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4篇商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开始经营,并按时办理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三、要在明显处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信誉度等级牌。四、严格按照冲身淋浴强制浸脚消毒游泳池流程管理,确保游泳人员持有游泳健康合格证明。五、设置专人负责游泳池的池水消毒和水质检测。适时投加消毒剂,每场前检测余氯和水质PH值一次,并公示水质检测结
2、果。保证池水水质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要求。余氯在0.30.5mg/L之间。PH值在6.58.5之间。六、要使池水净化循环装置及消毒设施设备保持正常运转,游泳池在开放期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510%。七、要做到强制浸脚消毒池池水每4小时更换一次,水深不小于20厘米,浸脚池水余氯510mg/L。八、采购消毒剂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确保使用的消毒剂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同时氯化消毒时有防护措施,并做好消毒记录。九、要在显眼处设立严禁性病、传染性皮肤病、肝炎、急性结膜炎(红眼病)等传染病患者入池游泳的告示标牌。十、保持游泳池周围环境整洁、及时清理池水悬浮物。十一、保持淋浴室、更衣室
3、、卫生间清洁无异味、无积水。保持机械通风装置等卫生设施运转正常。并定期消毒。十二、不出租游泳衣裤。商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2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负责任人(经理)是本单位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自主规范管理。二、要按照市卫生监督所印制的经营单位岗位负责人自主规范管理每日(周)督查情况表的自查项目(共有七项,分别是卫生许可证管理、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卫生设施设备
4、管理、卫生用品采购管理、店容店貌)开展自查。三、按照经营单位岗位负责人自主规范管理每日(周)督查情况表及本单位制定的卫生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卫生进行检查,分管理总经理每周督查一次,经理三天督查一次,卫生管理组长每天督查不少于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登记责令相关人员及时整改到位并做好验收工作。四、不定期对卫生管理档案的检查,内容包括。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
5、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限期整改的,将按照本单位的奖惩制度进行处理。商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3一、负责人职责1、对本单位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卫生档案,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监督,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2、带领卫生管理组织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奖惩。3、对卫生设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卫生事件作出决策。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1、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具体指导,参加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2
6、、完成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三、卫生人员职责: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痰迹和污物,无卫生死角,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废弃物放入加盖的密封容器。2、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场内严禁吸烟,须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设吸烟室(处),吸烟室(处)外不设烟灰缸。3、从业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保持经常性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穿戴整洁工作衣帽公共场所用品用具卫生管理、消毒制度一、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
7、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二、公共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的运输应采用密闭方式进行。三、公共场所的各类用品用具数量应配备足够能供周转用,一般应不少于满负荷量的三倍量。四、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符合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01)和相应各类场所的相关卫生要求。五、公共场所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用具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六、公共场所内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卫生清扫、除害卫生制度一、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二、发现老鼠、蟑螂及其它害虫应即时杀灭。三、发现鼠洞、蟑螂滋生洞穴应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并及时清理或合理投药。
8、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一、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才能上岗工作。二、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三、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遵守“五四制”,即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卫生检查评比制度一、工作时杜绝不良的卫生习惯,经常洗手,常剪指甲,工作场所不得吸烟,违反其中一项酌情扣除奖金。二、每天搞好本职岗位卫生工作,如工作区域卫生不符合要求按情节轻重酌情扣除奖金。三、下班前,要及时打扫卫生工作,如被检查人员发现未做好卫生工作
9、,擅自下班,酌情扣除当事人奖金。四、各区域工作人员按照制定的卫生制度,做好本岗位工作。由领班不定时对各区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限期当事人改正。商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公共
10、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11、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
12、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
13、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第四章罚则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