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2023年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严肃财经纪律,推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进程,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泰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村级收支行为的若干规定、泰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2020年修订稿)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
2、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乡所辖的按村和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组”)。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按本制度规定执行。第三条 乡成立以乡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乡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乡农业农村局作为本区域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乡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牵头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接受乡农业农村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乡会计代理中心负责审核和记账,全面实行“报账制”管理模式,村会计(报账员)
3、履行报账职责。第五条 村党组织书记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在任职期限内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总责。第二章 收支预(决)算管理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必须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同时补充编制工程建设项目、“一事一议”资金、“六位一体”管护等专项资金使用预算方案,年终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做好决算。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成员张榜公布,并报乡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乡会计代理中心将备案后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及时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第七条 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编制应当严格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
4、则,严禁编制赤字预算。预算方案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由村两委会提出,排定当年可实现的村直接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财政转移支付等固定收入和已落实的专项资金,按“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步骤安排当年各项支出。第八条 农村集体当年支出按“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的原则报账,特殊情况每个会计年度可调整预算一次,亦需由村两委会提出修改方案,全体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参加讨论、张榜公布无异议,报经乡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年度财务清理做好收支决算,年度收益分配应按不低于50%的比例计提公积公益金,不低于30%的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其余可用
5、于外来投资分利和农户分配。决算情况应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并在村务公开栏向全体成员公布。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村组集体资金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专项工程建设资金、“一事一议”筹资、财政转移支付、各类奖补资金、各类上争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收入等。上述资金均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平调或体外循环。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农村集体支出非现金结算。所有支出必须全部以转账方式结算,特殊情况确需垫付资金的,可由经办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借取备用金(打卡),支付时刷卡结算,报账时垫付人应提供转账支付的支
6、付截图、转账记录、刷卡记录等佐证资料。第十二条 凡转入农村集体的各类工作经费和奖补资金均视为农村集体收入。涉及土地征用及拆迁的工作经费应直接在征用单位列支,农村集体不得代为列支矛盾协调费、拆迁工作招待费和工作人员奖金。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代理非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结算。第四章 资产资源管理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资产资源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产权明晰、账实相符。对经营性资产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加强资产管理和运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对非经营性资产,要根据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护机制,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7、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由市农业农村局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实行标识管理,乡承担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资产资源营运管理的主体责任。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需报乡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处置扶贫资产的,由所在村申请,乡根据情况提出处置方案,并报市财政、农业农村和项目资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处置程序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使用一事一议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包括道路、水渠、桥梁、广场等基础设施)分两类登记: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的,一般不纳入账内核算,作为账外固定资产登记;属于田间生产性基础设施的
