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招镇管村用”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人员定位第一条“县招镇管村用”乡村医生在县委编办和县人社局的指导下,由县卫生健康局公开招聘,由卫生院统一管理,原则上派驻到中心村卫生室使用,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到周边空白村医疗服务点开展巡诊服务。第二条“县招镇管村用”乡村医生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实行全额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县财政集中保障。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三条“县招镇管村用”乡村医生是基层卫生服务人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县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条“县招镇管村用”乡村医生承担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
2、共卫生服务;(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三)县卫生健康局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第五条“县招镇管村用”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四)县卫生健康局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第六条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县招镇管村用”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1、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2、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3、县卫生健康局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第七条“县招镇管村用”乡村医生
3、要积极参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高服务的综合性、连续性和可及性,并按照服务协议履约。第八条“县招镇管村用”乡村医生承担县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卫生健康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医保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第九条“县招镇管村用”乡村医生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第三章管理使用第十条“县招镇管村用”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根据实际情况派遣到中心村卫生室开展服务,其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严格按照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要求,负责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日常诊疗与诊间随访、诊间签约服务等工作,并对覆盖的空白村医疗服务点开展定期巡诊。第十一条“县招镇管村用”乡
4、村医生开展日常诊疗服务时,要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药品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传染病报告登记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第十二条“县招镇管村用”乡村医生在中心村卫生室开展服务,必须实行行政、业务、人员、药械、财务、绩效考核“六统一”管理,落实医保定点、全民健康信息一卡一码通、远程会诊等便民服务措施,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一)统一行政管理。中心村卫生室为卫生院的派出机构,接受卫生院的领导和管理。卫生院要明确中心村卫生室管理职能,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日常和定期管理考核,确保规范运行。(二)统一业务管理。中心村卫生室主要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一是要严格执行诊疗规
5、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完善日常诊疗与诊间随访、诊间签约服务的有效衔接,建立远端穿戴设备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充分利用信息化协助村民做好预约诊疗、转诊、远程医疗等工作。二是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医疗废物等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统一收集、贮存、运送,实现集中无害化处置。三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达到规定要求。四是对覆盖的行政村医疗服务点定期巡诊。卫生院要对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其业务完成情况。(三)统一人员管理。卫生院按照村卫生室服务人口比例配备工作人员,择优选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专业技术人员。卫生院与选聘人员签
6、订聘任合同,实行聘任制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院可以对镇域范围内村卫生室工作人员进行调配使用。(四)统一药械管理。中心村卫生室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器械,由卫生院统一采购、代购分发,且统一药械价格、统一收费标准。要将机构、人员信息、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公开上墙,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药品种类满足居民就诊需要。(五)统一财务管理。中心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全民健康信息系统管理,并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做到统一票据和处方笺,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全部开通医保联网结算,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实现网络即时结报。(六)统一绩效考核。卫生院对中心村卫生室的医疗业务、公共卫生服务
7、等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成绩作为基本药物、公共卫生等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第四章培训考核第十三条“县招镇管村用”乡村医生到岗任职前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疾病的初步诊查、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的转诊等。第十四条聘用后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县招镇管村用”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在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进行不低于六个月的轮训学习,学习结束考核合格后向县卫生健康
8、局申请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注册程序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取得资格后方可进入乡村医生岗位开展相应服务。第十五条强化“县招镇管村用”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培训。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积极争取省、市相关部门,高中等医学院校,各类社会组织对乡村医生的各种培训项目,通过函授、广播电视、网络教育、讲习班、手机APP等多种形式,拓宽培训渠道,提供培训机会,提高培训水平。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疾控中心、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负责各自领域内的在岗乡村医生培训工作。各卫生院要严格落实月例会制度,以会代训,不断巩固和更新在岗乡村医生知识水平,提高实际工作能力。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考取执业医
9、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六条在县卫生健康局的统一组织下,由卫生院定期对“县招镇管村用”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按照省市要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考核结果作为基本药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等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评优树先的依据。第十七条按照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每两年对“县招镇管村用”乡村医生考核一次。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考核工作。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业务考核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学习培训情况和省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村委会和村民的意见。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