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规范食品销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工作。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四、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
2、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五、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六、建立食品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七、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八、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九、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十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十二、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