8、,统一作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核算。第十八条 农村学校资产归属不明的,按以下方式处置:一是目前仍由教育部门继续使用的,不作集体资产登记;二是农村学校已废止不用、经教育部门核销的,作集体资产登记;三是既无教育部门核销凭证,也未继续使用的,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账外资产登记。农村学校占用土地,未办理征地或划拨手续的,作集体资源登记;已办理征地或划拨手续的,不作集体资源登记。第十九条 农村卫生及养老设施由集体经济组织自建或财政奖补投入建设的,作集体资产登记。 农村卫生及养老设施所占用土地,未办理征地或划拨手续的,作集体资源登记;已办理征地或划拨手续的,不作集体资源登记。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体育设施,无论是集体经
9、济组织自购,还是接受捐赠的,一律纳入账内核算。接受捐赠的,以体育部门投入的初始价值登记入账,无法取得原始价值的,可以按规定估价入账。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已经改制的,不作集体资产登记,所占用土地作集体资源登记。未改制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管护和使用的,作集体资产登记,所占用土地作集体资源登记;由水利部门直接管护的,作待界定资产登记,所占用土地作集体资源登记。第二十二条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创办的专业合作社等,非独立核算的,其资产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账内资产登记。独立核算的,其资产作为合作社资产登记。第二十三条 政府拨款、减免税费、挂钩帮扶等形成的农村集体资产,统一作集体资产登记
10、,纳入账内核算。能够取得原始凭证的,以原始凭证入账;由政府(部门)统一购建,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以政府(部门)资产转移单或政府(部门)形成的资产划拨文件作为入账凭证。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除按国家规定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其余应作为集体积累资金。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开展资产年度清查工作,清查结果及时录入相关系统,并修改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数据,同时建立健全资产登记管理台账,逐级汇总报告资产登记情况。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集体土地流转、集体资产产权转让出售等,应当全部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公开招标。第二十
11、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落实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管责任。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经营管理责任和经营目标;采取发包、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经营管理责任、经营目标和相关合同应当报乡农业农村局备案。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应当在落实使用单位、明确内部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年收益率不低于购买总价10%的前提下方可实施,购买价格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不高于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购买市、乡集中实施的增收项目形成的资产除外
12、。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售、转让集体资产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让价格应当在不低于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评估结果和成员(代表)会议确定价格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对外投资需经全体成员大会讨论确定。第三十二条 以实物资产投资的需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账面价值在5万元(含5万
13、元)以下的,可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投资价值。第五章 收入支出管理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业务由村会计(报账员)统一办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保管资金、有价证券、票据和财务印章。收取的现金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全额解缴到农村集体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应当统一使用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凭证,严禁自购市场收据收款。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凭证原则上由乡会计代理中心负责保管,农村集体收取各类收入时,应持相关合同或文件由乡会计代理中心核算员开具结算凭证。因特殊情况确需由村会计(报账员)领用的,乡会计代理中心必须实行结算凭证领用、缴销登记制度,并在领用之日起一个月内
14、结算、缴销,同时在已入账的结算凭证存根上加盖“已入账”印章。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购买力的支出,不分数额大小,必须取得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严禁使用支出证明单直接支出。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包括购买物品的日期、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要素,大、小写金额相符,直接使用支出证明单的,乡会计代理中心不得入账核算。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非购买力的支出,应尽量取得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可使用支出证明单,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且必须取得收款人的原始手续作为附件。凡使用支出证明单的支出,必须由成员(代表)经办,详细注明支出原因、标准、数量及金额,并由2个以上知情成员(代表)签字证明后,履行理财、审核、审批手续
15、。仅由村干部经办、证明、审批的支出证明单不得入账。第三十七条 所有支出票据必须确保经办人、证明人、审核审批人签字和民主理财组织印章俱全,否则乡会计代理中心不得入账核算。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日常收支一般应在财务事项完结30日内报结;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般应在合同约定完工时间的60日内完成验收、审计、结算和报账等工作。超过期限的需书面说明事由,报经乡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入账,否则乡会计代理中心不得入账核算。第三十九条 乡会计代理中心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代理账务核算业务,代管农村集体资金,应在农村集体提出委托支付申请的5日内完成票据审核和支付业务。第六章 非生产性支出管理第四十条 凡村集体
