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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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高 等等 教教 育育 法法 规规 概概 论论 案例案例1:某人为避免自己的爱车暴晒在太阳底下,:某人为避免自己的爱车暴晒在太阳底下,将自己的宝马车停放在某高校图书馆墙下,不料图将自己的宝马车停放在某高校图书馆墙下,不料图书馆玻璃被风刮下,砸坏了宝马车,花费上万元修书馆玻璃被风刮下,砸坏了宝马车,花费上万元修理费。保险公司理赔后找学校索赔。理费。保险公司理赔后找学校索赔。请问:学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吗?请问:学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吗?案例案例2:某人遛狗(藏獒)至某高校门前,发现门:某人遛狗(藏獒)至某高校门前,发现门边有一水池,遂带狗喝水。不料水池边电路因周边边有一水池,遂带狗喝水。不料水池边电

2、路因周边人员跳舞用电,使电路裸露,藏獒饮水被电死,某人员跳舞用电,使电路裸露,藏獒饮水被电死,某人遂找学校索赔。人遂找学校索赔。请问:学校该承担责任吗?请问:学校该承担责任吗?案例案例3:三个初中生中午不按学校要求睡午觉,在:三个初中生中午不按学校要求睡午觉,在外闲逛,被老师发现,学生遂以上厕所为名逃避外闲逛,被老师发现,学生遂以上厕所为名逃避老师处罚。教师想到这几个学生平时的表现,为老师处罚。教师想到这几个学生平时的表现,为使他们使他们“长记性长记性”,就一气之下将学生叫到办公,就一气之下将学生叫到办公室,要他们当场撒尿并当场喝下。受害学生家长室,要他们当场撒尿并当场喝下。受害学生家长闻听极

3、为愤怒,经过多次思想反复,最后还是将闻听极为愤怒,经过多次思想反复,最后还是将教师告上法庭。家长不仅要求教师赔礼道歉,而教师告上法庭。家长不仅要求教师赔礼道歉,而且要求教师赔偿且要求教师赔偿 数万元损害赔偿。数万元损害赔偿。问:该教师行为构成犯罪吗?应该赔偿损失吗?问:该教师行为构成犯罪吗?应该赔偿损失吗?案例案例4 4:某大二学生期末考试后,怀疑自己数学分:某大二学生期末考试后,怀疑自己数学分数被老师弄错(实际数被老师弄错(实际7878分,老师网上登陆分,老师网上登陆2828分),分),请求查卷,被老师拒绝,该生有权查卷吗?他该请求查卷,被老师拒绝,该生有权查卷吗?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

4、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案例案例5 5:0404年年8 8月月2727日今日说法案例:上海复兴中日今日说法案例:上海复兴中学在全校曝光一对学生接吻的场面,你怎么看这学在全校曝光一对学生接吻的场面,你怎么看这件事?假如学生告你咋办?件事?假如学生告你咋办?案例案例6:某校一学生违规在教师家属区租房居住,:某校一学生违规在教师家属区租房居住,某日与几位同学饮酒至深夜,在送同学回宿舍的某日与几位同学饮酒至深夜,在送同学回宿舍的途中,与社会闲散人员发生口角、打斗,致使四途中,与社会闲散人员发生口角、打斗,致使四位同学一人被砍死、两位重伤、一位轻伤。事发位同学一人被砍死、两位重伤、一位轻伤。事发后公安机关迅速

