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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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救助供养工作水平,根据*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结合、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服务网络,兜牢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底线。二、保障对象具有我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三、保障标准(一)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2、标准的1.3倍。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市人民政府于6月底前公布年度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二)照料护理标准。对经评估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护理、半护理两个档次发放护理补贴,其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四、实施程序(一)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区居民申请低保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申报声明表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两委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需提供

3、书面委托书。(二)核对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调查。一是委托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信息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对核对出的问题线索反馈给乡镇(社区);二是由乡镇联系村干部在村(社区)两委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三)评议公示。户调查结束后,在3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社区)民主评议小组召开民主评议会,采取当面质询、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人申报的*区居民申请低保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申报声明表与家庭经济状况申报核查结果比对表的差异情况进行面对面质询,质询结果和入户调查人员填写的*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意见表的真实

4、性、完整性以及能否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进行评议,作出结论,形成详细的评议纪录,并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初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示期不少于7天。民主评议会议由乡镇分管民政的领导负责组织召开,原则上不得少于9人,随机抽取产生。(四)信息复核。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接村(社区)上报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对象信息后,及时开展复核。一是将申请低保家庭信息录入到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二是将新申请名单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新增对象按100%的比例进行复核。(五)审批发放。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入户调查、评议、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提供问题线索核查结果提

5、出具体的审批意见,对批准享受的对象上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会同财政、金融机构实行资金社会化发放。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结论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六)公示公告。审批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统一制作公示牌,分别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所在地进行常年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信访举报。公示内容包括特困供养政策、享受对象信息(户主姓名、家庭人口、保障人口、人均保障标准、特困补助金额)、举报监督电话(区低保中心电话3517262)。(七)档案管理。特困档案材料包括特困人员申请表、佐证材料、评定会议记录、其他资料等内容。特困档案纸质材料由乡镇

6、人民政府存档备查,特困档案电子版材料直接录入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服务协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或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协议一式四份,特困供养对象本人、供养服务单位或监护人、村(居)委会、乡镇各一份。五、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及时报告区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

7、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特困供养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办审核并报区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供养对象每年都应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区、乡(社区办)两级档案管理;区、乡两级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区民政部门依据乡镇(社区办)的数据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六、资金筹措及管理(一)资金来源。区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二)资金筹措。区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和省、市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

8、等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三)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七、保障措施(一)明确

9、职责分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区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区级财政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二)健全落实机制。区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等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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