16、单笔超过2000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参与讨论通过。第四十一条 村会计(报账员)要建立村集体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台账,实行定项限额控制管理。第四十二条 招待费支出。村级公务招待费零支出。村级商务接待应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十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在规定的限额内按实列支。商务招待费年支出总额不得超过上年村集体实际到账经营性收入的10%。用于上争资金、招引项目等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总额应控制在村级集体实际到账资金的15%以内。凡是公共财政补助的资金,一律不得列入上争资金计算,但可列支实际发生的差旅费,支出总额不超过实际到账资金的5%。
17、村集体无到账经营性收入的,不得列支商务招待费。限额以内的招待费需注明招待事由,实行一事一报,任何情况下都严禁列支香烟和酒水。组级不得列支招待费。第四十三条 差旅费支出。农村集体差旅费原则上应按实列支,报账时应注明出差事由,同时提供市级机关部门文件通知(函告等)或经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批准的假条后,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报支要求和标准审批列支。原则上,当年农村集体差旅费总额不得超过8000元。除经批准的信访处理、特发事件外,不得报支出租车车费和油费。招商引资、上争项目等使用出租车的,在招商、上争总费用内列支。第四十四条 报刊费支出。村集体重点确保订阅的党报党刊有人民日报、新华日报、泰州日报
18、、求实、群众,上述报刊每村可分别订阅1份。在不突破报刊费限额(以村为单位不得超过2000元)的基础上,村集体可自行确定选择订阅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除上述重点党报党刊外,村集体不得列支其他报刊征订费用。第四十五条 电话费支出。村集体固定电话需安装在村集体日常办公场所,不得以个人名义安装固定电话,不得在固定电话上捆绑移动通讯设备。固定电话费按实列支,此外不得发放村干部电话补助,不得报支话费充值卡和移动电话话费。第四十六条 外出学习考察支出。原则上村集体不得自行组织村干部(党员、成员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乡批准;乡、市相关主管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成员代
19、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报市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学习、培训、考察费用由组织单位列支。第四十七条 捐助、赞助、贺礼支出。农村集体不得以捐助、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单位捐款,确需捐赠的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第七章 福利费用管理第四十八条 农村困难户的救济,原则上在春节前按规定程序实施。特殊情况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理财人员在救济报告上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村党组织书记签署意见,报乡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四十九条 困难户救济的支出,必须由享受救济的困难户提出申请,提交集体讨论后打卡发放,否则不
20、予入账。第五十条 对困难户救济、捐资助学、军烈属补助、伤亡慰问支出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并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制定统一的慰问标准,支出时应注明成员姓名。特殊情况需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列支。第八章 村干部报酬奖金管理第五十一条 村干部职数应经乡组织部门核定或备案,村集体不得自行聘请发放工资补助的临时人员。村干部报酬由基础报酬和考核报酬两部分构成,标准和计算办法由乡统一制定,并依据乡年终考核结果,经乡审批后发放。第五十二条 所有考核发放到村集体的奖金作为村集体收入全额入账核算,严禁不入账或少数人私分;奖励到人的按相关考核文件报乡审批同意后发放。村集体不得自行制定专项工作考核意见发放奖
21、金、补助。第五十三条 农村集体不得为村干部垫支应由村干部本人承担的养老保险金。第五十四条 村干部兼任中心户长或村民小组长的,不得领取给予中心户长或村民小组长的有关补助。第九章 债权债务管理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债权实行台账管理,并明确有效债权清收工作责任,制定清收措施,对有偿还能力的债权予以回收。第五十六条 严格控制新的债权增加,严禁无偿占用集体资金,对擅自无偿借出集体资金的,在限期追回借款的同时,追究批准人的责任。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第五十七条 村集体范围内经营项目效益较好的单位或个人确需借用农村集体资金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签订书面协议,明
22、确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落实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员担保,支付不低于10%的资金年占用费,并明确资金回收责任人,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借款本金和收益。所有借款均须由乡会计代理中心办理规范手续,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五十八条 规范农村集体债务管理,建立债务管理台账,逐笔登记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债权人、借款利率和偿还时间。第五十九条 严禁举债列支农村集体非生产性支出。第六十条 严控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农村集体确需举债的,应本着“适度、可控、短期”的原则,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基础上,经乡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并按下列程序进行:1、提出方案。由村党组织提出,村两委会集体讨论,提出举债项目、用途、
23、对象等,形成书面意见。2、代表讨论。由村两委会将初步方案向全体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听取代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3、公开公示。由村委会将经代表讨论修改的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内向全体成员公布,并注重收集群众意见。4、申报审批。由村委会将经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的方案、讨论记录、申报审批表及责任书,上报乡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批。5、实施跟踪。经审批同意举债的,举债的资金应全额入账,使用时,凭真实、合法、有效的、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盖章的票据到会计代理中心申报拨付资金;举债增加应付款项的,应持审核审批手续、相关合同、债权人开具的合法票据、相关项目审计决算和验收