5、破案,犯罪分子得到及时惩处。后公安机关迅速破案,犯罪分子得到及时惩处。但学生家长认为学校管理不严,要求学校赔偿相但学生家长认为学校管理不严,要求学校赔偿相应损失。应损失。请问: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请问: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案例的启示:一为考试,二为运用。案例的启示:一为考试,二为运用。第一讲第一讲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第一节 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的含义一、教育法的定义一、教育法的定义1、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以权利义务为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6、。其特征是:其特征是:法是调节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调节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产生经历了习惯、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习惯、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2、教育法的定义、教育法的定义 教育法就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在国家管理教育及社会主体进教育法就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在国家管理教育及社会主体进行教育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行教育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7、行为规范的总和。把握以下含义:把握以下含义:教育法主要是调整教育行政管理关系的法;教育法主要是调整教育行政管理关系的法;是调整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是调整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教育法是各种教育法律法规的总和,是国内法。教育法是各种教育法律法规的总和,是国内法。西方国家很重视教育立法,其高等教育立法在上世纪西方国家很重视教育立法,其高等教育立法在上世纪6、70年年代还掀起了两次高潮。代还掀起了两次高潮。我国的教育立法始于我国的教育立法始于80年代,目前有学位条例、义务教年代,目前有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民办育法、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

8、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教育促进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一些地方立法机关也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一些地方立法机关也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1、教育法的地位、教育法的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分支,属于公法;教育法是行政法的分支,属于公法;教育法是宪法的实施法。教育法是宪法的实施法。2、教育法的作用(规范、指引、教育、强制等)、教育法的作用(规范、指引、教育、强制等)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

9、;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工作的效率。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工作的效率。3、为什么要制定教育法、为什么要制定教育法 完善法制的需要;完善法制的需要;法的特征和功能决定的;法的特征和功能决定的;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迅速发展及其巨大作用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迅速发展及其巨大作用决定了其必须立法,否则导致其发展的无序性。决定了其必须立法,否则导致其发展的无序性。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现状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完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现状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完善教育法制;善教育法制;借鉴国际教育立法经验的结果。借鉴国际教育立法经验的结果。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三、教

10、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 二者的联系:本质一致;二者的联系:本质一致;体现共同利益和意志;体现共同利益和意志;目标、任务相同。目标、任务相同。二者的区别:二者的区别:制定主体不同;制定主体不同;表现形式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调整范围不同;稳定程度不同。稳定程度不同。第二节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教育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一、教育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是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是教育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育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二、

11、教育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二、教育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工人阶级领导;受教育权利和机会平等;宗教与教育分离。工人阶级领导;受教育权利和机会平等;宗教与教育分离。2、遵循教育发展的规律、遵循教育发展的规律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规律;社会发展规律;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规律;社会发展规律;教育的相对独立性。教育的相对独立性。3、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原则、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原则三、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三、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大学自治原则、大学自治原则高校办学自主权表现在:自主招生权;设置调整学高校办学自主权表现在:自主招生权;设置调整学科专业权;组织教学活动权;机

12、构设置权;人事科专业权;组织教学活动权;机构设置权;人事管理和任命权;职称职务评聘、导师评定权;科研、管理和任命权;职称职务评聘、导师评定权;科研、科技产业开发自主权;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自主权;科技产业开发自主权;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自主权;基建后勤自主管理权;其他方面自主权。基建后勤自主管理权;其他方面自主权。2、学术自由原则、学术自由原则包括:教师个人的学术活动自由;包括:教师个人的学术活动自由;教师在学术事务管理上的民主参与权利。教师在学术事务管理上的民主参与权利。第三节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一、教育法的渊源一、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教育法通过什么形式来表现,教育法

13、是调整教育关主要是指教育法通过什么形式来表现,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那么哪些规范形式是总和的内容?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那么哪些规范形式是总和的内容?1、宪法、宪法规定了教育的目的、任务、基本制度;规定了教育的目的、任务、基本制度;规定了教育活动中的德育原则:五爱、三义等;规定了教育活动中的德育原则:五爱、三义等;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和文化活动自由;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和文化活动自由;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2、教育法律、教育法律教育基本法:教育基本法:95年年3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其他法:学位条例、教师法、高教法等

14、。教育其他法:学位条例、教师法、高教法等。3、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条例、规定、办法。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条例、规定、办法。4、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省级人大或较大市(副省级)人大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或较大市(副省级)人大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5、教育行政规章、教育行政规章部门教育规章(教育部);部门教育规章(教育部);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省级或较大市政府)。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省级或较大市政府)。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7、有关教育的国际条约。、有关教育的国际条约。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二、法律适

