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第六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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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监护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置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之中(一)含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依法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被监护人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公平责任为补充。因此,无论监护人有无过错,亦即是否尽了监护职责,监护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以已尽监护职责为由免除责任。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第2款中,监护人

2、责任系补充责任,且不能向被监护人追偿。注意:存在成年监护,此针对的是所有被监护人。问题是,监护人作为被告之余,欠缺能力人是否应作为被告?尤其是在第2款之下?操作不一,有认为在第2款下,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均为被告。(二)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1、行为人须为被监护人被监护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致害行为人是监护人自己,则监护人承担的是自己责任,而不是被监护人侵权责任。2、被监护人的致害行为须为其自身的独立行为如果被监护人的行为非为其自身的独立行为,而只是被别人唆使,则其只不过是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或媒介,监护人也就无需承担责任。3、被监护人的行为须具有不法性被监护人的行

3、为不符合理性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即未达到对普通人的合理期待。对此采取一般理性人标准,而不会特别顾及被监护人的年龄、精神等情况,即使被监护人未达到一般理性人注意义务标准,而达到了同龄人标准。因为监护人责任制度目的在于通过监护人弥补被监护人的不足来满足社会对一般理性人标准的安全的期待,而不能由其他人承担因被监护人产生的风险或损失。因此,对监护人责任的判断前提是先判断被监护人是否承担责任,在此是将被监护人做成年人看待,其担责的,监护人才担责,反之,监护人不必担责。因此,在判断被监护人是否担责时,侵权法上的免责规定完全适用。需注意的是,不必讨论被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这是一个非常难以判断的问题,如二岁孩童

4、将他人物品弄坏,根本无法判断是否存在过错。而将此难点替换以注意义务。当然,最根本的仍在于风险的预先分配上,没有理由让其他人承担被监护人的风险,法条也规定是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4、受害人须发生损害后果5、被监护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第1189条委托监护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履行的情况,即为委托监护。例如,留守儿童由父母委托他人代为照顾。委托监护法律关系是建立在监护法律关系上的委托关 系。委托监护并非与民法典总则规定的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5、并列的 一项监护制度,因为监护权作为一种身份权,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主 体才享有,基于身份权的专属性,监护权不得让渡,故受托人并不因 委托监护而享有监护权。无论何种方式,委托监护的成立均应以监护人与受托人达成代为履行监护职责的合意为前提。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受托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也形成了一种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使受托 监护人获得了对被监护人的行为一定程度上的控制能力,承担了对被 监护人的监督义务。受托监护人应为其疏 于履行监护责任的消极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受托监护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性质上属于自己责任、过错责任。受托人只有在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并且是相

6、应的责任。此为按份责任,基于过错错误、原因力大小确定份额。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第1190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款实行典型的过错责任,考虑丧失意识、控制的原因,过错并不是指丧失意识、控制后有无过错。行为人丧失意识或控制力,行为人对此具有过错,行为人承担责任。而若无过错的,不应承担责任,不过可施以公平责任(或者说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7、),并且法条要求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来判断。如因突然摔倒丧失意识而失去控制,致害于他人。因有某种疾病不宜开车,却开车外出,致压伤行人,有过错。因突发的、难以预料的疾病,在行车中致害他人,无过错。第2款中的行为人对于情形的造成是有过错的。三、用人者责任用人者责任,也称为雇佣活动中的侵权责任,即雇主责任,是指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或者自己遭受损害时,雇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佣活动中的侵权责任包括两种类型:一是雇员致害责任,二是雇员受害责任。(一)雇员致害责任1、雇员致害责任的含义雇员致害责任是指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时,雇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替代责任。雇员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8、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只要其致害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雇主就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主不能以自己已经尽到选任及监督的相当注意,或者主张即使尽到相当注意仍不能避免损害发生而免责。劳动关系第1191条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替代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务关系第1192条个人劳务替代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

9、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须与单位自己责任相区分。如公司侵犯他人版权,由公司承担责任。两种责任在

10、后果上基本一致,都是单位担责,但过程不同。单位自己责任,一般是由法人机关下达,由工作人员执行,由此产生的责任是自己责任,而工作人员执行中产生个别损害,属雇主责任。虽然雇主责任是国外的通行叫法,但是,本条的调整范围中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发生的侵权行为,而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不是雇佣关系,所以,不宜使用“雇主”和“雇员”的概念。本条主要调整个人劳务关系以外的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私人企业、合伙经营组织和其它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主体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聘任制人员以及上述用人单

