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介招商奖励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镇内外社会各界参与我镇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开展中介招商,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新格局,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中介招商是指镇内外社会自然人、中介组织、本土或外来投资企业为我镇招商引资工作牵线搭桥,成功引进县外资金到我镇境内进行投资的活动。第二条奖励对象(一)自然人,即国内外公民;(二)中介组织(各异地商会、驻外招商引资联络处、招商中介机构等);(三)企业(含本土企业和外地企业)。第三条奖励项目范围(一)符合现行国家公布实施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投资,具有高技术含量、优化提升或推动镇域、县域
2、产业集聚的工业企业或工业项目。(二)引进单个新征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下同)达500万元以上,且开工建设的。(三)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且开工建设的。(四)引进的企业或项目必须是符合城固县产业发展方向并与本地企业相配套的上、下游工业项目。(PPP项目、单一的资源开采、房地产开发及现有企业增资、搬迁、停旧开新项目均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五)经县委、县政府认定的其它重大招商项目。第四条奖励标准(一)引进落地符合条件的招商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二)引进落地的高投资强度、高税收、高就业、高科技且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固定
3、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三)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央企、国内民企500强、国内行业100强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四)以上各项奖励金额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30万元。第五条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为特别重大招商项目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与奖励,奖励标准由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第六条奖励兑现凡招引的项目应签订正式合同,在城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项目当年建设竣工(主体工程运行或生产线投产、开业)并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兑现奖金;如项目投资额度大、建设周期长,需跨年度计算的,按照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奖励,剩余投资额记入下年度,投资额不重复计算。超过项目建设期限以外的投资额不予计算奖励。第七条奖励认定(一)申报人或组织按要求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提出奖励申请,并填写*镇中介招商奖励申请表进行登记备案。(二)镇党委、政府牵头,会同镇纪委监委、经济办、财政等有关部门实地核查,并提出初步奖励意见。(三)奖励意见经镇党委、政府审核通过后,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镇财政列支。第八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且三年内不能再次申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由镇党委、政府负责解释。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