15、用的一般规则1、上位法由于下位法;、上位法由于下位法;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3、新法优于旧法。、新法优于旧法。三、教育法的体系三、教育法的体系指教育法的各种外部表现形式所组成的系统。(纵向、横向)指教育法的各种外部表现形式所组成的系统。(纵向、横向)1、教育基本法;、教育基本法;2、基础教育法;、基础教育法;3、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4、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5、继续教育法;、继续教育法;6、残疾人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法;7、教师法;、教师法;8、教育经费法。、教育经费法。体系:体系:教育法教育法 高教法高教法教师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成教法成教法学位法学位法

16、督导条例督导条例合作办学条例合作办学条例社会办学条例社会办学条例出国留学条例出国留学条例校办产业条例校办产业条例人大及常委通过的法律人大及常委通过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宪法宪法四、教育法的制定、实施、监督四、教育法的制定、实施、监督 1、制定按立法权限划分进行、制定按立法权限划分进行权力、行政、司法机关适用权力、行政、司法机关适用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遵守(守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遵守(守法)3、监督、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执政党的监督执政党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2、实施、实施第四节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

17、律关系一、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一)法律关系主体(一)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1、人民;、人民;2、民族;、民族;3、国家和国家机关;、国家和国家机关;4、自然人;、自然人;5、法人、法人 (应该还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应该还包括其他社会组织)(二)法律关系的客体(二)法律关系的客体1、国家权力;、国家权力;2、人身人格;、人身人格;3、行为;、行为;4、物;、物;5

18、、精神产品;、精神产品;6、信息、信息 二、教育二、教育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主体内容内容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等)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单位、教育者、受教育者、其他单位教育单位、教育者、受教育者、其他单位权利权利义务义务(一)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一)教育行政法律关系1、当事人一方必为教育行政机关;、当事人一方必为教育行政机关;2、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3、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4、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合性;、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合性;5、争议解决具有特定性、争议

19、解决具有特定性(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三、几种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三、几种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一)学校与政府的关系(一)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政府拥有管理权,学校有办学自主权,同时各自也有相应义务。政府拥有管理权,学校有办学自主权,同时各自也有相应义务。(二)学校与社会的关系(二)学校与社会的关系1、财产所有权关系、财产所有权关系2、相邻关系、相邻关系3、合同关系、合同关系(三)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三)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学校与教师:社会力量办学属于雇佣关系;学校与教师:社会力量办学属于雇佣关系;公办学校为行政法

20、律关系。公办学校为行政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教育与被教育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学校与学生:教育与被教育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第二讲第二讲 高等教育制度高等教育制度教育基本制度:学校教育制度;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教育基本制度:学校教育制度;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学位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高等教育制度: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制度;高等教育制度: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学业证书制

21、度;学位制度;自学考试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自学考试制度;继续教育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职业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与特征职业教育也叫职业技术教育,是指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在一定职业教育也叫职业技术教育,是指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在一定普通教育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普通教育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的人才。特征:职业性;社会性;实践性。特征:职业性;社会性;实践性。二、职业教育体系二、职业教育体系类型上: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

22、类型上: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层次上: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层次上: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其中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其中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其他职业性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其他职业性培训。三、职业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三、职业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一)职业学校设立的条件(一)职业学校设立的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

23、源。、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二)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二)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2、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3、有与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有与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4、有相应的经费。、有相应的经费。第二节第二节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一、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概述一、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概述考试:一般是根据一定的考核目的,让被试者在规定的时考试:一般是根据一定的考核目的,让被试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指定的方式、要求解答试题,并对其解答结果评间内、按指定的方

24、式、要求解答试题,并对其解答结果评定等级、记分的行为。具有评定、诊断、反馈、预测、激定等级、记分的行为。具有评定、诊断、反馈、预测、激励的功能。励的功能。国家教育考试: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国家教育考试: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面向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取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得国家

