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省委“五抓五看”“八个坚定不移”要求,推动村级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整体优化提升,提高基层党建工作质量,为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坚强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主要是以县(市、区)为单位,县级党委统筹领导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任职备案、履职备案、日常管理等工作,县级党委组织
2、部门负责牵头抓总,县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党(工)委配合实施。第三条备案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把讲政治要求贯穿全过程;(二)坚持权责明晰,全面落实备案管理责任制;(三)坚持凡动必备,建立健全常态化跟踪管理机制;(四)坚持规范有序,严格落实依规治党要求。第二章任职备案第四条任职备案包括集中换届和届中调整变动情况,未经报批备案不得调整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社区)党组织集中换届的,按照换届有关程序执行。届中调整任职备案实施步骤:(一)事前报告:乡镇(街道)党(工)委在拟调整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前,应向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并书面报告调整工作方案,包括调整原因、调整人数、拟
3、任人选及产生方式等;(二)资格审查:乡镇(街道)党(工)委在对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把关后,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征求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以及巡察、政法、公安、信访、司法、城管、卫健、民政等部门意见,进行资格联审。把有前科劣迹、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人员坚决清理出去;(三)研究调整:建立重要信息及时报送制度,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及时向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人选考察、档案审核、民主测评等方面情况,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提出建议,并提请县级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四)结果报告:乡镇(街道)党(工)委根据县级党委常委会议研究意见进行人员调整。人员正式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乡镇
4、(街道)党(工)委应将任免文件、备案表(附件)报送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第三章履职备案第五条履职备案包括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奖励处分、当选“两代表一委员”等方面情况。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任职期间创办企业等情况应在1个月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日常管理、教育培训等相关内容,每年3月底前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第六条严格“一人一档”,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档案建档标准和管理要求,结合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的实际建立档案,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集中管理。档案内容一般应包括:基本信息、履历材料、任职文件、考察材料、入党材料、奖励处分、教育培训、年度考核、党员民主评议、各类代表委员登记表及其他需归档管理的材料。第四章日
5、常管理第七条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结合备案管理工作,加强日常跟踪管理,在村(社区)党组织届期内做到“三个一遍”:(一)对书记考核一遍,全面了解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履职工作情况,进行适岗分析研判,对履职不到位、评价不好的,及时调整或选派第一书记;(二)对“两委”班子体检一遍,联合乡镇(街道)党(工)委,全面了解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整体运行、团结协作、基层组织建设、落实重点任务等方面情况;(三)对村情摸排一遍,重点了解基本村情、村集体经济收入、产业发展、乡村治理、年轻优秀人才等方面情况,并造册建档,做到“一村一册”。以市或县为单位,推动“一村一码”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推动每个村(社区)至少储备2名后备力
6、量。第八条将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每年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突出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学习培训。第九条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适时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提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调整意见。第五章工作要求第十条对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任职、履职等方面需要备案的相关材料,按照“个人据实填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核把关”的程序,由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组织填写、审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及时上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确保时效性和真实性。第十一条将备案内容作为认定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任职经历和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在考录公务员、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乡镇领导干部、表彰奖励、推选“两代表一委员”时,对备案管理档案予以重点审查。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备案管理制度,严禁篡改、伪造备案材料,严禁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不如实填报备案信息,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备案材料和信息。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备案材料进行抽查核实。凡发现备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应及时查核,属实的要严肃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