡基本上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保险待遇属补助、救济性质,待遇水平低于工伤待遇,享受条件受到年龄和个人缴费年限的限制。因此,区别因工和非因工是建立工伤社会保险的出发点和前提。6、个人不缴费原则。工伤保险费由雇主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这是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项目社会保险的标志。由于职业伤害是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劳动力是生产的重要要素,工人为用人单位创造财富而付出了代价,所以雇主负担全部保险费,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7 7、损害补偿原则。工伤保险以减免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导致伤、损害补偿原则。工伤保险以减免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导致伤亡或职业病时遭受经济

20、上的损失为目的。一旦发生事故,劳动者付出亡或职业病时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为目的。一旦发生事故,劳动者付出的不仅是经济收入损失,而且是身体与生命的代价,因此,工伤保险的不仅是经济收入损失,而且是身体与生命的代价,因此,工伤保险应坚持损害补偿原则,即不仅要考虑劳动者维持原来本人及家庭基本应坚持损害补偿原则,即不仅要考虑劳动者维持原来本人及家庭基本生活所需要的收入,同时还要根据伤害程度、伤害性质及职业康复等生活所需要的收入,同时还要根据伤害程度、伤害性质及职业康复等因素进行适当经济补偿。因素进行适当经济补偿。8 8、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这是工、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这是工伤社会保险方式和雇

21、主责任工伤保险方式的根本区别之一。工伤保险伤社会保险方式和雇主责任工伤保险方式的根本区别之一。工伤保险首要的直接的任务是工伤补偿,但这不是它的唯一任务。社会保险的首要的直接的任务是工伤补偿,但这不是它的唯一任务。社会保险的根本任务是保障职工生活,保护职工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发根本任务是保障职工生活,保护职工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发展。从这个根本任务出发,工伤保险就应当与事故预防、医疗康复和展。从这个根本任务出发,工伤保险就应当与事故预防、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万一发生事故时及职业康复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万一发生事故时及时地进行抢救治疗、

22、采取有力措施恢复职工健康并帮助他们重新走上时地进行抢救治疗、采取有力措施恢复职工健康并帮助他们重新走上工作岗位,这对于社会利益和职工根本利益来说,它比工伤补偿具有工作岗位,这对于社会利益和职工根本利益来说,它比工伤补偿具有更积极更深远的意义。虽然社会保险机构不具体从事预防和康复工作,更积极更深远的意义。虽然社会保险机构不具体从事预防和康复工作,但是社会工伤保险要赋予社会保险具有支持、促进、配合预防和康复但是社会工伤保险要赋予社会保险具有支持、促进、配合预防和康复的任务,并从经费资助、宣传教育、转业培训和管理监督等方面采取的任务,并从经费资助、宣传教育、转业培训和管理监督等方面采取适当的措施。把

23、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有机结合起来,这是适当的措施。把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有机结合起来,这是目前许多国家实行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许多国家实行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工伤保险对劳动者的意义工伤保险对劳动者的意义 一是工伤保险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二是工伤保险保障了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劳动者本人或其遗属在生活发生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防止受工伤的劳动者或其遗属陷入贫困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三是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合法权益,是

24、社会对劳动者所作的社会贡献的肯定,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工伤保险对用人单位的主要作用工伤保险对用人单位的主要作用工伤保险保护了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不足的小企业。因为工伤保险具有互助互济的特点,它统一筹措资金,分担风险,所以对于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紧张的小企业,当遇上一个重大的工伤事故、需要支付大宗补偿费时,由社会保险机构在社会范围内调剂基金进行支付,将弥补企业资金的不足,可以把工伤给企业和雇主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伤保险通过与改善劳动条件、安全教育、防病防伤宣传、医疗康复等措施相结合,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率,减少给企业带来的经济