25、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我国是最早采用考试进行教育评价和选拔人才的国家,西我国是最早采用考试进行教育评价和选拔人才的国家,西周、战国、汉代就有关于考试的记载。周、战国、汉代就有关于考试的记载。二、国家教育考试的种类二、国家教育考试的种类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确定,包括教育部确定,包括统一入学考试、学历认证考试、水平考试。统一入学考试、学历认证考试、水平考试。考试承办机构也要经过批准,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擅自举办。考试承办机构也要经过批准,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擅自举办。(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52年建立这一制度,年建立

26、这一制度,65年中断,年中断,72年至年至76年,实行推荐入学年,实行推荐入学制度,制度,77年恢复高考。年恢复高考。1999年广东试点年广东试点3X方案,方案,2002年全面铺开,年全面铺开,2004年实行年实行“统一考试,分省命题统一考试,分省命题”。2015年举措:缩小区域录取率的差距;鼓励类的加分项目全年举措:缩小区域录取率的差距;鼓励类的加分项目全部取消;取消推荐限制,自主招生全公开;扩大国家统一试部取消;取消推荐限制,自主招生全公开;扩大国家统一试卷范围;启动上海、浙江综合改革试点。卷范围;启动上海、浙江综合改革试点。(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1、自考的任务、自考的

27、任务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2、机构设置、机构设置全国高教自考委;省级自考委;地市自考委;主考学校。全国高教自考委;省级自考委;地市自考委;主考学校。3、考试办法、考试办法一次性考试;全日制在校生不得参考;已获专科以上学历可一次性考试;全日制在校生不得参考;已获专科以上学历可以免考相关课程。以免考相关课程。

28、4、考籍管理、考籍管理取得毕业证书条件:考完全部课程并合格;完成规定毕业论取得毕业证书条件:考完全部课程并合格;完成规定毕业论文或教学实践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文或教学实践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三、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三、考试违规处理办法1、考生违规的认定和处理、考生违规的认定和处理违纪、作弊(两者情节不同,注意这两者的相关规定)违纪、作弊(两者情节不同,注意这两者的相关规定)(代考、替考可开除学籍)(代考、替考可开除学籍)2、考试工作人员违规的认定和处理、考试工作人员违规的认定和处理违纪、作弊。(违纪一般给行政处分,作弊严重的还可能违纪、作弊。(违纪一般给行政处分,作弊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

29、任)承担刑事责任)3、在职人员和其他人员违规的认定处理、在职人员和其他人员违规的认定处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作为教师,不能协助违纪、作弊,也不能麻木不仁、视而作为教师,不能协助违纪、作弊,也不能麻木不仁、视而不见,最好防患未然,把握好证据,注意方法。不见,最好防患未然,把握好证据,注意方法。第三节第三节 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一、学业证书制度一、学业证书制度(一)含义(一)含义指经批准的学校或教育机构依法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指经批准的学校或教育机构依法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书面凭证。学业证书一般与

30、学制相联系。颁发的书面凭证。学业证书一般与学制相联系。(二)学业证书的种类(二)学业证书的种类1、学历证书、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完但有不及格,补考合格可获毕业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完但有不及格,补考合格可获毕业证);肄业证书(学习阶段的证明,待遇比毕业生低一级)证);肄业证书(学习阶段的证明,待遇比毕业生低一级)2、非学历证书、非学历证书专业证书(相当大专层次);培训证书及技术等级资格证书;专业证书(相当大专层次);培训证书及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写实性学业证书。写实性学业证书。(三)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颁发(三)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颁发1、普通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

31、颁发毕业、结业证教育部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校印制颁发。毕业、结业证教育部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校印制颁发。2、成人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颁发三级管理,学校颁发。三级管理,学校颁发。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证书的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业证书的颁发考完课程;完成论文;品德鉴定合格。考完课程;完成论文;品德鉴定合格。4、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学业证书的颁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学业证书的颁发是针对尚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学生组织的是针对尚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学生组织的学历认定考试。学历认定考试。5、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学业证书的颁发、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学业证

