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范本预算绩效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职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与效率,体现财政“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管理要求,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活动。逐步建立完善“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整体设计、稳步推进,低效问责、高效激励,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第四条办公室负责部机关预
2、算绩效管理组织、指导,并协调、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业务科室及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是绩效管理的工作主体,负责我部的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实施。第二章预算绩效管理的内容与职责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局本级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的资金。第六条预算绩效管理的内容:(一)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各业务科室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时,应同时编制预算绩效计划,报送绩效目标。办公室对提交的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用款部门重新调整绩效目标;符合要求的,由办公室提交市财政部门申报。(二)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定期采集
3、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控。对上年度开展的重点项目评价工作进行绩效跟踪。(三)绩效评价管理。预算执行中期或结束后,要及时对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用款部门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评,认真分析研究评价结果所反映的问题,努力查找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和提高工作的措施。(四)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管理。根据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办公室应及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管理制度;用款部门应及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管理措施;办公室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为领导决策和行政问责提供参考
4、依据。第七条主要职责:(一)办公室主要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2、对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指导。3、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绩效管理。(二)各业务科室主要职责:1、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自评工作。2、对预算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第三章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第八条绩效目标是指绩效管理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预计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各业务科室在年初申报项目经费预算或需追加项目经费预算时填报。第九条预算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四)达到预期
5、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六)其他。第十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第十一条各业务科室必须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时,根据编制预算的总体要求及发展规划,按规定的时间报送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6、第十二条办公室按规定对各业务科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申报科室应重新填报,未按照规定重新填报的项目,一律不列入预算申报。第十三条项目绩效目标评审内容包括:项目实施依据的充分性、目标合理性及可行性、资金预算的准确性、实施计划的科学性等。第十四条各业务科室根据财政部门以书面形式反馈的项目评审结果和意见调整修订项目的原申报绩效目标,并上报预算绩效目标评审表。由办公室提交财政部门进行复审。第十五条绩效目标一经由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按原申报评审程序执行。第四章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第十六条办公室应配合财政部门作好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相关工作。第十七
7、条办公室负责我部的项目绩效进行跟踪监控,并如实填制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表。第十八条发现绩效运行目标与绩效预期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第五章绩效评价管理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二十条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根据评价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业务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设定情况、目标完成程度、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效益等;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和使用等。第二十一条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时,要按照定量
8、与定性相结合并以定量为主的原则,设置、选择一定数量且能衡量财政支出实际绩效的具体指标。在设定具体指标的基础上,应对具体指标设置一定的分值(权重)。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的标尺和准绳,在评价对象和具体评价指标确定后,应选择合适的评价标准,具体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其他标准等。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第二十四条绩效自评由各申报和用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凡年度预算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项目,均列入绩效自
9、评范围,同时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重点评价项目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绩效自评工作。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工作程序(一)前期准备。确定评价对象、成立评价工作组、制订评价方案。(二)组织实施。评价数据和资料采集、审核、汇总,实地现场考察,开展问卷调查,组织专家现场评价和综合评价。(三)撰写评价报告。分析评价数据,得出评价结论,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概况、项目绩效及评价结论、评价发现的问题、相关意见与建议等。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报告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第六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第二十七条机关各业务科室要根据绩效评价中
10、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经审核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如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则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目。第二十八条评价结果实行通报制度,对财政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好的,应予以表扬或继续重点支持;对绩效评价达不到预期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结果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本局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预算管理体系,强化预算绩效
11、责任,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山东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xx】20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设定、跟踪、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以提高预算的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的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预算绩效管理的学校自有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二)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管理的各环节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
12、理全过程,实现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三)责任追究原则。坚持“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管理理念,强调项目单位支出责任和管理部门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四)信息公开原则。预算绩效信息要逐步向全校教职工公开,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学校成立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组织、人事、财务、资产、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研究制定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工作规程,建立预算绩效考核指标和标准体系。(二)组织和
13、指导各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三)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健全绩效结果反馈及督促整改机制。(四)组织引进第三方对各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五)绩效评价涉及的其他工作。第六条各项目实施部门的职责:(一)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按照“谁使用资金谁编制绩效目标”的原则,要求制定的绩效目标客观且可测量、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重点突出。(二)组织实施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落实单位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三)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第三章绩效目标的设定第七条绩效目标是指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预计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的编制,主要包括设定绩效总目
14、标、制定长期、当期(年度)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值等。第八条绩效指标编制原则:(一)相关性原则。绩效指标应当与绩效总目标直接相关,能够充分、恰当反应目标的实现程度。(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能反映绩效的核心指标。(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绩效管理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预算支出所产生的效益。(五)经济性原则。绩效指标所涉及数据的获取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
15、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对于绩效目标中涉及的专业术语,应当准确定义、清晰解释。第九条确定绩效指标值。绩效指标值是指使用量化的标准、数值或比率来表示预算资金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应当与绩效指标逐一对应,通常用相对值或绝对值表示。单位在填报绩效指标值,应当同时明确绩效标准。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值时的依据或参考标准,一般包括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以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等。第四章绩效跟踪管理第十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资金进行绩效监控,主要包括:1.预算执行进度;2.预算执行规范性;3.预算存量资金;4.预决算差异率。第五章绩效评价管理第十一条绩效自评。预算执
