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教授之第四版《合同法》教学课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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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总则重要知识点重要知识点合同【Contract】的概念与特点合同【Contract】的种类合同【Contract】关系的相对性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合同【ContractContract】的概念和种类的概念和种类一、合同一、合同【ContractContract】的概念和特点的概念和特点合同【Contract】在合同【Contract】法理论上也称契约。合同【Contract】法第2条规定,合同【Contract】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Contract】具有以下特点:(一)合同【Contract】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二)合同【Contract】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三)合同【Contract】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合同【ContractContract】的概念和种类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二、合同【ContractContract】的种类的种类(一)双务合同【Contract】与单务合同【Contract】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等给付义务,合同【Contract】可以分为双务合同【Contract】和单务合同【Contract】。标准:是否双方相互承担给付义务;典型单务合同【Contract】: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保证

3、、附义务赠与单务合同【Contract】与双务合同【Contract】的区分具有如下意义: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Contract】不履行的后果不同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合同【ContractContract】的概念和种类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二、合同【Contract】的种类的种类(二)有偿合同【Contract】与无偿合同【Contract】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Contract】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Contract】分为有偿合同【Contract】与无偿合同【Contract】。有偿合同【Contract】,指当事人双方存在

4、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Contract】。无偿合同【Contract】,指当事人双方无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Contract】。典型无偿合同【Contract】:赠与、借用、保证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合同【Contract】,且无约定时推定为无偿合同【Contract】:委托、保管、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Contract】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合同【ContractContract】的概念和种类的概念和种类区分有偿合同区分有偿合同【Contract】与无偿合同与无偿合同【Contract】意义主要在于:意义主要在于:第一,确定某些合同【Contract】的性质。在债权合同【Contract】中,许多合同【C

5、ontract】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的,如果要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则合同【Contract】关系在性质上就要发生根本的变化。第二,义务的内容不同。第三,主体要求不同。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合同【ContractContract】的概念和种类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二、合同【Contract】的种类的种类(三)有名合同【Contract】与无名合同【Contract】有名合同【Contract】又称为典型合同【Contract】,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Contract】。无名合同【Contract】又称非典型合同【Contract】,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

6、同【Contract】。(四)诺成合同【Contract】与实践合同【Contract】根据合同【Contract】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可以将合同【Contract】分为诺成合同【Contract】和实践合同【Contract】。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典型实践合同【Contract】:定金、保管、借用、自然人借款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合同【ContractContract】的概念和种类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二、合同【Contract】的种类的种类(五)要式合同【Contract】与不要式合同【Contract】根据合同【Contract】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

7、为要件,可将合同【Contract】分为要式合同【Contract】与不要式合同【Contract】。要式合同【Contract】是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Contract】。不要式合同【Contract】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Contract】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 区分标准:订立合同【Contract】是否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区分意义:关系合同【Contract】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Contract】效力如何?1.原则:不成立或不生效 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合同【Contract】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3.特殊情况: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

8、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Contract】法215)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Contract】(6类):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Contract】;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Contract】;融资租赁合同【Contract】;建设工程合同【Contract】;技术开发合同【Contract】技术转让合同【Contract】。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合同【ContractContract】的概念和种类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二、合同【Contract】的种类的种类(六)主合同【Contract】与从合同【Contract】根据合同【Contract】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C

9、ontract】分为主合同【Contract】与从合同【Contract】。主合同【Contract】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Contract】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Contract】。从合同【Contract】是指以其他合同【Contract】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Contract】。(七)预约(预备合同【Contract】)和本约(本合同【Contract】)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Contract】的合同【Contract】;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Contract】,称为“本约”。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合同【ContractContract】的概念和种类的概念和种类

10、二、合同二、合同【Contract】的种类的种类(八)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Contract】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Contract】根据订约人订立合同【Contract】的目的是否为自己谋取利益,合同【Contract】可以分为“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Contract】”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Contract】”。此种合同【Contract】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2.该合同【Contract】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该合同【Contract】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第三人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二节 合同【Contract】关系一、合同一、合同【

