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考核奖惩细则为加强*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管理,根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乡镇和应急管理局根据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派出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的考核奖励。第二条非煤矿山监管专员的考核奖励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第三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按年度进行专项考核。考核以下内容:(一)工作态度是否端正,是否服从组织安排;是否按要求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地下矿山,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露天矿山、尾矿库和小型石料厂,对采掘施工单位、地质勘探单位按照*县非煤矿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规定的类别和次数完成检查;每次到矿检查后是否如实填写相关记录。(二
2、)是否对所监管非煤矿山履行包保、盯守、安全巡查和报告第一责任。(三)是否对所监管非煤矿山落实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否对所监管非煤矿山是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五)是否对所监管非煤矿山发现危及矿山安全的重大隐患问题,立即采取停产撤人等措施,并报告派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六)是否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第四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考核坚持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突出结果导向。按监管专员履职情况和所监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将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年度内所监管非煤矿山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者合格;当年所监管非煤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第五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考核奖励遵循以下原则:(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每人给予5000元奖励;年度考核为合格的,每人给予3000元奖励;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奖励。(二)一人监管多矿的,应当分别考核,且不重复奖励;考核结果中存在不合格的,则取消奖励资格。第六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对所监管非煤矿山明知存在重大隐患问题而不按规定采取措施、报告的,交由派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本细则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