24、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会计代理中心及时报账。6、公布结果。项目实施结束审计验收后,将项目决算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接受全体成员监督。第六十一条 对未按程序规定而擅自举债的,严格执行“谁批准、谁负责、谁借钱、谁偿还”的原则,农村集体不得入账核算。第十章 公益事业用工管理第六十二条 农村集体公益事业用工原则上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政策规定执行。年初编制方案,逐级履行报批程序后,按劳分解到户,并填写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到户。第六十三条 农村集体公益事业用工应实行台账管理,凭出工人签字确认的入账手续一事一报,并全部打卡到人(户)。报支公用工时账面无资金的,应通过“应付款(内部往来)”入账核算。支付出工款
25、项时,应结合出工登记台账,依据账面往来款项和支付申请单打卡到户,严禁作村干部往来。第六十四条 一事一议筹劳实行“平时用工记载、按月汇总、按季公布、年终结算平摊”的程序进行。平时用工记载:以村或以组为单位,对平时出工情况按实记载,记载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姓名、出工日期、出工人员姓名、用工项目、标准工日数等。按月汇总:月度终了,对当月出工情况以户为单位进行汇总登记。按季公布:对上季度各个月度各个农户出工情况,列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分别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年终结算平摊:对全年出工情况以户为单位进行汇总,并搞好结算平摊。第六十五条 “一事一议筹劳”工日平摊结算时,标准工日价值原则上控制在10元
26、以内。一事一议筹劳必须在年度内结算平摊,不得跨年度结算。第六十六条 不开展“一事一议筹劳”的村(组),每年年初应由成员代表讨论确定集体公益事业用工的支出标准和处置办法,列入年初预算,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并报乡会计代理中心备案。第六十七条 对用工不明细、多项事项合并报支、未明确用工支出标准的公用工支出,乡会计代理中心应拒绝入账核算。第十一章 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第六十八条 农村集体除小额日常办公用品购置外,全面实行农村产权交易“应进尽进”、“应进必进”。除政府(部门)统一招投标外,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购建、工程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置等,均需通过市、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公开招标。涉及下列项目的必须通过农
27、村产权交易开展:1、 单件(批、次)超过1000元的办公用品购置;2、 农村集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装饰装修,林业绿化,道路、路灯、桥梁、硬渠、泵站修建,河道疏浚等);3、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4、 农村集体土地的出让、转让、租赁、流转;5、 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出售;6、 涉及一事一议资金、财政资金、捐赠资金实施的项目;7、 农村集体“六位一体”管护工程项目;8、 其他应该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的项目。第六十九条 涉及农村产权交易的项目流程按照农村产权交易相关规定执行。所有申报项目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形成完整
28、的会议记录,向市、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申报交易。第七十条 鼓励农村集体采取“小型零散工程打包竞价”、“网上交易”等形式落实中标主体。实际支出总价在1000元以下的路道、硬渠、路灯、绿化等小额维修、维护项目和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绿色通道”组织实施。对抢险救灾、应急安全环保事项、乡及以上负责人决策限期完成但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招投标时间不够的等不可预见事项,可由村监委会成员参与监督,由农村集体比照同期同类工程价格先行实施,待工程完工验收后,由农村集体出具报告说明事由,经乡同意先行实施的负责人审核审批后,视作经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入账列支。第七十一条 严禁农村集体为规避招标限额将同一项目拆分招标,
29、农村集体应将附属工程列入主体工程整体招标,严禁拆分交易。第七十二条 实行总价招标的,包含增补工程在内的结算总价超过中标价的,超出部分不得高于中标价的10%,否则不予结算。因设计、预算等原因确需增补的,应在追究项目设计、预算单位和项目责任人责任的基础上,重新组织招标。实行单价招标的,招标时应公布预算单价和总价,结算总价超过中标总价的,超出部分不高于中标总价50%的可按实结算。第七十三条 林业绿化工程项目原则上农村集体不得自购自栽。第七十四条 所有项目都必须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完工期限、结算方式、质量保证及违约责任,林业绿化工程项目的结算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二章 合同管理第七十五条 农村
30、集体各类经营合同必须签订规范的合同文本,新签订的合同经营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并应结合经济发展速度约定逐年增长机制。第七十六条 农村集体各类合同、协议必须统一交村会计(报账员)归档管理,同时报乡农业农村局和会计代理中心备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保管、扣押、隐藏合同或协议。第七十七条 严格按经营合同规定的上缴标准和上缴时限结算兑现,未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任何人不得私自决定上缴款的减免或延期。确因特殊情况造成尾欠的,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同意,并由经营方作出书面限期还款的承诺(延期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需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
31、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成员公布无异议后方可减免。第十三章 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管理第七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正常开展民主理财,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第七十九条 民主理财活动由民主理财小组开展,民主理财小组经成员(代表)大会从监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由35人组成,并明确一名组长,任期与村委会同届。选举产生的理财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财务知识和文化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加民主理财组织,选举的民主理财人员必须报乡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民主理财组长的签名需报乡会计代理中心备案。第八十条 农村集体民主理财活动应
32、在村两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本届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预算方案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成员有权对本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第八十一条 全面实行“先理财、后入账”管理模式。民主理财小组应按月逐笔逐项审核财务收支单据,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未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收支单据不能入账。第
