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师依法从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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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幼儿园教师依法从教 谢志东(北京教育学院,副教授)1999 年宪法修正案: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 ,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法制”到“法治”不单单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过程的体现,也对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方式产生很大影响。大到国家的管理,小到一件事情的处理,其基本要求是不变的。 作为教师应该知道:法律对教师自身的工作要求是什么;了解幼儿的权益,不以损害他们的利益为代价是教师必须掌握的。 一、教师的法律含义 1994 年开始实施的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由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教师被界定为专业人员。作为教师,我们首先要搞清楚自己在法律中的定位。

2、这个概念告诉我们,首先,教师在我们国家中,他的社会身分就是一名专业人员。在有些国家的立法中,教师是国家公务员。还有的国家定位教师是自由职业者。在我们国家,教师不是国家公务员。按照教师法规定:教师必须是在教育机构任教的人员。作为一个专业人员,我们面临的更多的是一种专业的管理。国家的专业人员越来越多,比如幼儿园里的会计、出纳,幼儿园的校医等,社会上的专业种类也越来越多。怎么进行区分呢?在幼儿园里,教师如何跟其他种类的专业人员进行区分呢?关键是教师担负的职责与其他专业人员不同。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如果教师没有履行教育教学的职责的话就叫做失职。 现在我们对教师的管理,诸如教师的聘用、考核

3、、职务制度等方面,都是按照专业人员进行管理的,所以我们教师一定要清楚自己的法律地位。 二、教师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主要权利 什么叫权利?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利益或资格。在这里我们主要探讨的是教师作为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的权利。作为教师的权利,法律中规定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保育教育权 是教师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有些国家规定教师是社会上的自由职业者,自由在哪呢?意味着教师在保育教育活动中的自主权。只要不违法违纪,达到了保育教育的要求,无论是采取怎样的教育途径,运用了什么教育方法,也不论教育水平的高低,都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教师权利的范围,家长和幼儿园领导都不能干涉。 作为管理者或者园长,要

4、维护教师的权利。 2参加科研和学术活动的权利 有些幼儿园做教科研,把课题当作恩惠一样地分给老师。其实,参加教科研是每位老师的权利,园长有义务为有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平台。 3指导和评价幼儿的权利 指导和评价幼儿是我们教师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教师在行使这项权利时,要注意对幼儿的评价要客观公正,不能对幼儿造成伤害。 4获得报酬和待遇以及带薪休假的权利 古人说“徒法不足以制行”。在教师法出台很久以后,仍旧在有些地方仍存在不同程度的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 1994 年的教师法里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寒暑假期教师带薪休假问题,对幼儿园教师来说,应当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

5、的规定,以不影响家长工作为原则,在当地小学寒暑假期间,可安排轮休,具体办法由幼儿园的举办者确定。 5参与幼儿园管理的权利 教师有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教师可以通过教职工的大会等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在幼儿园里,我们教师确实是处于被管理的地位,但不是消极的被管理。我国目前的幼儿园管理机制是园长负责制。对管理者约束监督的重要途径就是教职工管理大会。很多幼儿园的教师把这些大会当作一种形式来看待,其实这是在放弃自己的权利。 6参加进修和培训的权利 教师具有参加进修和培训的权利,这是教师的受教育权在教师身上的体现。如果这种进修和培训和幼儿园的工作有冲突的时候,教师要和幼儿园达成共识。 (二)教师的

6、主要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 法律上的义务就是指依法承担的责任,这是对我们行为的约束。 职业道德本来不属于国家法律范畴,属于社会道德范畴,不是靠国家强制力来维持实施的,它靠的是道德、社会舆论、甚至自身的一种道德约束。法是道德的最低标准,违法的行为一定是违法社会道德的行为,但违法社会道德的行为不一定违法。但对于教师来说,职业道德却属于法律范畴。职业道德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更宽泛一些。比如要求衣着整洁得体等,但这些要求会随着时代的不同而改变。 2遵守规章制度,服从幼儿园管理,完成保育教育工作任务 教师要遵守幼儿园的规章制度,服从幼儿园管理 , 完成工作任务。这些规章制度,显然不是指的国家

