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省村级财务会计代理制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农村会计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设立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 会计核算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各镇成立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设在各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农经管理中心),负责所辖行政村的委托代理会计账。第三条 镇农经管理中心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的日常管理工作,镇农经管理中心要根据工作量合理确 定代理会计人数,代理会计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第四条 镇农经管理中心接受市农经总站和
2、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农经总站要对代理会计、村主要干 部及村财会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财会业务水平,更好地适应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的需要。第五条 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村委会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委托给 镇农经管理中心管理,签订委托协议。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镇农经管理中心签订代理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不被平调、挪用和侵占。“委托书”一式三份,市农村经营管理总站、镇农经管理中心、村委会各一份。第二章 清产核资及财务交接第六条 清账理财。在实行委托代理制之前,先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村级财务进行全
3、面清理,核实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等,保证账款、账实、账册、 账据、账账、账表相符,并做好相关的账务处理工作,妥善处理债权债务。第七条 进行财务交接。经镇农经管理中心与各村的财务交接,由各镇、纪检和审计部门组织监交。交接时要填写账款交接书并规范存档。账款交接书要一式三份,镇农经管 理中心、纪检、村委会各一份。对财务交接手续不完备,债权、债务不清楚的,要在完备手续后,分清责任,再行交接。由于有问题而暂时不能进行财务交接的,要分段进行,先委托代理,后清理财务账。第三章 人员聘用及职责第八条 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后,取消各村会计和现金会计,村内只设报账员一人,其职责是负责日常的财务
4、活动,包括记账对账,会计核算,财务监督,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备用金的领取管理,按季度进行财务公开等。各镇农经管理中心设立专人进行会计代理。第九条 落实电算化管理。按照村“会计委托代理制” 和现代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镇农经管理中心必须实行电算化管理。第四章 资金的代理范围第十条 村级经济组织的下列资金实行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一)“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二)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收入和村民小组的上交收入;(四)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五)土地征用补偿费收入;(六)财产、物资变现收入;(七)各种代收、代管和借贷资金;(八
5、)上级部门专项拨款;(九)扶贫、救济和接受的捐赠款项;(十)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金第五章坚持“三权不变”原则第十一条 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要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会计核算办法不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截留和挪用。第十二条 镇农经管理中心要设专户对财政转移支付和粮食补贴资金实行管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村级部分,必须划转到镇农经管理中心专户,再由镇农经管理中心拨到各村账户。国家各项补助资金必须通过镇农经管理中心专户, 再分给各村农民。第十三条 村内“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每超过500元必须在3日内上交镇农经管理中心,由镇农经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严禁坐
6、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第十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实行委托代理后,按下列程序办理财会业务:(一)各村编制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报镇农经管理中心审核,经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二)镇农经管理中心要保证一定的备用金;(三)村一切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需由经手人、村报账员、村财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再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四)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后的原始凭证报镇农 经管理中心;(五)镇农经管理中心记账会计对各村上报的原始凭证 进行审核,经镇农经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后,办理财务收支业务,登记账簿;对财务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记账会计不
7、得办理财务收支手续;(六)镇农经管理中心分村编制会计月报表和财务决 算:(七)村财务根据会计报表和有关要求进行财务公开;(八)镇农经管理中心根据会计制度的要求,负责对村级财务资料实行收集和整理建档管理。第六章 加强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监督约束机制,将审计监督、业务监督、民主监督落到实处。第十六条 市农经总站审计人员要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对村主要干部要进行任期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对群众意见强烈的村要及时进行专门审计,审计结果要向群众公开。第十七条 市农经总站要对镇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业务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十八条 镇农经管理中心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制度落实。第十九条 要健全村级重大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规定,加强对村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建设过程的监督。第二十条 村理财小组要充分发挥村级民主理财监督的作用,预防和制止账外账、坐收坐支、体外循环等现象。要对财务公开的真实性实施监督,对群众提出的疑问和反映的问题及时向镇农经管理中心反映。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经营管理总站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