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借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村(社区)工作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村(社区)借用到街道执行指定的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村(社区)人事关系保持不变。第三条街道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因工作确需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工作人员不足的。(二)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工作人员确实不
2、足,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村(社区)在编人员。(二)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四)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以下。第六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村(社区),由村(社区)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向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同一借调人员借调时间不
3、能超过二年,由人事部门负责把关。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第七条借调人员轮换制度符合借调条件的村(社区)工作人员原则上借调期限满一年应进行轮换,轮换需通过借调审批程序。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由借调部门征得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后,提出借调意见,在人事部门领取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借调审批表,填写有关内容(详见附件1),经人事分管领导、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签署同意意见后,方能借调。第九条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负责管理,参加借调部门的一切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调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二)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
4、村(社区)的人事关系不变,除值班工作外,借调人员不再承担村(社区)工作任务。(三)借调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在村(社区)享受,村(社区)不得无故予以克扣,街道除保障借调人员工作餐外不额外给予借调人员其他福利待遇,各村(社区)不得以借调人员不在本单位工作给予不平等待遇。(四)在借调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借调人员的工伤和住院治疗期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五)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年度当年在借调部门(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在村(社区)参加考核。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村(社区)反馈;考核年度当年在借调部门工作超过半年的,由借调部门进行考核并提出定等意见,向
5、村(社区)反馈。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奖励在村(社区)享受。(六)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借调部门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部门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七)借调人员借调期间,借调部门领导负责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谈话,掌握借调人员的思想工作状态。借调期满后,由借调部门对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报人事部门备案,并向村(社区)反馈。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部门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一)借调期满,未办理续借手续的。(二)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
6、需要继续借调的。(三)因村(社区)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调部门工作的。(四)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部门同意的。(五)借调人员违反借调部门劳动、工作纪律,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六)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第十一条借调工作纪律(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随意滥借,造成工作人员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街道纪工委将根据情节追究部门负责人的相应责任。(二)有关部门接到借调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妨碍借调工作的正常进行。(三)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回原所在单位工作,借调部门和借调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他要求。(四)已借调到各部门但没有办理正式借调手续的人员,现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借调手续。否则,一律予以清退。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街道党政办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现有借调人员的借调关系维持到2019年12月31日。附件: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借调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