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区域公用品牌冬枣品牌保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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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保护区域公用品牌冬枣品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冬枣”产业全链条管理,确保“*冬枣”产品品质与特色,维护和提升“*冬枣”市场信誉度和影响力,有效保护“*冬枣”区域公用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冬枣”是指:以“*”地名命名,在*县域范围内按冬枣(GB/T 32714-2016)国家标准生产的冬枣。本办法所称“*冬枣”区域公用品牌,是指我县获批的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标志的特有名称专用标识。第三条“*冬枣”区域

2、公用品牌的保护遵循市场主导、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冬枣”区域公用品牌的代表性。第四条凡在本县县域范围内从事“*冬枣”生产、贮藏、包装、销售及其相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为“*冬枣”区域公用品牌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林业、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和冬枣协会等组织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冬枣”区域公用品牌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在*冬枣百亿级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由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牵头组建“*冬枣”区域公用品牌保护管理工作专班,成立*冬枣质量安全与品牌监管联合执法队(下称*冬枣联合执法队)。“*冬枣”区域公用品牌保护

3、管理工作专班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冬枣”区域公用品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二)负责受理企业等市场主体使用“*冬枣”区域公用品牌的申请,并按相关程序审查批准;(三)负责监督管理“*冬枣”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印制、发放和使用;(四)负责“*冬枣”区域公用品牌的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冬枣”区域公用品牌保护技术文件;(五)通报有关“*冬枣”区域公用品牌保护工作动态。*冬枣联合执法队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查处生产销售高毒禁用农药、“三无”农药化肥的农资经营行为;(二)负责查处采青、催熟、催红上市、违规使用膨大剂、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等有损“*冬枣”品质和品牌的行为;(三)负责查

4、处贮藏加工过程中滥用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调香调味剂等添加剂、添加物的行为;(四)负责查处市场中滥用、冒用“*冬枣”品牌的行为,查处外地枣农将生产的劣质枣、外地枣,冠以“*冬枣”品牌,倒卖给客商和群众等严重损坏*冬枣品牌声誉的行为;(五)负责查处市场流通中违法违规使用“*冬枣”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系统和产品包装的行为;(六)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和举报,及时、有效解决问题(举报电话09133220902);(七)其他规定的职责。第七条组建成立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县冬枣协会,由全县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冬枣客商、贮藏加工企业、快递物流、包装企业、电商企业等组成,政府与冬枣协会的关系是指导与监督的关系

5、,加强政府对冬枣协会的业务指导,对日常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协会的组织机构设立、议事规则、人员的产生办法等,按照协会章程处理。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八条*县县域范围内所有农资生产经营者必须规范农资经营,销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复混肥料等标准性文件的农业投入品。严禁生产销售高毒、禁用农药,“三无”农药化肥等农资用品。第九条所有从事“*冬枣”种植的生产经营主体和小农户,必须严格按照冬枣(GB/T 32714-2016)国家标准和冬枣绿色生产标准综合体(DB61/T 1241-2019)陕西省地方标准等进行规范操作,依标生产。第十条所有从事“*冬枣”种植的生产经营主体和小农户

6、,必须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严禁使用高毒、禁限用农药、膨大剂、催熟类药物,禁止采青、催红上市。第十一条“*冬枣”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必须建立“*冬枣”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农事生产档案,及时、真实、准确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日期;(二)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农事操作记录;(四)收获、采摘的日期。生产档案至少保存两年以上。鼓励“*冬枣”生产经营主体积极申请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产品认证。第十二条加强冬枣质量检测和监管。一是建立冬枣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制。各镇(街道)担负辖区监管责任。二是检测关口前移。各镇(街道

7、)建立健全辖区内“*冬枣”生产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档案,加强动态管控,在日光温室、钢构棉被、简易棚、避雨棚、露地等不同栽培类型的*冬枣成熟上市前,对每个田块进行农残抽样检测,检测出的不合格产品禁止销售。第十三条实行冬枣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对纳入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监管的“*冬枣”生产经营主体,实行追溯二维码管理;对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和所有小农户,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真正让*冬枣产品都有“身份证”。第四章贮藏管理第十四条“*冬枣”贮藏加工企业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保鲜贮藏管理规范(GB/T 29372-2012)和冬枣(GB/T 32714-2016)国家标准等要求等,禁止在