11、Contract】关系的构成关系的构成合同【Contract】关系又称合同【Contract】法律关系,是发生在合同【Contract】当事人之间的,依法成立生效合同【Contract】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该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合同【Contract】的主体、合同【Contract】的内容、合同【Contract】的客体。(一)合同【Contract】关系的主体合同【Contract】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Contract】的当事人,是享有合同【Contract】权利、承担合同【Contract】义务的人。(二)合同【Contract】关系的内容合同【Contract】关系的内容包括基于合同【Co

12、ntract】而产生的合同【Contract】权利和合同【Contract】义务,又称合同【Contract】债权和合同【Contract】债务。(三)合同【Contract】关系的客体合同【Contract】关系的客体为合同【Contract】权利与合同【Contract】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第二节 合同【Contract】关系二、合同二、合同【Contract】关系的相对性关系的相对性合同【Contract】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它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一个区别在于合同【Contract】关系的相对性。(一)合同【Contract】主体的相对性(二)合同【Contract】内容的相对性第

13、一,合同【Contract】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Contract】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第二,合同【Contract】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Contract】上的义务。第三,合同【Contract】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Contract】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第二节 合同【Contract】关系二、合同二、合同【Contract】关系的相对性关系的相对性(三)合同【Contract】责任的相对性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

14、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才是合同【Contract】当事人。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项粮食购销合同【Contract】,合同【Contract】的附则约定“有关交货事宜由丙公司出面协调解决。”该合同【Contract】第5项约定:应在天津某粮库交货。后来,甲公司因嫌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不合适,便找到丙公司,要求变更时间和地点。丙公司即与甲公司达成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将交货地点由天津变为石家庄,将交货时间由2000年12月变更为2000年10月。补充协议订立后,甲公司将该协议送交给乙公司,要求乙公司于200

15、0年10月将货物发往石家庄某粮库。乙公司收到该协议后,提出因交货时间提前而无法准备货源,并提出交货地点变更,使其费用增加,甲公司必须为此提供补偿。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甲公司便以乙公司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主要涉及合同【Contract】的相对性问题。合同【Contract】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Contract】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二章 合同【Contract】法的概述重要知识点重要知识点合同【Contract】法的概念合同【Contract】法的特征合同【Contract】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合同【Contract

16、】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一、合同【Contract】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合同【Contract】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概念的含义:1.合同【Contract】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2.合同【Contract】法所调整的关系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Contract】关系;3.合同【Contract】法所调整的合同【Contract】关系为财产性的合同【Contract】关系,不包括人身性质的合同【Contract】关系。(婚姻、收养、监护)我国合同我国合同【Contract】法的适用范围,这一范围具体为:法的适用范围

17、,这一范围具体为:(一)合同【Contract】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Contract】法所适用的合同【Contract】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Contract】(三)合同【Contract】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2000年10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原告7岁的孩子,原告同时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作为被收养人的生活补助。合同【Contract】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反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双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

18、经常与同学打架,被告遂以该孩子太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原告起先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生活补助,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不同意退还5万元人民币,也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原告是否可以向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与之问题密切相关的即是合同【Contract】法的适用范围问题。(1)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定的,可以订立收养协定。”(2)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3)合同【Contract】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

19、、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一节 合同【Contract】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合同二、合同【Contract】法的特征法的特征1.合同【Contract】法是规范合同【Contract】当事人行为的法律。2.合同【Contract】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3.合同【Contract】法的规定基本属于任意性规范。4.合同【Contract】法既调整民事合同【Contract】关系又调整商事合同【Contract】关系。第一节 合同【Contract】法的概念和特征三、三、合同【Contract】法和物权法的区别合同【Contract】法和物权法都属于财产法,

20、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但物权法主体调整财产占有关系,这种关系是人们在社会中进行生产和交换的前提。第一,物权法旨在反映并维护特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保证财产的静态安全。而合同【Contract】法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主要反映商品交易关系,并旨在维护财产的动态安全。第二,就保障的权利范围来看,物权法主要保护的是物权,而合同【Contract】法主要保护的是合同【Contract】债权,这两种权利在市场经济社会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第三,物权法在保护和确认社会财产占有关系时,最鲜明地反映了一个社会的阶级关系。第四,一国的物权法往往具有该国的特点;而各国合同【Contract】

