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拆迁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一般来说,只要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可以进行强制征用。但是,我国为了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行为。1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征地拆迁:凡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
2、用,占有。房屋拆迁后,重新承受房屋,土地所属!而对其成交价格,就是属于作价补偿费和货币安置款!货币安置奖励费就是指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日期内同意拆迁并搬家,拆迁方给与被拆迁人配合拆迁的奖励!一般是房屋补偿费的10%左右(地方不同另论)!2报批基本流程报批基本流程 征地申请政策审查勘测定界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调查社会保障情况调查社会保障方案审查组织征地听证征地报批缴纳报批费用 3一、征地申请:项目业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征地报批的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项目征地申请。征地申请须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征地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项目审批文件(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材料)、项目用地规划范围图相关
3、资料等。属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需提交地质灾害和压矿评估报告备案文件;项目涉及占用占用林地的,需提交林地批准文件;项目涉及土地复垦的,需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二、政策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业主提交的征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征地条件的,将征地任务分解、下达给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并由项目业主委托测绘技术单位(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工作。三、勘测定界。辖区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群众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办、测绘技术单位实地踏勘征地范围和权属界线,测绘地形、地物和地貌,核定土地地类等工作;4四、发布征地预公告。市征地拆迁办根据土地勘测定界初步结果,拟订征收土地预
4、公告(送审稿),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将征收土地预公告转市征地拆迁办交由辖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张贴、公告,同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府局等相关单位;五、征地调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对征地涉及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调处土地、房屋权属纠纷,核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和征地前后人均耕地变化情况,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结构、产权等情况。辖区政府及其征地拆迁办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户及相关权利人在征地情况调查表
5、、征收土地面积确认表及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等征地报批材料上签字、确认并报送市征地拆迁办;5六、社会保障情况调查。辖区人民政府在市征地拆迁办、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及市卫生局的指导下,调查征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户人口、户数及其就业、社会保障情况,编制被征地农民花名册,核定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人口、户数,计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政府、个人的分担份额,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按规定公示后,报送市征地拆迁办审核、市劳动保障局审定;七、社会保障方案审查。市劳动保障局对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
6、并抄送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如属报国务院审批征地的建设项目,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并送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6八、组织征地听证。市征地拆迁办对辖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的征地材料进行审查,拟订征地听证告知书,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由辖区人民政府将征地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对申请听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召开征地听证会;九、征地报批。市征地拆迁办根据征地报批材料齐备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拟订征地报批“一书四方案”,收集和组织征地报批相关资料并协调市财政局或项目业主单位落实征地报批费用后,将征地报批材料
7、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十、缴纳报批费用。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缴费通知单、市国土资源局缴费函及征地报批费用上缴财政单据,办理征地报批费用上缴和入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7批准流程批准流程 当征地的对象属于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或者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三种情况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不属于这三类土地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在征地过程中,征地的对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规定。所有土地必须得到相关部门
8、的批准方能征用。8(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一)征地的批准程序征地的批准程序: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9(二)征地的实施程序(二)征地的实施程序征地的实施程序:1、发布征地公告(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2)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
9、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10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11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
10、、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12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13(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
11、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14(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
12、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15(五)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归属(五)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归属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
13、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16(六)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六)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17建设项目申请用地程序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
14、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2、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3、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委托评估地价,拟订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4、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附件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5、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
15、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6、土地使用者依法申请土地登记。18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支持措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支持措施施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保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审查报批,优先保障项目用地指标。(二)属自治区人民政府用地审批权限内的基础设施重大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修改方案和项目用地材料一并报批。(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审核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申请,优先保障征占用林地定额指标。19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支持措施迁支持措施 (一)基础设施重大
16、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涉及占用单位或个人的建设用地应依法予以征用或收回,并依法给予补偿;属于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经中介机构评估,并依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补偿。20 (三)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经验收合格的可不征收耕地开垦费。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水田每亩8500元、旱地每亩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四)基础设施
17、重大项目建设征地管理费,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7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达全区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涉字1994210号)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的70%收取。不收取不可预见费。(五)征地劳务费不分耕地和非耕地,统一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21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责任迁工作责任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责任
18、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的核实及相关前期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及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自治区林业局负责协调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的审批和报批工作;自治区环保局负责做好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报批工作。(三)项目业主责任 项目业主行使国家规定项目建设法人相应的职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用地报批材料;与地方政府、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完成征地拆迁等现场工作。22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1、一些征地拆迁的补偿和安置标准偏低。一些基层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与土地的市场价格差距过大,有的甚至将被拆迁户安置
19、在远离市区的位置。并且安置房屋质量差,交通不方便的小区,导致拆迁过程中补偿安置工作充满矛盾和冲突,被拆迁户因此拒绝拆迁。2、拆迁政策不够透明。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政府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不明确,有的补偿政策出台较晚,宣传不够,有暗箱操作之嫌。3、个别地方存在层层克扣赔偿金的现象。实践中,因拖欠、克扣赔偿金引发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4、部分地方政府直接参与土地资本运作引发纠纷。近年来,随着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政府先进行拆迁安置后,将土地纳入国土资源,再由国土局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挂牌拍卖。这种做法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即征地拆迁就成了政府与拆迁户之间的民事行为。一旦产生纠纷,矛头就直接指向
20、政府,造成到政府上访的群体性事件增多。5、一些地方城市规划变更频繁。某些基层政府的相关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时没有从长远考虑,出现城市规划随时在变、拆迁随时在进行的现象。23征地补偿法规依据征地补偿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
21、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
22、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2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
23、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