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1、安全教育及培训制度(1)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分公司级安全教育。新进单位的工人必须经过分公司安全部门第一级安全生产教育,通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使员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教育内容:a.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b.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c.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纪律等。d.本企业历史上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吸取的教训。e.防触电、防火、防跨坍、防爆、防落水和事故急救常识。f.发生事故如何抢救、如何报告、如何保护现场。新工人分配到项目经
2、理部和车间后,必须由项目经理部、车间的安全部门进行第二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a.本工程,车间生产特点、设备特点及历史事故教训,预防事故的方法等。b.本工程,车间的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等。c.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操作规定。d.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防护用具、用品使用基本知识。 班组安全教育。新工人分配到班组后,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进行第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a.本班组安全生产历史,安全生产特点,当前安全生产情况,存在问题及教训等。b.经常工作的地点及环境卫生要求。c.经常使用的设备、安全装置、工具仪器的使用安全要求及预防事故的方法。d.班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活动要求。e.个人防
3、护用品、用具使用维护知识。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后实施教育部门和接受教育人员均要签名办妥手续,资料存入安全管理档案。(2)调换工种的工人安全教育凡施工现场和车间班组的工人因工作需要变换原工种时,必须由安全部门对其进行调换后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规程教育,安全教育、教育资料应办妥签名手续存档。(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特种作业是指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才能持岗操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必须由地市劳动局或其指定的单位培训,
4、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操作证必须由地市劳动部门发放。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证的特种作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复审。市政建筑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为:电工、起重作业工(驾驶、指挥、绑扎)、机动车驾驶员、各种筑路机械驾驶员(挖掘机、压路机、摊铺机、机动反斗车、推土机等)等。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1)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各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上报单位技术部门。(2)单位技术部门根据上报的的实际情况进行汇总,交经理办公会议审议。(3)单位年度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计划由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单位技术部门组织实施,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5)单位在组织编制长远规划、年
5、度、季度的生产技术、财务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防止伤亡事故、防尘、防火及预防职业病)。(6)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经费、物资、设备要给予优先考虑,费用必须予以确实保证。 (7)单位每年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技术措施,设立专项台帐,专款专用,不得占用。(8)积极采用安全生产新技术,进一步改善条件,劳动环境,逐步实现安全、无害作业。3、安全检查制度规定(1)安全检查目的及时发现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的好经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发现问题、查出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发动群众参加安全管理。及时纠正违章指
6、挥、违章作业的冒险行为。(2)安全检查内容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安全检查的重点是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3)安全检查分类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建设部颁发的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为主要检查内容,检查组由公司、分公司安全部门等人员组成。分公司每月一次安全生产检查由分管安全领导带领分公司安全部门及有关部门人员进行,并将检查评分表按月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部、车间每月二次定期安全检查,由施工员和车间负责人带领安全员、电工、班长等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情况评分表除上报分公司外需记录存档。专业性安全检查专业安全检查由专业技术人员、懂行的安技人员和有关实际操作、维护经验的工人参加的三
7、结合安全检查组,运用已编制好的安全检查表,进行系统的安全检查,辩识工程项目存在的危险缘。季节性安全检查a.雨季安全检查,主要是电气设备线路的绝缘、管道沟漕是否下沉塌方、排水设施等。b.夏季安全检查,主要是多雷电,要着重防暑、降温、防汛、防雷击、防触电节前节后安全检查主要是针对节假日期间容易产生麻痹思想的特点而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思想教育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包括节日前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检查,节日后进行遵张守纪检查。不定期检查分公司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或设备开工和停工前,检修中,工程或设备竣工及试运行时进行安全检查。4、分项工程和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分项分段工程和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台帐资料