21、法在反映商品交换关系内容上,在很多方面都具有共同的特点。第五,在物权法中,各国法律一般都采取法定主义原则,各种物权的形式、内容、转移方式及取得方法等,均由法律规定。在合同【Contract】法中,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允许当事人依法充分表达其意思。第二节 合同【Contract】法的基本原则合同【Contract】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Contract】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Contract】法的出发点。一、合同一、合同【Contract】自由原则自由原则(一)确认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二)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Contract】

22、、确定合同【Contract】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第一,在合同【Contract】的订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第二,在合同【Contract】成立的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享有的合同【Contract】自由,尽量减少了政府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第三,在合同【Contract】内容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第四,在合同【Contract】的形式确定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第五,在合同【Contract】的变更和解除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第六,在违约责任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第二节 合同【Contract】法的基本原则二、诚实

23、信用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Contract】规定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的两项功能:1.直接规范功能;2.补救成文规定不足的功能。第二节 合同【Contract】法的基本原则第一,合法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第二,在合同【Contract】订立方面,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订货任务,当事人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和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Contract】。第三,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二节 合同【Contract

24、】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我国合同合同【ContractContract】法法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这一点,借鉴了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这一点,借鉴了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ontractContract】公约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撰的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撰的国际国际商事合同商事合同【ContractContract】通则通则等相关规则,确立了鼓励交易的原则。等相关规则,确立了鼓励交易的原则。(一)缩小了无效合同【Contract】的范围(二)严格区分了合同【Contract】的无效和可撤销(三)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Contract】(四)严格区分了合同【Cont

25、ract】的成立和合同【Contract】生效(五)合同【Contract】订立制度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六)合同【Contract】法将合同【Contract】的形式作为证明合同【Contract】存在的标准(七)合同【Contract】法明确规定了合同【Contract】的解释制度(八)合同【Contract】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合同【Contract】履行中未尽通知义务能否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案情介绍案情介绍】2002年7月,某甲与乙公司签订商铺认购意向书一份,约定甲向乙支付购房意向金2000元,甲随后取得小区商铺优先认购权,乙负责在小区正式认购时优先通知甲前来选择认

26、购中意商铺,预购面积为150平方米,并明确小区商铺的均价为每平方米7000元(可能有1500元的浮动)。如甲未在约定期限内认购,则视为放弃优先认购权,已支付的购房意向金将无息退还。如甲按约前来认购,则购房意向金自行转为认购金的一部分。意向书对楼号、房型未作具体明确约定。上述意向书签订后,甲向乙支付了2000元意向金。2001年11月乙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2003年5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3年6月乙取得预售许可证。但乙在销售涉案商铺时未通知甲前来认购。2005年初,甲至售楼处与乙交涉,要求乙按意向书签订正式买卖合同【Contract】。乙称商铺价格飞涨,对原约定价格不予认可,并称意向

27、书涉及的商铺已全部销售一空,无法履行合同【Contract】,甲所交2000元意向金可全数退还。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甲遂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按105万元的销售价格向甲出售涉案商铺,如果不能履行,请求判令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法理分析法理分析】本案是关于预约合同【Contract】的 认定、效力、违约责任以及合同【Contract】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问题。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告甲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商铺认购意向书的法律性质;第二,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如果构成违约,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案情分析】具体到本案当中,乙公司与某甲签订的商铺认购意向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

28、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确定的拘束力。同时,该意向书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购商铺的面积、价格计算、认购时间等均作了较为清晰且适于操作的约定。这表明双方当事人经过磋商,就条件成就时实际进行商铺买卖得到主要内容达成了合意,对将来正式签署房屋买卖合同【Contract】进行了预先安排。综上,涉案意向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预约合同【Contract】,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由此而来的法律责任。根据合同【Contract】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规避法律或合同【Contract】规

29、定的义务。民事主体在合同【Contract】履行阶段负有及时通知、相互协助的义务,对于合同【Contract】履行有影响的事实,要及时 告知。2003年6月,乙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按约履行其通知义务通知甲前来选择认购中意商铺,并将商铺销售一空,导致涉案意向书中双方约定将来正式签订商铺买卖合同【Contract】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甚至在争议发生 时主张双方签订的意向书无效,其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为违约。但是乙公司已经将商铺售卖完毕,对于商铺不再享有物权,导致意向书实际无法继续履行,只能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判决结果判决结果】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30、原告甲与被告乙公司签订商铺认购意向书,约定原告向被告交付购房意向金,双方初步确认交易乙商铺的有关事宜,从而对双方在乙商铺正式认购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Contract】达成了合意。对于意向书的签订及其内容双方均无异议,应予以认定。涉案意向书中虽对 意欲交易的商铺的楼号、房型、价格没有作明确约定,但其主要内容是对将来进行房屋买卖的预先约定,主要预约事项内容是完整的,而商铺的楼号、房型、价格等内容均可由双方最终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Contract】时予以确认。因此,涉案意向书不是通常意义的“意向书”,而具有预约合同【Contract】的性质。涉案意向书是合法有效的预约合同【Contract】,

