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清洁取暖改造三年实施方案(202-202年)为进一步提高新区居民冬季取暖清洁化水平,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把清洁取暖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坚持“以供定改、先立后破”的原则,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可再生能源则可再生能源,积极构建绿色、节约、高效、协调、适用、安全的清洁取暖体系。新区计划于202-202年对全区11.5万户没有参加改造的农村居民基本完成改造。结合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下达的年度改造任务分年度实施,其中:202年实施改造3.1万户,202年计划改造4.2万户
2、,202年计划完成改造4.2万户。同步推进既有农房节能改造,每年实施既有农房节能改造1000户。二、工作原则(一)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强化政府引导作用,完善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农村居民支持和参与清洁取暖改造。突出市场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推进清洁取暖改造项目建设。(二)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按照旧村集中拆迁改造和分散式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分类推进,鼓励整村、整片区推进,有效提升改造成果。结合市级下达的农房节能改造任务,鼓励镇(街道)选取1-2个村实施推进农村住房节能改造,打造农村清洁取暖和节能改造样板村。(三)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在推进热源侧清洁取暖改造的同时,积极配套实施燃气管网、城乡
3、配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农村清洁取暖改造用电、用气需求。(四)全面推进,合理补贴。对符合改造条件的农村住户全面实施农村清洁取暖改造,通过“居民自愿、多元投入、承前启后、相对稳定”的工作思路,积极申报中央、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合理配套区级财政补贴资金,改造用户合理负担等途径,拓展农村清洁取暖改造资金来源,保障农村清洁取暖改造工作顺利实施。三、补贴政策(一)农村地区分散式电代煤补贴。分散式电代煤热泵类电采暖设备购置、安装及电表后管线改造费用,2匹(含)3.5匹空气源热泵热风机按照最高4000元/户的标准补贴,3.5(含)匹以上热风机按照最高5000元/户的标准进行补贴,热水机按照最高5000元/户
4、的标准进行补贴,中标价格不足4000元、5000元的据实补贴。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市、区(市)按照111的比例分担。居民承担部分不得低于中标价的10%。(二)农村地区分散式气代煤补贴。对燃气表及表后管线、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取暖用燃气设备 (含一台燃气壁挂炉和两组散热器)购置及安装费用,按照最高5000元/户的标准进行补贴,燃气管网建设费用对燃气企业按照最高4000 元/户进行补贴。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市、区(市)按照111的比例分担。居民承担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中标价的10%。(三)农村地区分散式电代煤运行补贴。一户一表分散式电代煤用户,采暖期(11月至次年3月)居民(含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分时电
5、价政策的居民)用电按照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标准执行。每个采暖期按照最高600元/户进行补贴,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市、区(市)按照111的比例分担。三年项目建设期结束后,运行补贴按照国家政策再行研究确定。(四)农村地区分散式气代煤运行补贴。分散式气代煤用户,用气按照民用独户采暖气价标准执行。每个采暖期按照最高600元/户进行补贴,原则上补贴资金由中央、市、区(市)按照111的比例分担。三年项目建设期结束后,运行补贴按照国家政策再行研究确定。(五)既有农村住房节能保暖改造补贴。按照相关建设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按照不超过中标价格的标准进行补贴,最高补贴7000元/户。四、实施流程(一)区清洁取暖
6、建设推进办公室和各镇(街道)要结合“访民问暖”活动,加强宣传引导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广泛开展清洁取暖宣传进村入户活动,大力宣传清洁取暖的重要意义,普及清洁取暖知识,正确使用清洁取暖设备,展示清洁取暖效果,引导农村居民不断增强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二)各镇(街道)根据实施方案选取符合本地实际的清洁取暖改造方式,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制定实施方案。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采购品牌影响力大、综合实力强、质量信得过且售后服务有保障的品牌企业作为清洁取暖实施企业。工程施工前,企业要与用户签订合同协议书,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标准及省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指南的要求执行。(三)各镇
7、(街道)要与取暖设备供应商(取暖设备生产厂家或授权的经销商)签订取暖设备购销及售后服务合同(以下称合同),并报区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备案。合同内容应明确采购数量、产品价格、付款方式、产品质保、售后服务管理、履行保证金、违约责任等要素。清洁取暖设施质保期不得低于相关规范、文件要求。其中气代煤取暖设备和电代煤取暖设备的质保期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热泵主机的质保期原则上不得低于6年(控制器主板、压缩机等主要配件免费保修8年)。(四)清洁取暖改造过程中,各镇(街道)要配备专门的质量监督员,负责对清洁取暖的改造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发现隐患要立即责令进行整改并做好整改记录,检查和整改记录由各
8、镇(街道)存档。(五)各镇街要严格把握改造完成时间,确保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改造任务,10月底前完成清洁取暖设备验收和调试,并做好验收记录,建立年度改造用户竣工台账,上报区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区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整体安装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对于抽查不合格的改造用户暂停发放补贴资金。五、其他规定(一)清洁取暖改造项目已享受其他相关补贴政策的不再重复补贴,具体界定工作由区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会同各镇(街道)实施。(二)对列入旧村集中拆迁改造范围的村庄,原则上不实施分散清洁取暖改造,但对3年内不能完成拆迁的村庄仍需进行分散式清洁取暖改造。实施旧村集中拆迁改造的村庄安置区供热配套
9、工程,按照有关规定计入房屋开发成本的,拆迁户数计入农村清洁取暖改造任务,但不享受清洁取暖改造补贴。(三)涉及农村“一户多宅”的,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补贴,其余住宅改造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涉及未分户、户口与宅基地信息不一致等情况,由各镇(街道)结合宅基地有关规定认为应当纳入补贴范围的,需通过村两委集体讨论、村集体公示栏公示等方式确定是否纳入补贴范围。(四)分散式生物质方式自202年起不再作为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技术路径,不享受各级财政补贴。六、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各镇(街道)是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分别制定各自的年度实施方案,依法组织开展项目招标、施工队伍
10、确定、签订改造及服务合同、居民用户承诺书等工作。区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增强合力。(二)规范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区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依据验收结果,向区财政提出拨款申请,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镇(街道)。各镇(街道)清洁取暖补贴资金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虚假冒领,同时做好参建单位的沟通解释,避免出现资金拨付不及时导致的信访投诉现象。(三)加强安全监管,确保运行安全。各镇(街道)要把安全摆在首位,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防范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特别要加强对清洁取暖产品质量、准入标准、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期运营服务等方面的跟踪管理,进一步深化落实“双安全员”制度,确保农村居民用电用气安全、温暖过冬。同时,坚决杜绝改造用户出现“返煤”现象,对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后居民仍使用散煤采暖,由属地镇(街道)负责取消其补贴资格,收回补贴资金。七、其他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2年1月1日至本方案下发之日实施的改造项目参照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