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长制信息公示制度第一条 为了提高林长制工作群众知晓度和参与度,畅通监督和举报途径,根据镇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建立镇林长制信息公示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林长制信息公示,是指镇村级林长实施林长制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依据有关政策或实践需要,主动向社会民众展示有关信息,以便于社会民众了解和参与有关工作的行为。第三条 信息公示应按照信息“谁产生、谁公示”“谁公示、谁把关”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第四条 镇行政区域内已建立林长制的村委会及林长制会议成员单位适用本制度。第五条 林长制信息公示工作由镇林长办公室及林长制会议成员单位组织实施,镇林长办公室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和考核村级林长
2、办公室信息公示工作。第六条 公示内容(一) 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与林长制工作有关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技术导则等;(二) 林长制工作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考核结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情况等;(三) 林长制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要点、方案等;(四) 林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情况,包括林长、副林长、监管员、网格长、巡护员以及警长的名单、责任区域、职责内容和联系方式等;(五) 林长制工作动态及成效,典型经验和做法等;(六) 与林长制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等;(七) 森林资源概况、保护发展目标等。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或依法不应公开的事项,不予公示。第七条 公示平台(一) 政府有关工作简报。(二) 公告、通告、公示牌。(三) 政府公报、微信公众号等。(四)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五) 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平台。第八条 各级林长办公室应于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示,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示的,待原因消除后依照有关规定对外公示。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镇林长办公室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