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镇级统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镇级统计能力,促进镇级统计工作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省乡级统计工作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横山公共服务中心的统计工作。循环经济产业园和县经济开发区的统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镇级统计工作在业务上受县统计局领导,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依法依规完成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二)在全国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等大型普查期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本辖区的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各类专项调查的组织实施。(三)监测
2、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统计业务,指导村级和调查单位统计工作,管理和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四)制定辖区内统计业务培训计划,负责村级和调查单位统计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加强企业统计基础工作管理,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统计档案盒制度;负责辖区内企业统计人员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兑现补助。(五)组织开展辖区内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监督检查辖区内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贯彻实施情况,配合上级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六)承办县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宜。第二章统计人员第四条各镇(含横山公共服务中心下同)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统计工作。第五条实行首席统计员
3、制度,各镇在在编在岗人员中选聘1人担任首席统计员,承担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各镇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强统计能力建设。村(居)民委员会应明确人员承担本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第六条首席统计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须征得县统计局同意后,按照“先进后出”原则,接任者在原首席统计员离任前1个月到岗交接、学习,或上挂县统计局学习业务。首席统计员聘期应不少于2年。第七条各镇统计人员要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参加上级统计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各镇统计人员配备根据镇规模大小合理确定,较大镇不少于4人,中等以下镇不少于3人。第八条各镇统计人员
4、应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做到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第九条各镇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调查制度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辖区内的各类统计资料,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第十条各镇统计人员发生伪造、篡改数据、资料毁损、泄密等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责任。第三章统计工作条件第十一条各镇应保障统计工作开展所需的办公条件,包括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专用计算机(硬盘容量500GB 7200转以上、CPU频率3.2GHZ以上)、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扫描仪、资料柜以
5、及基本通讯设备,应有标示牌(*统计站)和专用公章。第十二条各镇应实现与省、市、县统计网络的互连互通,保证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和管理现代化的需要。第十三条各镇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大型普查和专项调查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四条首席统计员、辅助统计员补助由各镇财政保障,辅助调查员和记账户统计工作项目补助由县财政保障,按时足额兑现。第十五条各镇统计站应建立健全以下统计业务工作管理制度,保障统计业务工作正常开展:(一)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制度;(二)统计业务岗位责任制度和统计人员考核制度;(三)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四)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五)统计档案盒管理制度;(六)联网直报企业考评制度。第四章数
6、据采集、审核与上报第十六条各镇统计站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并按照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实行动态维护和管理。第十七条各镇统计站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规定布置和收集基层单位统计调查报表,对迟报单位催报。不得代替调查单位填报统计数据。第十八条各镇统计站应对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报表及时审核、查询,保证数据准确、结构合理,无逻辑性、趋势性差错。数据审核、查询记录应填写完整。第十九条各镇统计站应对迟报、拒报,以及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调查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报县统计局依法立案查处。第二十条各镇统计站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方案
7、)规定的时间、方式等要求上报统计资料。以纸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干净整洁、内容完整、签章齐全;以网络传输、磁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完整规范,并及时备份和打印留存。第二十一条统计数据上报后,各镇统计站对上级统计机构查询的数据应在规定时间内核查、答复,不得代替调查单位修改统计数据。第五章原始记录与统计台账第二十二条镇级统计工作应建立和管理相关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并指导和规范辖区内基层单位依法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第二十三条原始记录内容应包括记录名称、日期、填写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经济业务内容及相关数据等;统计台账内容应包括台账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报告期、填制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统计负责人姓
8、名等。第二十四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设置和管理应规范化,手工登记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字迹清晰,电子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及时备份、打印留存。第二十五条统计台账的制作应以原始记录和基层报表为依据,不得随意修改;经核实确实有误的,应及时据实更正,并签名备查。第六章统计服务与资料管理第二十六条各镇对外提供、发布和使用的本地重要统计数据,须经县统计局审核确认。第二十七条各镇统计站应围绕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分析,为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第二十八条各镇统计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统计信息在采集、处理、传输、存储以及保管过程中不丢失、不泄密。第二十九条各镇统计站应对统计资料进行分类管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统计资料管理人员变动时,应正式办理资料交接手续。第三十条统计资料的保存时限: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汇总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重要统计文件、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及普查资料应长期保存。磁介质资料应及时备份,刻录光盘存档。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县统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