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数字化应用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切实提高XX县数字化应用项目建设效能和投资效益,提升应用管理水平,根据*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数字化应用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是指以绩效为导向,建立多维度的数字化应用项目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新建数字化应用项目的财政预算安排和已建不合格数字化应用的“关停并转”,以提高数字化应用项目管理水平和应用成效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XX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县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号)管理、运行的数字化应用。第四条 县大数据局负责牵头拟订、修订我县数字化应用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编
2、制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参与拟订、修订我县数字化应用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各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配合县大数据局开展数字化应用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第二章 绩效评价管理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围绕应用项目建设全过程开展评价工作,构建涵盖项目立项、项目建设、项目运行的全过程绩效评价体系,推动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管理。第六条 项目立项阶段主要评价申报材料合理性、专家评审、预算测算等方面;项目建设阶段主要评价采购一致性、实施进度、预算执行、安全可靠等方面;项目运行阶段主要评价应用体验、目标实现等方面。项目评价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不合格应用分为需关闭、
3、需暂停、需合并、需转移。(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用需关闭:1.与数字化改革重大应用清单和各领域“一地创新、全省共享”清单项目功能相似、业务重叠的应用;2.两年未使用或确定不再使用的应用;3.单位单独建设的数字证书系统、电子印章系统、移动即时通讯系统、政府网站支撑平台等;4.所占用资源长期处于空闲状态、停止更新服务,以及使用范围小、频率低的应用。(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用需暂停:1.未部署、迁移到政务云平台的应用;2.未纳入IRS应用目录的应用系统;3.不依托XX县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开展非涉密数据交换、处理、分析的应用;4.未按要求归集、共享、开放、使用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
4、信息系统;5.建有独立封装的移动客户端(APP)、小程序等的应用;6.未按要求进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的应用;7.存在高危安全漏洞且尚未修复,或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应用;8.未按要求使用强制性组件的应用。(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用间应当进行合并:1.同部门内或跨部门间存在业务交集、工单流转的自建应用应合并为多跨协同应用;2.应用系统多的单位内部应做集成合并;3.功能使用与实际业务长期脱节、大部分功能已被新建应用替代的项目应用,应与对应新建应用合并;(四)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用需按照要求进行转型:1.省市县相关部门明确要求需要转变原有建设需求及方向的应用;2.经县数字化改革六大综合应用牵头部
5、门、县委改革办、县大数据局评估转建后有望争取省级试点或属于省牵一发动全身重大改革项目的应用;3.因“一地创新,全省共享”上升为省市统建的应用。第七条 绩效评价管理应紧密结合信息化项目管理要求,不断拓展绩效评价的范围,完善分类指标体系,推进评价结果应用,有序推动评价工作开展。第八条 县大数据局每年应开展绩效评价项目不低于全年度实施项目的30%,根据工作需要,县大数据局开展绩效评价时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第三章 评价结果管理第九条 评价结果应作为XX县数字化应用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优秀的优先安排实施次年度数字化应用项目;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安排次年度数字化
6、应用项目,待项目使用单位完成整改并经县大数据局和县财政局复核评价通过后,可视情予以安排。第十条 对评价为需关闭应用,由项目使用单位向县大数据局发起应用关闭申请,经同意后,项目使用单位进行应用数据和软件备份,并形成归档资料报县大数据局备案,属于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处理。第十一条 对评价为需暂停应用,应立即整改。整改方案由项目使用单位报县大数据局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整改完成后由县大数据局联合相关部门及专家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审。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应用作暂停处理,待整改完成且经评审后方可复用。第十二条 对评价为需合并或需转型应用,涉及需合并或需转型应用的部门需制定合并或者转型方案,报县大数据局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合并或者转型完成后由县大数据局联合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结果进行评审。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应用绩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