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县应急广播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广播体系管理,建立科学完善的应急信息发布和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广播体系,包括利用县、乡、村三级广播平台和终端,以制作、传送应急信息或其他音频为目的,所构建的覆盖全县的所有广播系统。第三条 应急广播体系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方式,由县、乡、村分级管理与维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县应急广播体系“村村响”“按时响”“优质响”。第四条 应急广播体系遵循“党管广播、上级优先、应急优先、下级顺延、安全可靠”
2、的原则。应急广播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必须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管理。应急广播是政府处理突发事件和防灾救灾减灾的主要工具,必须保证在关键时刻能发挥作用。第二章 信息发布第五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按照“灾时应急、平时服务、平战结合”的要求,分为“应急播出”和“日常播出”两种方式。“应急播出”即紧急情况下通过应急广播,进行安全防范、灾难避险、灾难自救等知识宣教和灾害预警、突发情况处置等权威信息发布、抢险救援指挥等。“日常播出”即正常情况下以引导群众、服务群众为目的,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农业生产,播发“学习强国大喇叭”,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适时发布各级党委、政府的通知、通告、
3、公告等相关信息。第六条 应急播出。(一)应急广播是农村智能广播网的一项特殊功能,仅限于紧急情况(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等)时使用。(二)应急广播内容由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发布。(三)应急广播分为国家、省、市、县、乡、村(社区)六个层级,上下互联互通,应急广播优先于日常广播,上级应急广播优先于下级应急广播。第七条 日常播出。日常信息发布实行限期发布方式,各信息发布单位必须制定播出计划,明确播出内容、时段、时长以及播出频次,以免影响广大群众的正常生活。日常信息发布分早、中、晚三个时段播出,发布时间段:夏秋季(5-10月份)播放时段为8:00-8:30、10:30-11:10、18:3
4、0-19:10;冬春季(11月-4月)播放时段为8:00-8:30、10:30-11:10、17:30-18:10。连续播出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其中县级20分钟,乡级15分钟,村级5分钟),每天播出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非特殊情况下,不得在规定播出时间外发布任何非紧急信息。第三章 内容审核第八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采取审签制。县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督促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建立畅通、有序、高效的发布机制。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制定信息发布的标准、流程和审签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信息审核、备案等工作。第九条 应急信息发布时,遵循县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相关规
5、定。第十条 日常信息发布时,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布的信息(如公告、通告、通知、政策宣传等),由县委、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对外发布;以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名义发布的信息,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对外发布;以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名义发布的信息,由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分管负责人审核、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对外发布;以村(社区)名义发布的信息,由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对外发布。所有发布信息必须存档备案。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广播信息发布人员对信息播发审批手续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播出。应急播出和日常播出均应建立播出日志。第四章 运维管理第十二条 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按照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6、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乡、村(社区)三级分级管理与维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负责全县应急广播系统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和安全播出工作。(二)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县级广播节目的编辑、制作、播出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应急广播各级平台的运行维护和技术保障,负责技术培训。(三)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本辖区内应急广播日常维护、管理和设备更新改造等工作,相关部门给予配合支持;负责完整转播县应急广播节目内容,建立广播运行管理维护队伍;负责本辖县内广播安全播出工作;负责辖县内广播的运维保障。(四)各村(社区)负责本村(社区)应急广播安全播出工作;确定专兼职党员负责
7、本村(社区)范围内应急广播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网络运行商负责全县应急广播各平台网络专线畅通,负责物联网卡时刻处于工作状态。第十四条 应急广播设备是专用设备,不得安装与应急广播无关的软件、游戏等。应保持设备线路畅通,按规程操作设备,随时监控信号和设备运行情况,了解设备的运行状态。管理人员调整时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做到交接手续清楚,责任明确。第十五条 要加强设备的防盗、防火、防霉、防潮、防尘、防风、防磁等保护,定期对室内外设备进行维护和维修。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若不能排除,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解决,并做好设备故障维保记录。第十六条 应急广播是舆论宣传、公益服务、指导生产、指挥救灾的工
8、具,要确保播出内容的权威性、公信力,各级应急广播不得播出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信息、广告。乡镇(开发区)、村(社区)应急广播体系应按时、完整、准确地转播上级播出的广播节目,不得随意中断节目,不得随意插播节目,不得将与播出内容无关的其他音像资料带入各级应急广播平台。未经上级批准,严禁在应急广播设备上接挂其他设备或信号源。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维护单位、系统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因设施发生故障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维护单位将维护工作委托给第三方的,若发生因维护不力造成安全播出事故
9、的,委托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九条 在应急广播运行维护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在县内年度考评中予以体现;后果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后果特别严重的,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因失职等行为导致安全事件和事故发生的;(二)播出国家禁止播出内容的节目和信息,泄露党和国家秘密,转播未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的节目,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擅自使用互联网信息,播出未取得知识产权的录音制品的;(三)因手机(远程)应急广播被授权人变更,未及时变更权限和密码,导致泄密或播放事故的;(四)恶意使用应急广播,造成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五)蓄意破坏应急广播设施设备的;(六)其他影响应急广播安全播出的行为。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