7、的法律的规定,而是指的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幼儿园的规章制度虽然不是法,但照样具有法律效力。 作为幼儿园的一名职员,要遵守幼儿园的规章制度,要完成幼儿园交给自己的任务,这是法律义务。法律上规定,单位的职员凡是在完成单位给的工作任务,在履行职务责任的时候,不论发生什么损害行为,首先该履行责任的责任方是幼儿园,因为这是一种职务行为。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如果教师违反了幼儿园的一些操作规定等都属于职务行为。 3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 咱们经常说要面向全体幼儿,特别是那些有缺陷,有困难的幼儿,我们教师不能歧视、抛弃。人格,看不见,摸不着,但又实实在在的存在着。在当前我们国家法制建设中,非常重视人座位个

8、体的价值和地位。孩子的成长过程是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所以我们教师在教育孩子的时候要慎重。现在一些地方经常发生教师伤害幼儿人格尊严的行为,往往是教师主观上认为自己只要是为孩子好、没用恶意,怎么做都行,法律上则要求你必须用合法的行为去达到合法的教育目的,才能保证教育行为是合法的。4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保护幼儿健康成长 作为教师,在危险时刻要挺身而出,保护幼儿的安全。另外,法律还规定教师要保护幼儿的健康成长。禁止老师带领幼儿去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 - 教育申诉 无救济则无权利。法律救济就是法律给你提供一些途径以实现你自身的权利。教育申诉中教师申诉跟

9、我们关系比较密切。 教师法第 39 条规定了教师申诉制度:教师对幼儿园做出的决定不服,或者认为幼儿园侵犯自己权益的,可以向幼儿园的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在受理的三十天内给予答复,如果你对他的答复不满意,可以继续向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三、幼儿的主要法律权利我们老师在认识好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也需要了解我们的教育对象幼儿的权利和义务。在现在的法治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主观上我们是要教育好幼儿没,但客观上如果我们的行为侵犯了幼儿的权利的话,法律上仍然要追究教师的责任。咱们教师的教育要通过合法的行为去实现。幼儿的权利就是我们的义务。孩子在法律上有很多权利是 和我们 老师

10、是同等的。除了一些和年龄及心智发育相关的一些权利孩子不具有的话,作为公民的很多权利跟我们老师是一样的。 (一)幼儿的受教育权 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公民人权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规定在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里面的。我们不能够随意地侵犯或者剥夺幼儿的受教育权。幼儿的受教育权在幼儿园中最主要的体现就是上课权。因此在上课的时候,我们不主 张 老师们对一些违纪的幼儿禁止其上某些课程以作为一种惩罚措施,老师们的教育愿望是好的,但是这样做是不允许的。但尊重幼儿的受教育权并不是纵容个别幼儿调皮捣蛋。如果个别幼儿的行为妨碍了更多幼儿的权益,在批评教育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地采取停课停学的方法,但不能频繁地、长时间地使

11、用。 (二)幼儿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未成年人享有与成年人完全平等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其实特别重要。现在不管是从立法或者其它什么方面,都特别注重幼儿的人格尊严。比如,我们教师在教育幼儿时的一些言语,有时可能就会造成对幼儿人格尊严的损害,所以我们的一些地方就规定了一些教师的忌语。还有些幼儿园准备不同颜色的校服,表现不好的幼儿穿着与其他幼儿不同颜色的校服等。(三)幼儿的隐私权 保护幼儿的隐私权,实际上和幼儿的人格尊严有很大联系。我们往往忽略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有的幼儿的家庭背景比较特殊,他自己如果愿意表露这种身份,那就没什么了;如果他不愿提及,那么我们作为教师就应该尊重幼儿的隐私权。 (四)