16、行完毕后,各项目实施部门要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实际绩效情况进行自评,评价指标分为计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第十二条开展第三方评价。审计部门结合学校年度审计,引入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预算绩效领导小组确定的范围、要求等对预算绩效情况进行评价。结合部门自评,出具最终评价结果。第六章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第十三条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所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等信息,采取反馈整改、与预算挂钩、激励约束等方式,项目建设期内,按年度投入经费年末未形成支出的,或项目已结项的,剩余资金收回,对于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项目不再进行资金投入,以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第十四条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各责任部门(学院
17、)将所管理的项目经费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学院)年度工作的必要公开事项,接受教职员工的审核和监督。第十五条建立绩效问责机制。学校将评价结果纳入各单位工作目标考核范畴,并作为重要依据。对因主观原因导致当年绩效管理工作不力,绩效执行及评价结果较差的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支出所达到的产出和效
18、果。预算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分级分类、公开透明的原则,将绩效的理念和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市、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监督。第五条各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本条例所称预算部门,是指直接向各级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的部门、单位。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
19、算绩效管理情况。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第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预算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绩效目标、预算安排以及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内容、支出用途、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第八条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的评审、评估、评价等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受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专家、中介机构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预算单位之间的
20、预算绩效管理信息交换与共享。第二章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第十条预算部门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能以及事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部门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说明。绩效目标应当指向明确、具体、可行,有确定的实现期限。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预算部门提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第十一条对政府财力投资计划的项目支出,应当在项目立项时编报绩效目标,由立项批准部门审核并在下达投资计划时批复;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其项目、资金安排进行预算评审、决算审查,并将评审及决算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和批复决算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预算部门编报的年度预算涉及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部门以及
21、相关部门三年事业发展中期规划、资金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财政资金投入方向,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二)使用范围清晰、主体确定、方式可行,预期绩效目标明确,符合客观实际;(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不得与财政收支增幅或者生产总值挂钩;(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设定执行期限且一般不超过五年。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设立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专项资金设立后,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预算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专项资金安排中没有明确
22、支出标准的项目支出,财政部门在审核其绩效目标的同时,应当对项目、资金安排进行预算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使用专项资金的预算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立有无依据、是否符合程序、有无明确时限;(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支出预算的合理性,绩效目标的规范性;(三)已设立专项资金上年度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情况;(四)其他需要预算评审的内容。第十五条预算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对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对不按照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或者预期绩效低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资金。第十六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分别向本级部门、所属
23、单位批复支出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作为预算执行、绩效评价与问责的依据。经批复的绩效目标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第三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第十七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控。第十八条预算部门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的实现负责。预算部门应当统计预算执行中有关绩效数据,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本部门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预算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报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预算执行中,需调整预算事项的,预算部门应当重新提报绩效目标,待依法审核、批复
24、后执行。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管理等财政工作中,采集、分析预算绩效信息,跟踪、监控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管理情况,并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重点监控。第二十一条对分期支付资金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执行以及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拨付预算资金。第二十二条除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外,对预算执行中无绩效、明显低于或者严重偏离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预算部门应当交回相应未执行部分的预算资金,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预算。第四章绩效评价第二十三条预算执行结束,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的评价原则和标准,对财政支出进行绩效评价。
25、对重大项目或者跨年度项目支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实施阶段性绩效评价。第二十四条预算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提出绩效报告报送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形成整体支出管理绩效评价报告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预算部门整体支出管理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或者再评价。第二十六条对设定的执行期限超过三年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在进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时,应当一并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中期绩效评估
26、。经中期绩效评估,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或者撤销:(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不存在的;(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整体使用效益不高、绩效不明显的;(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有违法违规情形,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四)专项资金支持的绩效目标已经提前实现,不需要继续安排的;(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调整或者撤销的。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作出评价结论以及改进预算管理建议,并将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整改,并将整
27、改措施在要求时间内向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第五章绩效问责与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以致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者规定标准的,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实施绩效问责。财政、审计、监察等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提出问责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活动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28、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预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规定编报预算绩效目标或者绩效说明的;(二)不按照规定进行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的;(三)不按照规定组织绩效评价的;(四)干扰或者阻挠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五)在预算绩效管理中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采取伪造、变造虚假资料或者绩效目标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受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专家、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按照规定解除委托协议、取消相关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四条财政、审计、监察以及其他有关机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预算绩效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处理;对发现的不属于本机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