25、损失。工伤保险对国家、社会的作用工伤保险对国家、社会的作用工伤保险保障了受工伤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防止少数人陷入贫困,也促进了工伤事故的妥善处理,减少了劳动争议,对企业的正常生产起到了保证作用,最终可以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上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上的权利 1、用人单位参保后,在职工发生工伤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享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的权利;2、举报和监督的权利;3、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上的义务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上的义务 1、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

26、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2、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3、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4、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5、支付按规定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6、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职工在工伤保险上的权利职工在工伤保险上的权利 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2、了解单位和本人的参保情况;3、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单位工会等;4、申请劳动能

27、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等,而职工个人是重要的申请主体;5、检举控告,包括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检举控告;6、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根据争议性质的不同,职工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者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保障。职工在工伤保险上的义务职工在工伤保险上的义务 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2、发生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积极配合治疗、康复和劳动能力鉴定;3、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工

28、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1、工伤保险是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附带险种之一。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一种,它是指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签订合同,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3、对于投保人来说,投保人的权利是当其因遭遇外来突然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或因此导致残疾、死亡时,依照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得到由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投保人的义务是按期缴纳保险费。4、企业可以在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为提高对职工的保障水平,可以为职工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保险的区别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保险的区别:

29、1、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目的不同。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它是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是在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负伤、致残、死亡后,对受害者或其遗属提供的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利益,以便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以营利为保险目的。虽然它也能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保障,却带有商业色彩,即商业保险公司设立该险种,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比如,保险公司会出于营利的考虑,会回避职业危险性很大的企业雇主和职工参加保险,但工伤保险却向这些企业雇主和职工提供保险,因为工伤保险是一把维护

30、企业生产正常进行和保障职工合法利益的保护伞。2、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对象不同。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是:所有企业和各类职工,只要是与属于工伤保险实施对象的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职工都是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所以,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对象是:符合保险合同规定条件的任何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双方根据保险合同产生权利与义务。虽然只要是符合保险合同规定条件的人都可以投保,但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将不愿接受职业危险性很大的企业和职工参加人身意外保险,所以,它的实施对象范围比工伤保险的范围有很大的局限性。3、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

31、伤害保险的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的实施方式是强制实施的,它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强制属于实施对象的企业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不管企业雇主和职工是否愿意。而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投保人与被投保人自愿投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并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自愿投保,并可以中途变更保险公司。4、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基金的来源有区别,二者的基金来源不同。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政府确定的一定费率缴纳的保险费,职工个人并不缴纳保险费。企业可以将这笔保险费用列入成本。当发生重大恶性伤亡事故,工伤保险基金不足以应付所需的保险

32、待遇支出时,国家财政可以先行垫付。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金来源: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而缴纳的保险费,不管是投保的企业雇主还是个人在享有领取保险金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缴纳保险金的义务。国家对商业保险公司不给予任何补贴。5、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水平不同。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是在劳动者为社会尽了劳动义务发生工伤以后发放的,它的保障水平是根据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政府单方面确定。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劳动者基本的生活需要,以社会平均工资作基数计发待遇,还要考虑劳动者过去劳动贡献的大小,体现在个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上。工伤保险是一种基本的

33、保险,一般来讲,它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仅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临时性的保险,保险的金额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并写在保险合同里,投保人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保险金。所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是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和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而定的,多保多投,少保少投,不保不投。投保人只要符合保险合同所规定的身体健康水平的要求,保障水平的高低就看投保人的投保金额的多少,即看投保人的缴费能力的大小6、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体制不同。工伤保险:是由国家

34、授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管理,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社会保险法规的调整范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是由金融系统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工伤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伤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1)工伤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伤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2 2)2、流动性存在欠缺 一是随着地区间人员流动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地区工资就业人员及异地居住的工伤人员不断增多,其异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就医报销问题越来越突出,工伤保险制度如何更好地适应流动就业和异地居住工伤人员的需求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随着经济全球化

