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示范性乡村创客团队认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乡村创客队伍,推动我市“青年组团、进村抱团”创业,形成“一村一创客团队”的农村人才集聚格局,助力共同富裕,现根据*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示范性乡村创客团队是指由45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引领农业农村领域创业创新的青年带头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团队,具有较强创新性、引领性、带动性特征。第三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示范性乡村创客团队的申报、认定、管理、评估等工作。各区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辖区内示范性乡村创客团队培育、指导、服务和管理,市县联动推进示范性乡村创客团队培育认定工作。第二章 认定条件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市
2、级示范性乡村创客团队。(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在市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立并实际运营2年以上,且运营良好。(二)具有基本的服务设施。拥有固定的场所、设施设备等运营条件,具备创新创业示范、开放式办公、技术研发、创业培训等服务功能,能够提供就业创业工位(岗位)10个以上。(三)具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团队应包括1名负责人和至少2名核心成员,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相对稳定,一般由企业高管、涉农专家,以及工商、财税、金融等各类专业人员组成,配备“1+1+N”农推联盟专家等创业导师队伍,其中团队负责人一般应为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
3、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应在创业创新2年以上。(四)具有持续的创收能力。团队应有充足的资金保障和明确的创业计划,以开展涉农领域的创业项目为主,经营规模适度,项目市场竞争力强,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明显,在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和新经营模式上有良好的示范作用。(五)具有较强的带动帮富作用。积极有效带动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创业,在壮大村集体经济、带动农民增收、帮扶低收入农户等方面具有重要帮带作用,辐射带动20户以上。(六)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实施主体近两年信用状况良好,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 认定程序第五条 市级示范性乡村创客团队申报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所在区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区县农
4、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申请材料,市农业农村局经过评审后确定拟认定名单,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示范性乡村创客团队。第四章 支持措施第六条对于新认定的市级乡村创客团队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落户在区的,由市财政全额承担,资金从市乡村振兴专项中列支;落户在县的,由县财政全额承担。第七条奖励经费拨付给市级示范性乡村创客团队入选人员所在单位,主要用于开展企业管理、技术革新、培训研修、团队建设、合作交流等实质性创新创业活动。第五章日常管理第八条各区县、各单位要加强对入选团队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动态跟踪、定期复核和退出的长效管理机制。对后续绩效评估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创客团队资格。第九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入选对象,应当依法依规取消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视情追究相关责任。第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