32、书的颁发非学历教育,发给结业证,不能发毕业证。非学历教育,发给结业证,不能发毕业证。二、学位制度二、学位制度(一)概念(一)概念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达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达到相应专业水平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到相应专业水平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学位制度则是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学位制度则是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学术称号或学位来表明专业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一定学术称号或学位来表明专业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学位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制度,我国学位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制度,我国1980

33、年建立该制度。年建立该制度。(二)学位的等级:学士学位(高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二)学位的等级:学士学位(高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高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授权单位授予)。位(高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授权单位授予)。(三)学位的门类(三)学位的门类81年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年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十大门类,学、农学、医学十大门类,84年增设军事学,年增设军事学,97年增设管理学,年增设管理学,现在为十二大学科门类。现在为十二大学科门类。第四节第四节 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教育督导

34、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一、教育督导制度一、教育督导制度(一)概念:也叫教育视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一)概念:也叫教育视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二)教育督导的范围和内容(二)教育督导的范围和内容范围: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范围: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内容:县级以上人民

35、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督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和方针政策的督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三)督导方式(三)督导方式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检查。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检查。(四)教育督导的原则(四)教育督导的原则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规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对政府的督导与对学校的督导

36、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对政府的督导与对学校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教育评估制度二、教育评估制度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根据既定目的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根据既定目的和指标体系,通过系统收集信息和定性定量分析,对教和指标体系,通过系统收集信息和定性定量分析,对教育系统的功效和工作状态做出评议和估价的过程。育系统的功效和工作状态做出评议和估价的过程。(一)教育评估的类型(一)教育评估的类型合格评估;水平评估;选优评估。合格评估;水平评估;选优评估。(三)高等学校教育评估(三)高等学校教育评估1、类型、类型按评估组织者分:学校

37、自我评估;教育行政部门评估;社会组织评估。按评估组织者分:学校自我评估;教育行政部门评估;社会组织评估。按评估衡量因素分:成果评估;过程评估;条件评估。按评估衡量因素分:成果评估;过程评估;条件评估。2、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组织、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组织国家普通高校评估领导小组、省级普通高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国务院有国家普通高校评估领导小组、省级普通高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国务院有关部门普通高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组织。关部门普通高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组织。三类机构各有职责,但规定是三类机构各有职责,但规定是1990年出台,与实际有变化。年出台,与实际有变化。3、评估程序、评估程序学校申请,评估领导小组审

38、定;申请被接受,学校自评;学校申请,评估领导小组审定;申请被接受,学校自评;专家组预审核,实地考察;专家组提出评估结论建议;专家组预审核,实地考察;专家组提出评估结论建议;复核专家组复审,提出正式结论;报送国家评估小组审核,公布评估结论。复核专家组复审,提出正式结论;报送国家评估小组审核,公布评估结论。学校如果对评估结论有意见,可以提出申诉,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最终学校如果对评估结论有意见,可以提出申诉,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最终评估结果。评估结果。第三讲第三讲 高等学校高等学校第一节第一节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一、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一、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1、公立高等学校

39、的行政相对人地位(与政府的关系)、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相对人地位(与政府的关系)2、公立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公立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学校属事业单位法人。团体法人),学校属事业单位法人。3、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依行政法设立,不受公司法约束。与政府是外部行政关系;依行政法设立,不受公司法约束。与政府是外部行政关系;与教师是特别的行政法律关系;与学生也是特殊的行政法与教师是特别的行政法律关系;与学生也是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律关系。二、私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二、私立

40、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但二者还是有较大差别:但二者还是有较大差别:1、权利性质不同。法律对私立高校是授予权利,对公、权利性质不同。法律对私立高校是授予权利,对公立高校是授予权力。立高校是授予权力。2、强制性不同。私立高校的权利可以自由行使,公立、强制性不同。私立高校的权利可以自由行使,公立高校的权力则不能随便转让和放弃。高校的权力则不能随便转让和放弃。3、立法依据不同。公立高校的自主权按公法原则规约;、立法依据不同。公立高校