11、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和临时雇用人员。不区分雇员与雇主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上述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主体资格范围的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则为个人劳务关系。由于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违法行使公职权 引起的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公 职权造成他人损害,如果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事由的,应 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不适用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责 任。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主要表现在:(1)劳务关系由民法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和调整。(2)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劳动

12、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但1192条仅调整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1191条调整的包括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3)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不是接受劳务一方的职工,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隶属关系。(4)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比如,国家没有规定要求居民必须为其雇用的保姆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5)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有权中断劳务关系,但没有用人单位对职工处分等权利。用人单位对职员违反用人单

13、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等行为,有权依法进行处理。(6)劳务关系中,报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职工有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并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2、特点(1)用人单位责任是无过错责任(2)用人单位责任以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侵权为前提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 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该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用人单位才承担侵 权责任。比如,在一般侵权场合,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需同时满 足行为的违法性、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四个要件,才成立侵权 法律关系,此时用人单位才需承担侵权责任,若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14、致 人损害是出于紧急避险等原因所致而不成立侵权责任,则用人单位无 须承担侵权责任。(3)用人单位责任是单独责任、替代责任在外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 作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仅以用人单位为唯一的侵权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替代工作人员承担责任。从第三人的角度观察,行 为人的人格已经为单位或组织等使用人的人格所吸收,其独立性不复 存在,不再是独立的主体。(4)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享有追偿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增加了用 人单位追偿权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3、构成条件(1)行为人须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还当然

15、地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事业单 位实行聘任制的人员等;该工作人员不仅包括一般工作人员,还包括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清算人 等;不仅包括正式在编人员,也包括临时雇佣人员。(2)工作人员的行为须是执行工作任务即传统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9条)。例如销售员气愤之下动手殴打消费者。再如,某公司的采购员奉命去甲商场采购,途中听说乙商场的价 格更便宜,遂驾车改道去乙商场

16、,途中致伤他人。(3)雇员的行为须构成侵权行为,产生侵权责任雇员致害责任实质上是一种雇主替代责任,因此,只有在雇员的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时,才会发生雇主替代地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雇员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依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予以判断。肯定的,再按照雇主责任判断雇主是否替代承担。4、劳务派遣单位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受特定企业委托招聘员工,并与之签 订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到企业工作,其劳动过程由企业管理,其工 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由

17、企业提供给派遣机构,再由派遣机构支付 给员工,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各项事务的一种特殊用 工形式。劳务派遣存在三方主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工作人员致害,责任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基本同一第1款)。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按份责任。劳务派遣单位的 过错主要是指选任方面的过错,因在选人与用工上存在分离。5、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第1192条个人劳务替代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

18、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条规定包括提供劳务一方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自己损害 和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期间遭受第三人侵害三种情形。本条仅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比如家庭雇佣保姆、小时工、家庭教师等(注意,非为承揽关系时)。与用人单位间的,由1191条调整。第一,致他人损害,无过错责任,可以追偿,基本同于

19、1191条。第二,自己受害,根据双方过错确定责任分担。张某家雇的保姆不听张某的劝阻,执意要站在椅子上打扫卫生,结果不小心将腿扭伤。接受劳务一方无过错,提供劳务一方有过错,自己承担。第三,因第三人侵害而受害,劳务提供人可选择向第三人或劳动接受方主张权利。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二)雇员受害责任1、雇员受害责任的含义雇员受害责任是指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的,雇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民法典仅规定了劳务关系中的雇员受害,未规定用人单位的雇员受害。雇员受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雇主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雇佣合同中有减轻或者免除雇主

20、责任的条款,该条款通常亦属无效,不具有免责的效力。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之中,存在相应规范。2、雇员受害责任的构成条件(1)雇员须存在损害后果只有雇员遭受了损害,才能产生雇员受害责任。这里的“雇员”,与前述雇员致害责任中的“雇员”具有相同的含义。(2)雇员须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雇员只有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才能产生雇员受害责任问题。这里的“从事雇佣活动”,与前述雇员致害责任中的“从事雇佣活动”的认定标准相同。(3)雇员的损害与其从事的雇佣活动须有因果关系雇员的损害应当与从事雇佣活动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产生雇员受害责任。3、雇员受害责任的承担雇员受害责任的承担主体应

