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传染病报告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我园传染病工作的管理,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园情况,制定如下制度:1、凡有以下情况的:出现个别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的;短时间内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不明病因的群体症状,急骤增多的;其它需要报告的防疫情况。幼儿园要立即在第一时间内由疫情责任报告人以电话及书面信息报县教育局和县疾病控制中心。遇突发传染病事件(如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肺炭疽1例以上,小范围内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出血热、肺结核等3例以上,流感10例以上等)可直接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当地乡镇政府;遇食物中毒事件先直接报县卫生监督所,随即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书面报告必须在电话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书面报告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经园长签名、盖章。2、除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及参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鼠疫、霍乱、SARS、禽流感、肺炭疽)外,单个简单传染病病例由幼儿园协助当地卫生院处理。3、传染病爆发或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当地乡镇政府、教育局、学校、卫生部门等共同调查处置。4、幼儿园应积极组织幼儿到医院就诊,并落实患者的隔离工作,加强密切接触者的观察工作以及环境消毒、饮食、饮水等有关紧急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大。