8、贮藏加工过程中使用禁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调香调味剂等添加剂、添加物,禁止使用对冬枣质量安全造成危害的非法方法和手段贮藏。贮藏“*冬枣”的仓库、场地要保持清洁,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仓库内产品界限清晰、数量准确、台账清楚。贮藏户严格把控采摘、分拣、包装、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减少果实机械损伤。第五章包装管理第十五条所有从事“*冬枣”种植的生产经营主体、物流包装企业和小农户,必须严格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冬枣(GB/T 32714-2016)国家标准等要求使用包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伪造、滥用、冒用“*冬枣”产品包装,不得擅自印制、使用与“*冬枣”区域公用品牌

9、名称和样式相近相似的、易产生误解的品牌名称和样式。第十六条所有包装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农产品物流包装材料通用技术要求(GB/T 34344-2017)、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冬枣(GB/T 32714-2016)国家标准、冬枣绿色生产标准综合体(DB61/T 1241-2019)陕西省地方标准等要求,规范包装材料、样式、工艺技术,严禁随意更改包装样式,禁止泄露包装设计样板,印制单位严禁为非授权企业印制包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第六章销售管理第十七条规范市场销售秩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全县冬枣交易市场、物流、客商的管理,规范交易行为,打击违规违法经营,杜绝不正当竞争

10、、压级压价、欺行霸市等不良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第十八条建立“*冬枣”线上交易平台。经合局(商务局)负责建立“*冬枣”线上交易平台,平台具备网签合同、农产品金融贷款、农产品交易保险、全程交易可视化、交易数据动态化等功能,实现线上线下全程电子化交易,规范冬枣交易流程,为安全交易提供便捷服务。第七章品牌标识管理第十九条从事“*冬枣”种植的生产经营主体和小农户,必须严格按照冬枣(GB/T 32714-2016)国家标准、冬枣绿色生产标准综合体(DB61/T 1241-2019)陕西省地方标准等要求,按照“*冬枣”的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安全卫生指标、单果重等要求,将“*冬枣”鲜果质量分为特级、

11、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进行分级贴牌销售。第二十条县果业发展中心是*冬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商标标识的注册人(以下简称“商标注册人”),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冬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证书持有人(以下简称“证书持有人”),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是“*冬枣”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备案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商标注册人”“证书持有人”“管理单位”负责与标识申请人签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冬枣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系统使用协议等文件,负责“*冬枣”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申请受理、使用和维护监管。第二十一条“*冬枣”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包括地理标志证

12、明商标、*冬枣商标标识、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宣传口号等内容。第二十二条“*冬枣”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使用要求(一)实行“母子品牌(商标)”管理模式,“*冬枣”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作为“母品牌(商标)”,应印制在产品包装物的左上角显要位置,企业自有商标作为“子品牌(商标)”印制在产品包装物的右上角,母子品牌(商标)的印制比例为1:0.8。(二)“*冬枣”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使用人应建立包装管理和使用台账,及时登记印制款式、使用数量等信息,在印制包装前须向管理单位提供设计样稿审核,审核结束后,送一份样品、电子稿和委托印制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到管理单位存档备查。(三)使用人在外包装上使用品牌标识必须准确,根据规定

13、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相。第二十三条规范“*冬枣”公用品牌宣传推介,做到“四统一”,统一宣传用语、统一品牌标识、统一产品包装设计、统一品牌店形象,不断提高“*冬枣”区域公用品牌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品牌价值。第八章服务保障第二十四条加大培训力度。整合农业、林业、人社、司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力量,在全县范围内分层次、分时段、高频次对客商、物流、电商、合作社、包装企业及种植户进行业务培训,增强果农和果品经营人员法制观念、职业道德、诚信意识,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第二十五条强化资金扶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扶持标准化示范园建设、冬枣质量安全检测监管、产后整理、产品认证、宣传

14、推介等重要环节,推进*冬枣产业升级。第九章奖惩措施第二十六条开展“*冬枣产业发展先进镇”“*冬枣产品安全生产示范村”“十佳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十佳生产能手”“十大销售能手”“最佳营销企业”的评选和表彰奖励。第二十七条在“*冬枣”区域公用品牌产品种植、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在“*冬枣”区域公用品牌保护、管理、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年7月16日至202*年7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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