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准化厂房建设奖励办法(试行)操作指南为推进*落地落实,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方便乡镇(园区)组织申报,制定本操作指南。一、支持对象符合乡镇(园区)统一规划,由乡镇(园区)自建或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的标准化厂房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工业集中区内,建成后出租或出售给入驻企业用于工业生产或生产性服务。二、支持条件1、标准化厂房应为钢结构或框架结构,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建筑规模不低于10000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高标准化厂房容积率不低于2.0;2、项目必须以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立项,立项时间范围必须在奖励办法规定的时间内(2021年10月1日-2022年9月30日);3、项目立项后,原则
2、上6个月内要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一年内通过项目竣工验收;4、不在规定时间内立项、竣工的不列入补助。三、奖励标准详见奖励办法文件规定。四、申请项目验收标准化厂房竣工后,由所在乡镇(园区)向市工信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和项目验收报告;2、项目规划建设图纸;3、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4、项目用地合规文件;5、其他材料。市工信局在收到申请单位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联合相关部门实地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五、申报项目奖励标准化厂房项目在通过市级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奖励,由所在乡镇(园区)向市工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2、标准化厂房
3、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审计报告;3、申报项目真实性承诺书;4、标准化厂房不动产权证;5、其他需要说明项目情况的材料。六、申报程序1、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启动规费减免、土地优惠、和建设奖励申报程序。土地优惠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建设奖励由市工信局牵头。2、市标准化厂房建设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工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乡镇(园区)提交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报告,提出建议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对申报的奖励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3、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应投资主体。七、奖励资金监管1、市工信局负责编制年度申报指南,按照“三直接”十大环节操作规范要求,组织申报和评审,并加强监管指导。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相关工作经费保障,会同市工信局对资金管理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开展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2、申报单位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对于违反规定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核实,除收回奖励资金外,投资主体是企业的,三年内取消各类项目的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