33、八十二条 严格控制民主理财活动时间,原则上每月理财活动时间不得超过半个工作日,年度理财活动时间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村理财人员的误工补助每人每月按不超过50元的标准补贴,理财组长由村干部兼任的不予计发。第八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民主理财工作日志。每次的理财情况要在“泰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记录簿”中详细记载。第八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接受成员监督。财务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间、公开程序,按照泰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泰委办发201897号)执行。乡会计代理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协助农村集体经
34、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第十四章 审计监督管理第八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一年一审”制度和村主要干部任期与离任审计制度。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债权债务、各类承包上交、村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实行专项审计。审计工作一般以乡审计为主。第八十六条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除经验收确认的工程量及结算价格与预算工程量和中标价格完全一致外,其他项目均需通过审计确认。第八十七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束后,要有客观、公正、全面的书面审计报告,并经村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提出的问题和处理建议要有可操作性,并要加强事后跟踪监督,审计结论和处理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内向成员公布。审计
35、资料及结论要及时装订成册,归档保管。第八十八条 乡对审计发现的被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相关当事人如数退还;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纪的,要及时上报纪检监察组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五章 档案管理第八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档案包括:会计账册、凭证;土地承包清册及其原始丈量记录;各类年报;农民负担资料;各类经济合同、协议;村干部岗位责任制及相关工作考核结果;村支部、村委会会议记录;成员代表会议记录;会计交接清单;各类统计资料;会计报表;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村务公开资料;民主理财资料以及上级规定保存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等。第九十条 农村集体经
36、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好销毁清册,报乡农业农村局批准,并派人监销。第九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由乡、村两级负责管理,以村管理为主。根据乡档案室的容量,适时移交到村保管,重要档案要双重备份,乡、村两级同时归档保管。第九十二条 乡会计代理中心每年应在次年的一季度为代理的农村集体打印一套纸质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交村保管。第九十三条 乡、村两级均应设立档案室,购置档案橱,落实好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好档案保管、调阅登记簿,做到完整无缺,摆放有序,方便查阅,管理规范,达到“防火、防盗、防蛀、防潮”“四防”要求。第十六章
37、农村财会队伍管理第九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报账员)由乡统一委派,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领导不得兼任财会人员;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人员。第九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实行异地交流制度。交流时间与村两委会换届同步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名单应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担任村会计(报账员)。第九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会计人员离
38、职,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交接工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实施,由乡农业农村局、会计代理机构负责监交,交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第十七章 附 则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由乡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修订的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此前我乡下发的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各类文件中相关条款要求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附件乡农村财务报账制操作规程为切实推进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确保报账制工作规范运行,制定如下农村财务报账制操作规程。一、总体流程1、收入报账流程:村居发生收入业务
39、时,由村会计(报账员)到乡会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资金会计处足额开具省统一监制的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凭证,由第三方会计主管(以下简称会计主管)审核签字盖章;收入到账时,村会计(报账员)及时持银行进账通知单及收款收据记账联,一并交代理中心记账会计记账,同时记账会计在存根联上加盖“已入账”字样(因特殊情况确需村会计(报账员)领用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凭证的,须经乡农业农村局同意后领用,且代理中心必须实行领用、及时缴销制度)。2、支出报账流程:村居发生支出业务时,由支出事项经办人(签注:经办人*并注明事由)、证明人(签注:证明人*)在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上签字,村会计(报账员)核对无
40、误并收集齐全相关资料后交民主理财小组,经民主理财由理财组长签字(签注:已理财*)、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长(以下简称监事长)审核签字(签注:已审核*),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审批(签注:同意支付*)(村党组织书记未担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的,由村党组织书记审核、理事长审批;凡由事业单位人员、公务员下派任村党组织书记的村,村里的收入、支出仍由村党组织书记审批),再由村会计(报账员)将票据送交代理中心记账会计处初审,由记账会计开具支付申请书并在支付申请书上签字(初审人)(如需乡农业农村局局长审核、分管负责人审批,由村会计(报账员)送交审核、审批)后,送会计主管审核(签注:已
