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第三条 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双向对口联系制度,市级牵头部门、对口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第二章 申 报第四条 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与条件。(一)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产品电子商务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符合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依法设立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有固
2、定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各行业农业龙头企业。(二)企业规模。申报企业需符合相应的规模条件。1.从事种植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元以上。2.从事畜牧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元以上。3.从事农资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以上。4.从事渔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1200万元以上。5.从事休闲观光或农旅结合的农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6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额达600万元以上。6.从事农副产品市场流通的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额达到1.6亿元以上。7.从事农产品电商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达到4000万
3、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其他行业的年产值可参照上述标准。(三)企业效益。企业负债与信用状况较好,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一年内未被列入信用监管重点名单。(四)规范经营。企业财务制度规范,经营制度健全,并有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纳入市级监管平台实现数字化监管,主要农产品实施合格证管理制度,对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抽检或随机抽检能积极配合。(五)依法经营。企业必须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
4、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添加违禁药品。一年内抽查未发现违规经营、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企业信誉良好,无欺诈行为,不拖欠职工工资、农产品收购款等,无涉税违法行为,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近2年内未发生农产品安全事故。(六)示范带动。示范带动能力强,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具体带动能力分类如下:粮食4000亩;蔬菜800亩;果树600亩;茶叶800亩;笋竹1500亩、木本粮油林600亩;中药材400亩;花卉15万盆(株);生猪、羊存栏3000头;牛800头;鸡、鸭8万羽;兔、鸽4万头(羽);其他特种珍稀动物800头;蜜蜂800箱;渔船40艘(
5、大中型);水产养殖面积800亩或网箱4000平方米以上。加工企业解决农民就业效果明显的,对带动农户的农业基地规模可不作要求。(七)竞争能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和科技创新能力处于较高水平。(八)优先条件。企业建立基地或联结基地产品达到无公害以上标准,或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或获得市级以上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种源农业等特殊行业企业,可适当降低规模要求。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洞头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的评比条件适当放宽,但不能低于申报条件的70%。第五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
6、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提供如下有关申报材料:1.市农业龙头企业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 3.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4.上年度无涉税违法行为证明;5.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产值数据报告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值数据证明;6.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说明;7.县级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联审联评材料;8.申报企业申请表需县(市、区)政府盖章。以上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一份至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第六条 申报程序:1.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申报文件,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登录管理系统根据通知要求在网上填报和传送申报相关材
7、料。2.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在农业企业自愿、如实申报后,通过管理系统对各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审查工作,依据本办法择优推荐,提出申报意见,之后,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盖章,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于规定时间内报市农业农村局(一式一份及其电子稿)。第三章 认 定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各县(市、区)上报的材料后,组织复核,必要时深入企业进行核查。对复核的结果初步审核后,召集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交意见再进行审核提出认定意见,并向社会公示认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报市政府同意发文公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每年认定一次。第四章 监
8、测管理第八条 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每两年监测一次。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并附上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第九条 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对所辖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在管理系统内更新数据信息。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对企业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意见。监测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同意发文公布。经监测合格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保留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享
9、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第十一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当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第十二条 对因土地征收、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要求的,农业龙头企业提出保留申请,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综合认定,认为仍有恢复可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可保留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1年。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参与申报:1.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2.企业
10、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3.企业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4.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5.企业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6.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7.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全年经济运行情况表等材料,以及不配合省、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各种调研调查的。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表1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年度)申报企业名称(盖章):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姓名电话手机联系人姓名电话手机资产总额(万元)固定资产(万元)所有者权益(万元)年销
11、售额(万元)年产值(万元)年利润(万元)主要产品产量(吨)税 收(万元)年产销率资产负债率是否录入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基地规模(亩)或渔业捕捞(对、吨位)其中市内联系农户数(户)其中市内市外市外出口产品名称年出口额(万美元)主营产品名称注册商标名称基地或产品何时取得何种认证企业和产品何时获得何荣誉称号或表彰企业创办成长简历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盖章) 年 月 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功能区管委会)意见 (盖章)年 月 日备注:相关数据申报年度为准。不存在或没有的事项栏可忽略不填。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年度)申报企业名称(盖章):单位地址邮编法人代表姓名电话手机传真E-mail联系人姓名电话手机资产总额(万元)固定资产(万元)所有者权益(万元)年销售额(万元)年产值(万元)年利润(万元)主要产品产量(吨)税收(万元)年产销率资产负债率是否录入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基地规模(亩)或渔业捕捞(对、吨位)其中市内联系农户数(户)其中市内市外市外出口产品名称年出口额(万美元)主营产品名称注册商标名称基地或产品何时取得何种认证近2年获得何种荣誉称号或表彰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盖章) 年 月 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备注:相关数据以申报年度为准。不存在或没有的事项栏可忽略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