12、幼儿的身体健康权 这几年幼儿园里反复强调的,就是法律上规定的“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未成年人”。通常情况下,指的是教师在教育过程中为促使教育目的的达到而特意对幼儿进行的一些惩戒措施,这才能称之为体罚。变相体罚,一般来说形式上完全是教育,但实质上会对幼儿造 格的、身体上等、精神上方面的伤害,这样的行为就是变相体罚。比如,老师罚幼儿劳动等行为,客观上就会导致对孩子进行变相体罚。这也会对幼儿的人格造成伤害,被老师惩罚过多的孩子会造成孩子精神上的伤害。 (五)幼儿的其他人身权 一个幼儿丢失了东西。教师一怒之下,就下令搜身。不管能否搜出来,老师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为了履行保育教育职责,延

13、长幼儿在校的时间,要注意两点。一是必须教师在场,二是要确保幼儿在回家的途中不发生事故,否则幼儿园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六)幼儿的合法财产权 近年来突出表现的问题是老师没收物品,好长时间没还给幼儿,可能构成侵占。幼儿园没有没收他人财产的权利。当然如果没收的是幼儿带到幼儿园的违法、违禁物品,老师一定要没收并绝对不能发还。所以,一定要区分没收的是合法物品还是违法物品之间的界限。 四、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及防范 在幼儿园中的人身伤害事故,只要不是恶意的人身伤害事故,都属于是民事侵权。这种责任的承担主要是经济赔偿。 (一)目前处理幼儿园幼儿伤害事故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

14、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 38 条) 此外,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是重要依据。(二)幼儿园教师的安全责任 1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 , 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2组织参加劳动和活动 , 应当符合幼儿的生理心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3

15、组织参加大型集体活动要注意安全要求; 4加强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5晚离园幼儿的管理; 6防止踩踏事故; 7不得组织幼儿参加抢险及有危险性的活动; 8不得出租场地用于危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停放校外车辆 ; 不得利用学习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9幼儿园不得聘用患有不适宜担任保教工作疾病的人员担任教职工。 10幼儿园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和异常心理状态的幼儿,应当关注和照顾。但在家长故意隐瞒而幼儿园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事故的,幼儿园不用承担责任。 (三)幼儿园事故的防范: 1防范于未然,预防事故的发生更重要:比如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定安全预案、排除隐患、加强安全教育等。 2预防事故发生,教师的责

16、任心很重要。负责教师离开时必须向其他教师交代 , 不允许有监管真空。 3严格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 一次老师组织班级户外活动,发现一个孩子有点发烧,老师觉得天气挺热的,不要烦劳家长来回跑来跑去的,就让幼儿吃点感冒药吧。结果过了好久,孩子的体温仍不见好转,就赶快送往医院,最终以检查发现孩子患的根本不是感冒,而是脑炎,由于治疗不及时,虽然性命保着了,但智力却受到了影响。最终责任由幼儿园承担,主要原因就是就是没用严格执行幼儿园的制度。 另外,在保育教育过程中还应当注意: ( 1 )保育教育活动中的事故防范 事先的提醒;课堂上的监督指导;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或结果加重。 ( 2 )在幼

17、儿园其他活动中的责任 对有特殊疾病的幼儿及时进行体检;事故发生后要妥善处理。 ( 3 )在园外活动中 事先调查路线;制定详细方案;事先对幼儿进行指导;发生事故后及时采取对策。 ( 4 )在食品卫生方面 掌握每个幼儿的食品过敏情况;对有食品过敏的幼儿,在确定当天有过敏食物时提供其他食品替代。 ( 5 )室外活动时间 平时应当提醒不做危险动作;已估计到危险时必须进行制止和指导;负责教师离开时必须向其他教师交代 , 不允许有监管真空。 ( 6 )设施设备欠缺引发的事故 注意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修。 总的来说,发生事故的时候,首先要对受伤的幼儿进行救治,是教师的责任。在没有分清责任之前,先不要息事宁人,更不要把责任都揽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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