35、的推进,跨国人员就业不断增多,需要有效解决我国与相关国家间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互免问题,切实保护跨国就业中工伤人员的权益。工伤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伤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3 3)3、可持续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一直以来是以待遇补偿为设计重点,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各项配套政策和规范管理没有健全,各地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作开展不均衡。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大内容没有形成“组合拳”,影响制度功能的全面发挥。二是虽然工伤保险已普遍实现了市级统筹,但中西部等地市基金压力仍然很大,抵抗重大工伤风险能力有限。目前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分布极不平衡,不利于制度长期稳定运行。三是

36、工伤保险省、市、县三级普遍存在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问题,多年来我们是任务增加,人员不增,工作量增加经费不增,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质量,也不利于工伤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工伤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伤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4 4)4、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工伤保险的复杂性、享受待遇人员的特殊性 工伤职工从发生工伤到走各种程序上的问题(就近鉴定,就近领取)信息化的开发上、使用上、管理上(信息不能共享)等等一些因素、问题,严重影响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除此之外,在工伤保险社会化服务、人性化服务方面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面临的形势和挑战工伤保险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党的十八大围绕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

37、社会的总体目标,对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工作作了深刻论述和全面部署,提出了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任务,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使命感和迫切感。十八大在深刻分析国内国际情况时,明确指出:我们的国情没变、社会矛盾没变,国际地位没变,这构成我们未来工作的基本背景和环境。未来一个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农村劳动力继续大规模向城镇转移,职业劳动者总量会进一步增加,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将呈现持续增加趋势,工伤保险工作依然艰巨。而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产业结构调整及职业劳动者构成日益复杂化也给工伤保险带来了诸多挑战。工伤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伤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1 1)1 1、经济社会

38、发展的新要求“十一五”期末,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 过400美元,“十二五”时期还将快速增长。从世界部分国家发展历史看,这个时期大多呈现社会矛盾多发状态。对于我国来讲人口众多、区域发展差异大,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持续的时间可能会更长,有些矛盾可能表现的更为突出。对于工伤保险来说:一是要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改革30年,经济大发展成就也瞩目伟大,可是遗留了一批工伤伤残人员和职业病患者。其中一些人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潦倒。解决这一遗留问题,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体现。二是要建立不断提高工伤保障水平的长效机制。随

39、着社会发展的进步,公众对公平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诉求将更加强烈,这要求我们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相关方面的承受能力,设计合理的保障机制,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提高工伤职工的待遇保障水平。工伤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伤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2 2)2、产业结构的调整 一是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大量密集型产业转向内地、西部。东部、发达地区产业升级,传统产业职业风险下降。内地、西部就会上升。二是经济结构的调整在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同时,会促使部分传统企业关闭破产,灵活就业人员的不断增多改变了传统的、明确的、简单的劳动关系格局,工伤认定和相关主体责任判定将

40、更加复杂。三是今后我国国民经济将进入中速增长阶段,经济放缓将直接影响工伤保险基金的增长速度。这些变化和特点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积极应对。工伤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伤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3 3)3、还有人口和人力资源的变化趋势 未来一个时期,劳动力总体上是供大于求,趋势上在我国计划生育的特殊背景下,劳动年龄断人口所占的比例将不断下降,人口红利阶段不会持续太久,因此我们要有珍惜人力资源的意识。工伤保险注重发挥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功能,承担保护人力资源的社会责任。无论是才工伤保险的内在规律看,还是从我国人口变化趋势和就业形势的外部要求看,今后一个时期都要把工伤预防、工伤康复摆在更加重要和迫切的位置。工伤

41、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伤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4 4)4、公众对工伤保障的关注和维权意识增强 河南张海涛的“开胸验肺”事件 湖南和张家界籍农民因尘肺病在深圳追讨补偿的群体性事件 江西修水和武宁县500多人的矽肺病事件都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公众和社会的参与、监督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我们亟需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宣传和知识普及,加快转变封闭、半封闭的管理形态,大力提高工伤保险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工伤保险发展的总体目标工伤保险发展的总体目标 从现在起到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攻坚时期,也是社会保障领域深化改革和关键环节上实现