31、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意向书的约定。合同【Contract】当事人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合同【Contract】权利,而且在履行合同【Contract】义务时也应以善意的方式,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不得规避合同【Contract】约定的义务。而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甲丧失了优先认购涉案商铺的机会,致使合同【Contract】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在综合考虑上海市房价发展趋势以及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酌定乙公司赔偿甲150000元。另外,虽然甲按约支付了意向金,但是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Contract】毕竟同正式的买卖合同【Contract】存在法律性质上的差异。故甲主张的赔偿金额,不

32、能完全支持。法条链接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Contract】法第17条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王利明.合同【Contract】法研究.第一卷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一编“合同【Contract】和合同【Contract】法概述”,3207页崔建远.合同【Contract】法总论.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一章“绪论”及第二章“合同【Contract】的分类”,1114页课后习题课后习题双务合同双务合同【Contract】与单务合同与单务合同【Contract】的区分有何意义?的区分有何意义?有偿合同有偿合同【Contract】与无偿合同与无偿合同【Con

33、tract】的区分有何意义?的区分有何意义?试述合同试述合同【Contract】相对性规则的内容。相对性规则的内容。试述合同试述合同【Contract】法的基本原则及其表现。法的基本原则及其表现。重要知识点重要知识点合同合同【ContractContract】成立的条件要约、承诺成立的条件要约、承诺合同合同【ContractContract】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合同【ContractContract】成立的概念和要件成立的概念和要件一、合同一、合同【ContractContract】成立的概念成立的概念合同【Contract】成立是指缔约各

34、方就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事实状态。认定合同【Contract】是否成立,属于认定一个事实有无发生,也即认定当事人是否实施过合同【Contract】订立行为,是否形成协议。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合同【ContractContract】成立的概念和要件成立的概念和要件二、合同二、合同【ContractContract】成立的条件成立的条件(一)合同【Contract】成立的一般条件1.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Contract】当事人2.各方当事人必须向他方作出能使合同【Contract】成立的意思表示3.数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合意。(二)特殊成立条件实践性合同【Cont

35、ract】的成立除具备一般成立条件外还应实施实物的交付行为。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Contract】、保管合同【Contract】、定金合同【Contract】、代物清偿合同【Contract】等都是实践性合同【Contract】,需交付借款、保管物、定金、清偿替代物才能成立。第二节 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一、要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我国合同【Contract】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Contract】的意思表示”。性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而不是一种行为。二、要约的有效条件二、要约的有效条件(一)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C

36、ontract】的意图(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Contract】的受要约人发出(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第二节 要约三、要约邀请三、要约邀请 邀约邀请又称引诱邀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要约邀请的特点:1.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不是像要约那样是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Contract】的意思表示。2.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Contract】的意思表示,它有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Contract】的可能性。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第二节 要约(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1.依法律规定作

37、出区分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Contract】的主要条款来区分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第二节 要约(三)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1.寄送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5.商业广告第二节 要约四、要约的法律效力四、要约的法律效力(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二)要约的存续期间(三)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第二节 要约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一)要约的撤回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撤回的条件:1.要约已经发出;2.要约尚未发生效力;3.要约

38、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4.撤回通知必须以排除要约发生效力为内容。第二节 要约(二)要约的撤销(二)要约的撤销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合同【Contract】法第19条规定了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Contract】作了准备工作。要约撤销的条件:1.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处。2.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承诺人之处时,承诺尚未发出。3.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人未表示要约不可撤销。4.不存在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

39、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Contract】作了准备工作之情形。第二节 要约六、要约失效六、要约失效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三节第三节 承诺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二)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