8、由各项目部施工员、技术员编制,并经项目经理审核后实施。(2)特殊分项工程和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需报请分公司工程技术安全部门审核后实施。(3)根据工程的不同特点和情况,分项工程和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注意以下几个基本点:针对不同工程的结构特点可能造成施工的安全危害,应从技术上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隐患,保证安全施工。针对施工的特点,如深槽(坑)遇流沙杂土的施工,可能给施工带来的危险因素,从技术上采取措施,保证安全施工。针对工程采用沥青、树脂类、乙醇等有害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或有易燃、易爆的特殊材料的特点,从技术上采取防护措施,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安全施工。针对工程所选用的各种机械、机具、设
9、备、变电设施等,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措施上设置安全装置加以控制等。针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给施工人员或周围居民带来危害及材料、设备运输等带来的困难和危险,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以保证施工人员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5、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1)为加强市政施工工地现场防火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消防管理规定,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条例。(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的施工现场。(3)“施工现场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必须建立以工地项目部经理为主的义务消防组织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健全防火安全管理网络。(4)施工现场各种材料要按施工组
10、织设计平面布置图(场布图)定点堆放。保持通道畅通,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规定存放使用,施工生产中产生易燃物废料要及时消除处理。(5)施工现场搭设临时设施及各类工棚禁止用可燃材料作屋面、围护、分隔。临时设施按规定每25平方米必须配1只灭火器。(6)临时设施工棚内禁止使用电炉、煤油炉,禁止动用明火烤火取暖。宿舍工棚非电工不准擅自改变线路、拉线接灯装插座和使用60W以上灯泡。严禁床上吸烟,烟蒂不准丢地上。(7)严格控制使用电茶壶、电饭煲、电炒锅。确因需用应经工地负责人批准同意有书面手续,并经安全人员检查,在确有安全措施下(专人管理、漏电保护、防火隔离),方可使用。(8)施工现场用火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施工现
11、场焊割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焊割作业要严格执行“十不焊”规定,焊工须由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担任。焊割作业动火点与氧气、乙炔气瓶距离不小于10米,与易燃易爆物品距离不小于30米,气瓶单独存放。各瓶间距不得小于2米,作业使用时,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氧气、乙炔气瓶不准在阳光下曝晒。施工现场食堂禁止用木柴、煤炭土灶;用液化气灶具时,炊事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用火结束应及时关闭总阀。食堂厨房必须配备2只泡沫或干粉灭火器,同时食堂工棚搭设材料必须符合第五条防火要求。施工现场木料堆放处,木工制作车间,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现场油漆作业场所应划为防火禁烟区。防火禁烟区应设明显禁烟防火安全警告标志牌,并配置种类合
12、适的灭火器。施工现场木工制作间、木模架设部位,应在每天下班前专人负责清理打扫刨花、木屑、碎木料,不准在机具、作业现场堆积。停止作业时,木工机具应关闸断电箱上锁。(9)施工现场用电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施工现场必须配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专职电工。用电线路、用电设备必须由电工统安装,并符合建设部JGJ4688用电规范要求,采用绝缘架空线或两者铺设电缆不得穿过易燃材料堆放处。施工现场必须设总开关箱和分段配电箱(铁壳);大功率照明灯具应用支架支撑,使用碘钨灯或其他照明灯具必须距可燃构件和可燃物50公分以上。电器设备在工作结束后由使用人员及时切断电源,停止工作下班时,电工应负责巡回检查施工现场配电箱,并切断总
13、电源。(10)建筑施工现场防火管理制度应按建筑防火规范进行。(11)施工现场专职安全人员、兼职消防人员应经常巡回检查各施工点、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安全,及时纠正阻止违章作业,消除火险隐患,确保工程安全。(12)施工现场、临时工棚设置的灭火器应挂设在取用方便的地方,并定期调换药剂,现场安全人员应严格管理,夏季防止曝晒,冬季做好防冻工作,不准移作他用。6、工伤事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管理规定(1)工程项目经理部及车间必须建立按月向分公司填报工伤事故统计报表并存档。(2)分公司按月将项目经理部和车间的工伤事故统计报表汇总后于当月底按规定日期报公司安全部门。(3)当月发生工伤事故(轻伤)的工地、车间必须由项
14、目经理部和车间如实填报工伤事故报告表,五日内报分公司。分公司将工伤事故报告表和工伤事故统计表汇总后按规定一并报公司。(4)凡发生重伤事故的工地、车间应立即按级上报,并做好抢救伤员及保护现场的工作。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5)事故调查轻伤、重伤事故,分别由事故单位、单位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公安检查部门、工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6)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7)事故调查坚持“四不放过”,要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事故或非责任事故,明确责任,并作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及时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