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一、总则(一) 为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健全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引导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坚强保障。(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三) 本办法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系指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根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数据、结果和报告,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以外的专业检测机构。
2、(四)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为信息进行综合信用评价、评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五) 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和管理等。前款规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业务,应当主动配合做好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六)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以及评价指标、评分标准和评价程序,通过“浙江省环境服务机构”应用(以下简称“应用”)组
3、织开展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通过官网、公众号、媒体等渠道发布评价结果;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七) 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协助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协助收集确认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违法信息,协助对评价结果的复核。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日常监督管理;收集、确认、公开与报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违法违规信息;协助对评价结果的复核。(八) 鼓励行业协会树立并弘扬“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行业文化,引导监测机构诚信服务,制定行业公约和服务指南等自律规范,签订服务质量承诺,开展诚信经营。二、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
4、九)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按照基础信用评价和信用风险评估两部分分别进行评价。基础信用评价主要从监测能力、信息登记、经营管理、诚信记录、加分项和地方项六大类评价指标进行综合累计评分;信用风险评估从业务风险和双随机检查结果两大类进行综合累计评分。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发布。(十) 基础信用评价根据评分结果,90分(含)以上为A级(优秀,以绿色表示)、80(含)90分为B级(良好,以蓝色表示)、70(含)80分为C级(中等,以黄色表示)、60(含)70分为D级(较差,以红色表示)、60分以下为E级(差,以黑色表示)五个等级。风险评估综合基础信用评
5、价(协会: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风险评估评分结果,80分(含)以上为低风险、60(含)80分为中风险、60分以下为高风险三个等级。(十一)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直接列入E级和高风险:1.无故不参与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2.信息平台登记、备案、更新和上传的信息存在严重失实、重大遗漏且拒不整改的;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信用等级评价或能力评估的;4.因弄虚作假等行为受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5.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被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十二)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严重失信名单的拟
6、定、告知、公示、签发、修复、移出、归集、上报及异议处理程序,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三、评价程序(十三)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相关要求及时在应用上录入相关信息。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其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履行监管职责等方式获取,以及由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公众或媒体提供且经核实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行为信息,由获取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归集纳入应用,作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的基础依据。(十四) 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信用等级评分情况,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汇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信用等级评分情况进行审定,确定参评社会环境监
7、测机构环境信用等级。(十五) 参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完成或发生变更,由应用向机构发出提示信息。(十六)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信用等级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参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参评机构。若复核过程中发现情况较复杂,可适当延长期限。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协助做好复核工作。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予以更正。(十七) 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将查实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相关违规信息
8、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汇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应用上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十八)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次年环境信用评定等级公布后,前一年评定等级自然失效。四、评价结果应用(十九) 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信用优良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减少抽查频次;对于信用不良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增加抽查频次。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B级并低风险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鼓励将其列入招标加分项内容,在有关表彰或奖励活动中给予优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信用评
9、价结果为D级、E级并高风险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将其列入招标扣分项内容,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抽查频次,督促落实整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二十) 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推进联合惩戒,推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的应用,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主动改善环境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环境信用。五、技术保障(二十一)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将开展环境信用评价所需的技术培训、信息归集与整理、质量抽查、能力评估、信用等级分值计算等相关工作,委托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具体实施。六、附则(二十二)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