40、容一致(四)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Contract】(五)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第三节第三节 承诺承诺二、承诺的方式二、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通过何种形式将承诺的意思送达给要约人。依据我国合同【Contract】法第22条规定,承诺虽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表示的,承诺无须通知。三、承诺的期限三、承诺的期限第一,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而要约又是口头要约,则意味着要约的意图是立即以口头方式答复。第二,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第三节第三节 承诺承诺四、承

41、诺迟延和承诺撤回四、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一)承诺迟延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承诺人未在适当时间发出承诺而致承诺迟到的,当然不生承诺效力。承诺人已在适当时间发出承诺,但因传递等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原因而迟到的,要约人应将承诺迟到状况通知承诺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承诺未迟到。(二)承诺撤回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第三节第三节 承诺承诺五、关于确认书和合同五、关于确认书和合同【Contract】的实际成立的实际成立(一)确认书及其性质我国合同【Contract】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Contr

42、act】的,可以在合同【Contract】成立之前要求 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Contract】成立。(二)交叉要约所谓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对于交叉要约是否可以成立合同【Contract】,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不成立,认为都是要约,承认交叉要约将否定要约人的撤回权和撤销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双方已经有 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可推定双方已经作出了承诺。从鼓励交易的需要出发,可以认定双方已经达成了合意。(三)关于依据国家下达的任务订立合同【Contract】的问题我国合同【Contract】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

43、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Contract】。(四)合同【Contract】的实际成立我国合同【Contract】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Contract】,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Contract】成立。1.必须是双方实际从事了履行行为。2.必须是双方履行了主要义务。3.实际履行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刘某与商某买卖合同二、刘某与商某买卖合同【ContractContract】纠纷案纠纷案 略谈交叉要约略谈交叉要约 案情介绍

44、案情介绍 刘某系个体户,经营日常百货。1999年11月,刘某决定改行,想要处理库存存货。商某得知后,前去看货,但当时未与刘某达成协议,而是告诉刘某与妻子商量后再与刘某联系。商某与妻子商议后,在1999年11月15日向刘某发函称:如果所有货物按批发价出售,我们就买,并要求刘某在5日内回话。恰在此时,刘某也在11月15日向商某去信称:“所有货物按批发价处理,你是否购买?请于15日内答复。”11月18日刘某收到了商某的信后,认为已与商某成交,遂拒绝了其他客户。而商某在11月18日收到刘某的信后,听说百货生意现在比较难做,心生悔意,不再想购买刘某的货物,于是商某在11月22日向刘某发出一封电报,表示不

45、买这批货物了。刘某获电,十分气愤,诉诸法院,要求维护双方已达成的交易。此案涉及的是交叉要约能否直接成立合同【Contract】的问题。(1)合同【Contract】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Contract】,采取要约、承诺方式。”(2)合同【Contract】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3)合同【Contract】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4)合同【Contract】法第19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46、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Contract】作了准备工作。”(5)合同【Contract】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达到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四节 合同【Contract】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承诺生效时合同【Contract】成立。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几点情况值得注意:第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第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Contract】的,如果

47、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第三,以非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书面形式、批准、登记)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Contract】成立的地点。(大陆法系:到达主义;英美法系:送信主义。)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一、先合同一、先合同【Contract】义务的含义义务的含义附随义务,是指合同【Contract】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Contract】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

48、义务。分为:先合同【Contract】义务、附随义务和后合同【Contract】义务。缔约当事人在为缔约而相互接触的一刹那间,彼此就建立了关于缔约的信赖关系,形成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缔约各方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应当履行忠诚、协力、告知、保密、保护、照顾义务。此种义务属于附随义务,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被称为先合同【Contract】义务。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Contract】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具备如

49、下条件: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Contract】订立过程中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4.未尽缔约之义务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5.不履行先合同【Contract】义务的一方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三、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三、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1.从责任性质上看,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有效合同【Contract】而产生的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就是为解决没有合同【Contract】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的问题。2.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而缔约

50、过失责任只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3.从赔偿范围上来看,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期待利益则既包括了可得利益,也包括了履行本身。而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根据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要求赔偿。4.从损害赔偿的性质来看,对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法律通常作出了一定的限制。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四、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四、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具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缔约双方为了缔结合同【Contract】而开始实行社会接触或交易上接触;二是这种接触使当事人形成一种特殊的联系,并使双方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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