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厅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评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量化政务大厅考核管理,根据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号),制定本考核评分实施细则。第二条 考核评分采取百分制(服务窗口和工作人员考核为同一评分细则),由扣分项(总分100分,扣完为止)和加分项(上不封顶)组成。第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予以扣分。1.工作人员迟到、早退,每人次扣1分;窗口出现空岗每人次扣3分,旷工,每人次扣5分;工作人员当月事假累计3个工作日以上(含)的,扣1分,累计5个工作日以上(含)的扣2分,10个工作日以上(含)的取消考评资格。2.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出现串岗聊天、炒股、
2、玩电子游戏、大厅内吸烟(含休息时间)、嬉戏打闹、大声喧哗、吃零食、打瞌睡等现象,每人次扣2分,因此而引起群众投诉,经查实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扣5分。4.窗口卫生不合格,每次扣1分,且要立即打扫,不及时改进的,加因工作态度问题引起投诉或者与当事人发生争吵的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扣5分。5.因不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造成办事人多次跑、反复跑,每件次扣3分。6.因不履行按期办结承诺,造成受理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扣5分。7.企业和群众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经查实属窗口工作人员责任的,扣5分。8.在受理或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经查实的,通报批评并扣10分。情节严重的报纪检组处理。9.被纪
3、委(监委)、媒体、督查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0分。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加分。1.为群众排忧解难,热情服务, 按照服务企业相关制度规定,为企业、群众深化服务的加1-2分。2.为改进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每项加1-2分。3.优化营商环境效果好,得到企事或办事群众书面感谢和表扬的加1-2分。4.获得荣誉或得到领导等表扬的,市级加2分,省级加5分,国家级加10分。5.窗口月考核出满勤的,加2分。6.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到窗口现场办公,研究解决窗口存在问题的,主要领导加2分、分管领导加1分。7.在新闻媒体及政务信息上宣传大厅窗口工作的,市级加2分,省加5分,国家级加10分。8.窗口单位全年荣获优秀窗口,年度考核时,该窗口单工作人员每人加2分。9.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窗口部门对政务大厅临时交办的工作积极配合、完成任务的加1-3分。10.月办件总数5-29件的加0.5分;30-99件的加1分;100-399件的加2分;400件以上的加3分。第五条 考核评分细则未尽事项,依据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加减分。第六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连续两个月考核排名靠后的,建议派驻部门调换窗口人员。第七条 本细则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务公开和监督管理科)负责解释和具体实施。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年4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