21、区分如下情形确定:(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雇员所受损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11条)。四、承揽人、定作人的侵权责任第1193条承揽人、定作人的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

22、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揽人自行承担责任。一般侵权行为。定作人的过错,表现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的过错。所谓对定作 的过错,是指定作人委托加工、制作的定作物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 或不法性,比如吸毒者委托医生从药品中提取毒品,居民委托他人建 造违章建筑。所谓对定作指示的过错,是指定作人在定作物的制作方 法上所作出的指示有明显的过错,如指使承揽人用危险的方法制作或 强迫承揽人违反法律蛮干。所谓选任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 选任具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相应的责任,为按份责任。若定作人、承揽人

23、构成数人侵权,不适用本条。五、网络侵权责任第1194条网络直接侵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它不是指侵害某种特定权利(利益)的具体侵权行为,也不属于 在构成要件方面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特殊侵权行为,而是指发生于互联 网空间的侵权行为,民法典的规定包括网络用户侵权责任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 任。第1194条是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一般性规定,对

24、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 构成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须根据民法典以及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来判断。平台模式下,虽然民法典是针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因为二者经常关联,网络用户借助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服务而侵权),但大量单一被告的案件中,指向的就是网络使用人,而不区分是用户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例如京东与淘宝之间,某网站非法存储影片,京东侵害消费者权益,网站侵害著作权等。网络侵权行为是一种一般侵权行为,只不过发生在网络究竟而具有特别之处。(一)网络用户侵权网络用户包括自然人用户和非自然人用户。前端匿名、后端实名。网络用户侵权包括:一是侵害人格权。主要表现为:(1)盗用或

25、者假冒他人姓名,侵 害姓名权。(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3)发表攻 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4)非法侵入他人电脑,非法截 取他人传播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 害隐私权。二是侵害财产权益。如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 资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如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三是侵害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与商标 权。侵权著作权的情形,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 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侵犯商标权的情形,如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 标,故意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为商标权人的网站,(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相关概念,除“网络

26、服务提供者”外,还有“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内容服务提供者”“互 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站经营者”等。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按照提供服务的种类,对网络服 务提供者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1)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提供搜 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第14条)。(2)根据服务对象的指 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 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第20条)(3)为提 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 音录像制品,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第21条)。(4)为服务对

27、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 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第 22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繁多,ISP(技术服务提供者,如中国联通)、ICP(内容服务提供者如新浪)是最简单的区分。但还可以做进一步区分。如同为ISP,中国联通与淘宝,二者明显不同。根据“技术中立”原则,技术服务提供者一般无须对他人通过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承担责任,如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电信服务运营商无须对经由其网络传输的信息承担责任,百度等搜索引擎提供者无须对搜索结果负责,但若其行为高度介入传输行为、编排搜索结果等,则须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一般无须对其平台出现

28、的用户侵权行为承担责任,除非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电子商务法)。技术发展推生新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云服务商、社交网络服务提供者(如微信、微博)。事实上,这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从不同角度看,其也为用户,如为中国联通的用户。相关侵权类型也很多。其中包括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京东与淘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

29、、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三、避风港规则下的通知移除(取下)反通知第1195条避风港规则通知移除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合格通知的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

30、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196条反通知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避风港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等服务,其将侵权内容移除,便不承担侵权责任。沿革: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信息网络

31、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在一般意义上,将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于一处时,往往指的是用户使用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进行侵权,如微信与用户。避风港解决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为用户行为承担责任。除符合民法典第1195条、第 1196条、第1197条的规定外,技术服务提供者一般无须对网络用户 提供的信息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承担责任。四、红旗规则 第119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侵权中的红旗原则,也称为“知道规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在利用网

32、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不采取必要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仍然给其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该网络用户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所谓“红旗规则”是指当侵权事实在网络空间中像红旗一样明显时,我们便可以根据侵权事实发生的具体环境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事实应当知晓并要求其承担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义务。这也是本条中“应当知道”的含义。第一,根据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不同,判断标准应当有所不同。相比提供其他类型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认定提供接入、缓存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的标准应当更加严格。第二,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判断标准也应当有所不同。对于著作权而言,只要网

33、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信息进行人工编排等,一般不应认定构成侵权行为;同时还要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影响力等因素,专业视频网站应当具备甄别当前热播影视作品的能力。对于专利权而言,专利权侵权判断技术性较强,非专业人士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第三,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普遍审查义务。在审判实践中,应当谨慎认定此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如果判断标准过宽,可能会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实际上承担了普遍审查的义务。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

