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街道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自行管理方案第一条 为了提高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自行管理水平,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创造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根据省物业管理条例,特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街道物业管理区域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适用本方案。本方案所称业主自行管理是指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通过聘请单项专业性服务组织、劳务人员或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消防设施设备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应当由符合资质的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人员实施;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无资质要求的,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
2、第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坚持党建引领、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原则。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推动在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第四条 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全体业主自行管理;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且尚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全体业主自行管理。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在街道、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指导下进行。第六条 业主在决定自行管理之前,应当制定业主自行管理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3、:(一)按照本方案第四条规定确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为组织业主自行管理的组织机构;(二)业主自行管理的区域范围、时间期限、具体事项、具体方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方式;(三)业主自行管理需要选聘专业性服务组织的类型、条件、期限以及选聘方式;(四)业主自行管理需要选聘劳务人员的数量、条件、期限以及选聘方式;(五)业主在业主自行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六)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经营管理等责任的落实:(七)与业主自行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务。第七条 业主自行管理方案应当提交业主大会表决,或者经业主共同决定。决定后,10 日内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
4、管理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自行管理方案,代表业主与专业性服务组织、劳务人员、业主签订协议,约定服务的内容、标准、费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及时告知全体业主:(一)服务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二)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本年度服务收支预算;(三)上一年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四)上一年度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发布广告、停车等经营与收益情况;(五)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以及分摊详细情况;(六)电梯、消防、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七)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保存下列档案和资料:(一)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运行、维修、养护记录;(三)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水质监测报告;(四)业主名册;(五)签订的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六)自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