41、的自主权按公法原则规约;私立高校的自主权按私法原则规约,契约自由。私立高校的自主权按私法原则规约,契约自由。4、两者的具体权利也有差别,如财产权、人事权等。、两者的具体权利也有差别,如财产权、人事权等。第二节第二节 高等学校的设立高等学校的设立一、高等学校设立的原则一、高等学校设立的原则1、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2、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盈余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盈余不能全部归办学者所有,且中途不能抽逃资金举办其他盈利性事业。)能全部归办学者

42、所有,且中途不能抽逃资金举办其他盈利性事业。)二、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二、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015年底完成所有高校章程核准工作)年底完成所有高校章程核准工作)章程应包含的内容: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章程应包含的内容: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事项。有合格的教师;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

43、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三、设立高等学校的程序三、设立高等学校的程序(一)申请(一)申请提交的材料:申办报告;可行性论证材料;章程;审批机提交的材料:申办报告;可行性论证材料;章程;审批机关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关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论证报告应包括:拟建学校名称、层次、校址、学科门类、论证报告应包括:拟建学校名称、层次、校址、学科门类、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学校规模、领导体制、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学校规模、领导体制、招生及毕业生就业面向地区;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

44、益、招生及毕业生就业面向地区;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是否符合国家地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拟建学校的师资来是否符合国家地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拟建学校的师资来源、经费来源、学校设施和基建计划。源、经费来源、学校设施和基建计划。(二)审批(二)审批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专科学校和其他高等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专科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可由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育机构,可由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设立报告由教育部形式审查,再委托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设立报告由教育部形式审查,再委托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教育部撤销。议委员会评议。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教

45、育部撤销。第三节第三节 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一、高等学校的权利一、高等学校的权利(一)教育法规定的权利(一)教育法规定的权利1、按章程自主管理;、按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

46、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1、招生权(、招生权(2004年年28所学校自主招生,所学校自主招生,2015年年89所)所)2、专业设置权(符合专业目录,按程序办理)、专业设置权(符合专业目录,按程序办理)3、教学权(教学计划制定、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教学权(教学计划制定、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4、科学研究权、科学研究权5、对外交往权、对外交往权6、校内人事权(机构、人员、职务职称、工资津贴)、校内人事权(机构、人员、职

47、务职称、工资津贴)7、财产权、财产权扩大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举措:扩大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举措:分化政府角色,管理者、举办者、办学者分离;分化政府角色,管理者、举办者、办学者分离;确立、完善高校法人制度;确立、完善高校法人制度;建立高校与政府之间的中介机构。建立高校与政府之间的中介机构。二、高等学校的义务二、高等学校的义务(一)教育法规定的义务(一)教育法规定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

48、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依法接受监督。(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义务(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义务1、不能拒绝招收符合规定的残疾学生;、不能拒绝招收符合规定的残疾学生;2、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3、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4、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

49、到国家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5、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和评估;、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和评估;6、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研究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研究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7、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给予鼓励支持;、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给予鼓励支持;8、为毕业、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为毕业、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9、依法收取、使用学费,不得挪用;、依法收取、使用学费,不得挪用;10、依法管理、使用教育经费,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依法管理、使用教育经费,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第四讲第四讲 高校教师高校教师第一节第一节 高校教师的地位高校教师

50、的地位一、高校教师的身份一、高校教师的身份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但是专业化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但是专业化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二、高校教师的地位二、高校教师的地位(一)高校教师的社会地位(一)高校教师的社会地位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构成。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构成。教师的历史地位并不高,地位在娼妓之后。今天,因为教师的历史地位并不高,地位在娼妓之后。今天,因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地位在不断提高。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地位在不断提高。(二)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二)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1、法律所确认的教师职业地位、法律所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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