34、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含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指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为有过错。虽然对本条有争议,但多认为本条并非过错推定责任,由被侵权人证明经营者有过错。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六、违反安全保障

35、义务的侵权责任(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1、行为人须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只有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才对活动参与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才为承担该种侵权责任的适格主体。物业服务公司也可能成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对 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应结合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 标准、事故的急难险重程度、与物业公司资质相匹配的专业管理能力 等因素综合考量。2、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其场所内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所承担的免受侵害的义务。此种义务属作为义务,经营

36、者须为保障活动参与者的安全而采取积极的安保措施,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即为违反义务。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不同,可以将安全保障义务分为两类:一是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应保证其所使用、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服务设施、消防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隐患;二是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配备的数量足够、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而且所配置人员应恪尽职守,尽到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积极履行照顾、保护义务,为权利人提供与其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外来(包括外界、第三人)侵害的保障,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判断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从三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法定标准,二是

37、行业标准,三是合理谨慎人标准。可以依据以下标准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二)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三)安全保障义务人控制、防范危险或损害的能力;(四)受害人参加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形。3、受害人须发生损害后果此所谓受害人,既包括直接接受经营服务的人,也包括接受服务者的相关陪同人员,还包括不以接受相关服务为目的但却合法进入经营场所的人员。4、经营者的怠于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此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不作为的因果关系,即因经营者的怠于作为而造成了活动参与者的损害。(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包括如

38、下两种情况:一是直接责任。在没有第三人 行为介入的情况下,义务人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被保护人遭受侵 害,义务人承担的是直接责任。二是补充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与其过错、原因力相应的补充责任。而若尽到,自不必承担责任。可以进行追偿。在诉讼意义上,原告应当将经营者、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除非第三人无法确定。“相应的补充责任”,指对于第三人没有承担的侵权责 任,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并非完全承担,而是在与其安全保障能力和过 错程度范围内承担相匹配的补充赔偿责任。即第三人承担100%责任,而经营者在部分范围

39、内(如20%)承担补充责任。如第三人完全支付了,经营者不必支付。如第三人支付不足,经营者在相应范围内进行支付,然后进行追偿。七、教育机构责任过错责任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证明责任倒置。通常为幼儿园、小学等机构,如设施致损、食物中毒、体罚、侮辱人格、猥亵、学生玩耍致害、外出野游发生危险进入学校加害,等。虽无行为能力人,但若采无过错责任,则因噎废食,动辄得咎,不利于教育事业的

40、发展。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无倒置。38、39两条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有关。如跳马而受伤,而鞍具符合国家标准,教师无过错,则学校不承担责任。年纪稍大,有一定认识能力与危险躲避能力,若采过错推定,学校举证负担大,可能在平时教育活动中采取消极态度以避险。第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

41、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过错责任、补充责任。责任主体是外部人员,而非内部的员工、学生等。相应的补充责任是有限的责任,应与其之过错相应,而非为对直接责任人所有的不能赔偿的范围都予以补充赔偿。但如直接责任人完全赔偿了,则学校等不必赔偿,且直接责任人不能向学校追偿。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

42、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

43、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条学生或

44、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

45、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原告崔某彩、被告崔某伟均为某中心小学未成年学生。2012年3月26日下午第一节课下课后,原告骑坐在教学楼楼梯扶手上,被告上厕所后准备回教室,原告骂了被告一句,被告于是在原告身体摸了一下,原告因为怕痒,身体本能地发生动摇,继而身体失去平衡从楼梯扶手上滑下摔倒。被告和另一同学将原告扶到教室。由于当

46、时伤情并不明显,老师知道后,简单询问了一下就继续上课。第二天,原告被送往芜湖县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住院31天,用去医药费12860.93元。原告的伤经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2012年7月17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将被告及某中心小学起诉到法院,认为被告崔某伟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依法应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某中心小学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救助的义务,也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医药费12860.93元、护理费21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营养费930元、残疾赔偿金249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500元、鉴定费14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56218.93元。侵权人崔某伟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而学校疏于管理,也存在过错。侵权人与受害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人存在过错,受害人对此亦有过错,可以相应减轻侵权人责任。学校在管理、教育方面存在过失。多数人侵权,均向对受害人承担全部责任。最终,确定二者责任比例,不能确定的,均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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