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管理制度1.为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规定,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制定本制度。2.工伤认定原则2.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
2、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2.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2.4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后,公司、项目部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上报的同时,应开展因工负伤职工的工伤申报工作。直管项目部直接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提出工伤申报申请。3.工伤申报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1)项目部出具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内容包括负伤人员姓名,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经过,受伤部位,救治医院及救治经过等,并加盖项目部公章。2)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需详细记录事故发生
3、的经过,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场所)、当时所从事工作简述、受伤原因,在场有哪些目击证人、救治医院、伤害部位程度以及对照工伤保险条例条款等基本情况。证人证词要求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单独证词 。用钢笔、签字笔填写申请表,字体工整清楚。3)受伤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事故现场证人证词或相关旁证及其身份证复印件。4)劳动关系合同书或者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劳务输出或借调人员的应提交双方单位签章的相关协议书。5)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医疗诊断材料包括事故发生日,经门急诊治疗出具的医疗机构医疗诊断证明以及相关就诊病历、影像检查报告、化验报告等;经住院治疗的应出具出院记录、手术记
4、录;医疗诊断证明应加盖医院“医疗专用章或医务部门章”。6)申请因工死亡认定,还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记录、医学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登记及火化证明等。4.不同受伤事故情形还应分别提交以下相应材料:4.1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用人单位的上下班作息时间证明,用人单位与受伤人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示意图及常用交通工具证明(驾驶证、行车证的正本及副本);4.2因工外出发生事故受伤的,应提交因工外出工作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据(如:会议通知等);4.3受伤人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受伤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的认定或处理结论;4.4
5、诊断为职业病的,应提交申请人职业病证、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4.5申请人因工作原因下落不明的,应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5.天津市工伤保险处如初审合格将接受材料,在60日内出具工伤认定书。如认定为工伤,公司将根据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向天津市工伤保险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天津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将在30至45内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公司根据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向天津市工伤保险处提出相关赔付申请,赔付款将在30日内进入公司账户,公司将会通知相关人进行领取。6.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
6、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5日内,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公司相关部门向天津市工伤保险管理处提出工伤申请。所在单位未在25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所在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公司相关部门向天津市工伤保险管理处提出工伤申请。所在单位未在25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7.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
7、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8.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9.公司在接到劳动能力结论通知书之日3日内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接到劳动能力结论通知书之日2日内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对结论不服,应在5日内通知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要求公司向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