42、突破的重要时期,工伤保险的发展要全面贯彻十八大报告确定的社会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坚持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制度发展方向,更加注重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健全保障机制,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充分保障职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深化我国社会经济改革作出贡献。工伤保险发展的总体目标(工伤保险发展的总体目标(1 1)1、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覆盖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逐步建立满足不同职业人群需求的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覆盖所有职业人群;建立管理规范、运行高效、服务便捷、监督有力的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体系;建

43、立起行政、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服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人员配备合理的工伤保险管理服务队伍;解决好制约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突出问题。工伤保险发展的总体目标工伤保险发展的总体目标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框架图(2013制)工伤保险发展的总体目标(工伤保险发展的总体目标(1 1)1、增强公平性,实现工伤保障制度职业人群的 全覆盖 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推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法定覆盖人群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并逐步将公务员和参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现所有有用人单位劳动者全部参加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从制度上实现公平性。构建由国家法定工伤保险、补

44、充工伤保险组成的多层次工伤保险保障体系。探索建立适合灵活就业人员、农业劳动者等职业人群特点的重大职业伤害制度。工伤保险发展的总体目标(工伤保险发展的总体目标(2 2)2、保证可持续性,实现工伤保险良性运行 完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政策标准体系,实现工伤保险管理服务规范化。建立完善工伤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实现工伤保险待遇合理、有序、稳步提高。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省级统筹模式,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省级统筹,实行更大范围的基金调剂,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工伤保险发展的总体目标(工伤保险发展的总体目标(3 3)3、适应流动性,保证各类职业人群工伤保障权益 制定和完善工伤保险

45、各项政策,提供跨区域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服务,以适应职业人群流动就业和异地居住工伤人员的服务需求,使异地就业和异地居住的人员都能享受工伤保险法忘怀待遇。工伤保险发展的总体目标(工伤保险发展的总体目标(4 4)4、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建立起包括工伤医疗救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及康复在内的结构合理、层次分明、高效快捷的管理服务体系,提供服务的可及性;实现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体系化、规范化、人本化、信息化。提供服务质量,提高公共服务的便利性。阶段性目标阶段性目标1、第一阶段目标(20122015年)a、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

46、工伤保险制度 b、加大参保扩面力度,努力推动法定覆盖范围内职工全部参保 c、推动公务员和参共事业单位人员工伤保险制度,解决“双轨制”保障问题 d、研究制定工伤待遇统一、规范的调整办法,建立工伤待遇调整机制 e、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完善费率政策,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制定浮动费率调整指导办法。f、推动工伤康复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起工伤康复三级服务网络。实现医疗早期康复,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先康复后评残制度。g、规范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积极推进省级统筹试点工作 f、完善工伤保险业务标准和管理服务流程,全面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h、积极探索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研究探索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农业

47、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l、加强工伤保险队伍建设,建立人员和经费保障制度 阶段性目标(阶段性目标(2)2、第二阶段目标(20152020年)a、建立起健全的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b、实现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向各类职业人群的延伸,基本实现全员参保 c、工伤预防制度基本建立,预防工作在用人单位全面展开,成效基本显现 d、工伤康复工作全面推开,全面实现先治疗康复、后待遇补偿;工伤康复服务网络基本建成,伤残职工生活自理能力和回归社会能力得到提高。e、全面实现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进一步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 f、健全工伤保险政策标准体系,工伤保险管理服务能力得到全面提高 g、初步构建起多层次工伤

48、保障制度体系 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图)社会保险法(33-43条释义)第42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是关于工伤事故中存在第三方责任时,工伤医疗费用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关系的规定。一、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工伤医疗费原则上由第三人承担 1、关于第三人侵权责任。本条所称的第三人,是指除工伤职工本人、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人人员。(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49、200320号第十二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关于工伤医疗费用。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后,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支付。这里所说的医疗费用,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第三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具体在工伤保险制度下,则是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花费的诊疗、用药、住院服务费用,且应当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服务标准。在第三人已经依法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不应当再次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二、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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