41、审核*)后由村会计(报账员)编制转账支出明细表,资金会计开具转账支票,交由会计主管核对无误后加盖银行印鉴(其间票据及相关资料留存记账会计处,由会计主管在支出明细表上加盖印鉴),到银行办理转账业务,取得银行转账凭证后,连同转账支票存根交由记账会计录入三资平台(作往来处理的直接由会计主管转交记账会计),经交叉复核后记账并打印记账凭证,送交会计主管复核,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二、村会计(报账员)工作规程1、村组收入报账。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各类收入,村会计(报账员)到乡会计代理中心足额开具省统一监制的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凭证,严禁自购市场收款收据。开具收入凭证时,要准确说明交款单位或个人名称、收
42、入事由、日期、收款人姓名(出售自营粮食收入的,需提供过磅码单)等,如属往来结算,特别要加以注明。收款收据开出后,村会计(报账员)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负责将款项催要入账,如在7个工作日内未能入账的,村会计(报账员)必须向代理中心书面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原则上最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收取的现金款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缴存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账户,并将银行进账单送交代理中心记账会计记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发包合同兑现款,必须附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和开具的统一内部结算凭证。如特殊情况造成尾欠,须附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民主理财人员、部分成员代表参与讨论同意的会议记录,及承包人书
43、面限期还款承诺书,承诺书要有理财人员签字盖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签署意见(最长期限不超过当年)。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用费、租赁费、补偿款等集体分配款的入账,必须附相关协议和开具的统一内部结算凭证,且协议金额与收据金额相符,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集体土地流转应当全部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招标。2、 村组支出报账。村会计(报账员)受理本单位业务经办人的支出票据时,应根据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预审,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复核经济业务金额的准确性,大小写是否一致,票据是否涂改等;是否符合财经制度和经费开支标准;核对经办人、证明人、民主理财组长、
44、审核人、审批人的签名手续是否完备,所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支出报账时必须要具备以下附件资料(所有2000元以上的均需附两委会会议记录),否则会计代理中心不得受理。(1)所有单笔超过2000元的村级非生产性支出必须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需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提供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参与讨论通过的会议记录。(2)需经农村产权交易的支出项目应持以下报账资料: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表(或物资采购项目申报表、突发事项实施工程项目备案表)农村产权交易中标通知书(农村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绿色通道或议标的需批复和议标记录);与中标方签订的规范合同(合同内容应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
45、招标公告一致);竣工验收决算表(合规的增补项目需持增补项目确认表、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合同规定需审计的);与中标人名称一致的合规票据(涉及预付款的需提交中标通知书、规范合同、中标人开具的收款收据);提供相应工程项目同一参照物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照片;(3)村集体范围内经营项目效益较好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的会议记录复印件,签订的书面协议,协议需明确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担保人员签字,并约定支付不低于10%的资金年占用费,经乡分管负责人签字审批。(4)村干部工资、奖金、补助放发附件:村干部工资基础报酬由乡统一抄具工资表,考核报酬须附乡
46、组织、人事部门考核结果文件,且有乡负责人审批手续;上级部门考核奖金、补助如须发放到个人必须附有相关考核文件并由乡审批同意手续作为依据报账;村级临时使用人员的工资必须附乡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使用的书面材料。(5)成员困补发放:享受救济的困难户本人报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签署意见,报乡分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及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同意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张榜公示资料,并打卡发放。(6)捐助、赞助、贺礼支出:村集体不得以捐助、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单位捐款,确需捐赠的须有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并报乡分管负责人审批同意。(7)村级用工支出:鼓励“六位一体
47、”用工实行打包竞价落实用工单位或个人。支出时需附中标通知书或议标记录、合同、村考核记录及中标人出具的正式发票(用工个人可编制工资表支出,不开发票)。未实行打包竞价的,需提供管护项目清单、成员代表讨论的工价记录、日常考评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履行相关审核审批手续;临时(非“六位一体”用工)用工支出实行“一事一报”,按月统计报支,超期需附报跨期支出审批单,所附用工明细表要注明用工事由、用工地点、工时、金额,经出工人签字确认,履行相关审核审批手续;机械用工原则上应通过小型零散工程项目落实施工机械(含通过产权交易程序的拖拉机)。支出时应持中标通知书(或农村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绿色通道或议标的需批复和议标记录)、施工协议、工程验收报告、施工前、中、后同一参照物照片、施工记载表、正式发票等资料,履行相关审核审批手续;抢险救灾等紧急事项按照特殊事项处理流程;秸秆禁烧、清运等费用应提交看管人员名册、看管范围清单、看管工时、清运清单、机械作业清单、成员代表讨论的工价记录等,履行相关审核审批手续;(8)村级非生产性支出:报刊费、村办公室固定电话费、电费等必须持正式票据报支,不得报支村干部个人电话费,不得报支话费充值卡和移动电话话费;差旅费实行“按实列支”,报账时应注明出差事由,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