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运营工作,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帮助企业及时续贷,缓解资金紧张压力,促进政银企之间协作和互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提升我县民营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资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应急周转服务的短期资金。第三条应急周转资金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转贷续贷的临时周转。项目贷款、表外融资等
2、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坚持“政府支持、专业管理、临时应急、短期周转、安全有偿”的原则。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第五条由县财政拨付2000 万元设立应急周转资金。第六条成立县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统筹、协调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工业副县长任组长,县转型综改促进中心负责人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工信局、县金融办、人行县支行、县银监办负责人为成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转型综改促进中心。负责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按季度向领导小组汇报资金使用情况。第七条县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筹集保障
3、;县审计局依法对应急周转资金进行审计监督;人行县支行、县银监办对续贷银行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县工信局、县金融办负责对应急周转资金的监督管理,县金融办及时向市金融办报告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县转型综改促进中心负责应急周转资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并按要求向领导小组报送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第八条转型综改促进中心应按照县政府规定的运营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建立内控制度,对应急周转资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专款专用、滚动运行。第九条转型综改促进中心应与企业贷款合作银行就开展转贷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
4、管理,合理调度应急周转资金。第十条应急周转资金只能用于企业还贷、续贷业务的临时周转,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使用时间最长不超过20天。第十一条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应缴纳资金占用费,占用费实行分段计息,按实际使用的自然日收取。10日(含10日)内归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收取资金占用费;11日至20日(含20日)内归还,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执行。除资金占用费外,应急周转资金使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条件第十二条申请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在我县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
5、务登记等手续齐全;(二)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诚信经营,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按时报送财务会计资料。续贷应符合的财务指标及产业政策由合作银行具体把握;(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征信不良记录;(四)依法向辖区内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的企业,无欠漏税行为,对国家鼓励发展行业及小微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五)企业确实存在转贷续贷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贷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使用应急周转资金:(一)列入环保关停及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二)违反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履行还款责任、拖欠资金占用费的
6、;(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收回第十四条申请。企业因正常生产经营出现短期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时还贷,如合作银行同意续贷,应当在企业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由企业向县转型综改促进中心提出借用资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同意续贷有效文件(需注明还贷后发放不低于还款额的新贷款);(二)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三)企业及法人征信报告;(四)企业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五条批准。转型综改促进中心对企业的诚信状况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内部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第十六条 发放。转
7、型综改促进中心根据批准意见,与贷款合作银行和企业三方签署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协议,依约从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向贷款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企业贷款合作银行。第十七条收回。贷款合作银行在收到应急周转资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转贷完成后,企业贷款合作银行和借款企业依约将相应的应急周转资金和占用费足额划转至转型综改促进中心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第十八条归档。应急周转资金收回后,县转型综改促进中心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第五章 监督和风险控制第十九条 转型综改促进中心应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具体操作规程和风
8、险防控机制,加强资金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切实防范风险。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实行应急周转资金全程跟踪管理,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及时催收还款,督促贷款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划转应急周转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二十条应急周转资金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违反本办法规定操作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应急周转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应急周转资金。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第二十二条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符合续贷条件的,合作银行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对因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应急周转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由合作银行承担应急周转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由于合作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借出的应急周转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合作银行故意提供虚假同意续贷意见,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应急周转资金不能按时归还,县转型综改促进中心应依法对其进行追偿,按程序报告领导小组,提请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同意采取取消其合作银行资格、各项县属先进荣誉、申请政府奖励补助资格等措施予以惩戒。同时,财政部门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第二十三条对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或逾期不归还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应依法追收。第六章 占用费管理第二十四条应急周转资金的占用费收入、专户存储孳生的利息结余,在资金存续期间可作为应急周转资金滚动使用。第七章 终止第二十五条应急周转资金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应急周转资金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决定终止。终止时将本息全部返还财政。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