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幅标语悬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净化城区市容环境,维护城市秩序,规范条幅标语悬挂行为,根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城口前镇、经济开发区建成区内道路两侧、天桥护栏、树木、护坡、电杆等城市公共设施、场所、区域。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等需要悬挂条幅标语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未经申请备案的,不得在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天桥护栏、树木、护坡、电杆等公共设施上悬挂或张贴一切商业性和公益性条幅标语。第五条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为我县条幅标语悬挂的主管部门。第六条需要开展宣传的,应充分使用现
2、有的宣传栏、电子宣传屏及广告机构、媒体开展宣传工作。第七条确有需要悬挂条幅标语进行宣传的,应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备案,备案时应提供相关考核、迎检文件。第八条申请单位和个人需在宣传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提出书面备案申请,并注明条幅标语悬挂的时间、地点、内容、尺寸、数量及申请理由等信息,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统筹安排,申请悬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天。第九条如遇国家重要节日、庆祝日、纪念日等需要大规模宣传的,提前10日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提出备案申请。第十条未经登记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悬挂张贴宣传条幅标语海报。第十一条经登记备案悬挂的条幅标语不能影响交通和通行,不得损害树木,不
3、得破坏公共设施,不得影响公共安全。第十二条在备案期内悬挂条幅标语的,悬挂单位要随时检查宣传条幅标语是否完好,对由于天气等因素造成条幅标语掉落、破损的要及时重挂或拆除。第十三条经登记备案悬挂的条幅、标语,在规定时间结束后2日内由悬挂单位负责清除;过期未清除的,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将依法依规清除,并通过媒体予以通报。第十四条鼓励利用现代传媒开展宣传,规范并减少条幅标语的使用,逐步淘汰相对落后的条幅标语宣传方式。第十五条各公司、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依托经营场所完善宣传栏、宣传屏等宣传设施设置,并提高使用效率,积极减少条幅标语的使用。第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加强公共宣传栏、张贴板等固定宣传设施的建设工作,为群众宣传需求提供便利。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