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制作说明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时,记录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时有关内容所填写的文书。一、 文书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提讨论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一)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案件;(二)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三)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
2、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四)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这些都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反映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案件的全过程,体现对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重视程度,确保行政执法案卷的完整性和严肃性。该文书属于内部工作文书,不对外使用。二、 文书使用注意事项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的内容包括首部、特定项目、笔录内容和尾部四个部分。(一)首部。包括:1.文书名称,即案件集体讨论记录。2.页码。固定格式为“第 页,共 页”。(二)特定项目。包括:1.案由。按照“涉嫌+违法行
3、为性质+案”的方式表述2.当事人。填写其单位名称或姓名。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与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上核准的名称一致;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与其居民身份证一致;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无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在其字号名称后加括号注明经营者姓名。3.讨论时间。填写讨论时的起止时间。4.讨论地点。填写集体讨论的具体场所。5.主持人、汇报人和记录人姓名。不可用职务代替姓名。汇报人一般为该案件的承办人;记录人有主要负责人指定。6.参加人员姓名。系指对案件进行讨论的有关人员。7.列席人员。系指案件承办人员、案件核审人员、相关科室及办案机构负
4、责人和专家、律师等。(三)笔录内容。包括主要违法事实汇报、讨论记录及决定意见等内容。1.主要违法事实。由汇报人汇报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案件的来源、违法的基本事实、调查取证的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并从证据、依据、办案程序及处罚意见等方面加以表述。如有承办案件审核机构(法制科)人员参加,也可由其汇报案件核审意见。2.讨论记录。按讨论发言次序分别列段记录:首先由主持人提出案件讨论的议题,然后对参加讨论人员的发言一一客观真实记录,着重对案件事实、证据、程序、自由裁量、定性处理意见和理由等详细记载。尤其是对不同意见和保留意见应当如实记录,确保讨论记录的全面、准确。3.决定意见。根据讨论发言,
5、全面综合列出对案件处理若干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进行总结性发言,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参加讨论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四)尾部。案件讨论结束,记录人应将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交主持人和参加人员核对无误后,分别签字,最后由记录人签字。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行政处罚审批的一种特殊形式,该记录反映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讨论的全过程。因此,文书对讨论的内容,如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对当事人从重处罚或实施减、免行政处罚等,适用法律的具体条、款、项,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应当有明确的表述。对于重大、复杂、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讨论记录除了可以使用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外,也可以采用会议纪要的形式,会议纪要应是行政机关正式的文件。该文书要求写明讨论过程中的重要意见及决定意见并有主持人、记录人和参加人签名,列席人员不需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